人情与法理:兼论民国时期民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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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国十九年(1930)四月二十五日,①苏州阊胥盘区第八段同善救火会因试车撞死行人,首开苏州救火汽车杀人之例。事后舆论哗然,民众称其为“市虎”杀人。从各方面对此事的言论及相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虽然法理在近代以来的刑事案件处理中很重要,但苏州民众在对待案件时,依然看重人情,在法律之外仍沿袭人情的因素。这一定程度上说明,自近代以来民众被法律疏远后,民间自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而这种规则乃源于中国的慈善传统。正是这两者的较好权衡,才使得传统以来社会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但也必须认识到,法律实施的效果必须在具体的地域社会历史中才能得到全息的展现,如此法律史的研究才能更好地深入下去。
  [关键词]苏州;救火会;救火汽车;人情与法理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354(2017)04-0081-08
  一、引 言
  民国法制史的研究一直是法学界关注与研究的重点,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或是从宏观上讨论民国时期的法律状况,②抑或就某一部法律的施行展开,③而具体到法律施行的细节则很少有人涉及,尤其是在特定时段与地域中法律的推行状况更少有人问津。本文将研究的时空定为民国时期的苏州,以救火车伤人案作为考察对象,以此来观察民国时期法律的施行情况,以增强人们对民国时期法律实施情况的了解。
  自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上海出现第一辆救火汽车以后,国内一些城市也相继引进救火汽车。④1927年以后,苏州少数救火会开始使用汽车拖泵浦出救,救火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此后,苏州全市救火会才逐渐改良救火器具,使用现代化的救火机械装备,一些救火会还置办了马达帮浦汽车。{1}1929年,苏州拥有了第一辆消防车。{2}这些新式的救火器械在极大地提高救火效率的同时,一桩桩惨案也随之而来。本文主要以民国十九年(1930年)四月二十五日发生于苏州的一起救火汽车伤人事件为个案,以管窥民国时期苏州地方社会中人情与法理的状况,并进而考察当时民众的法律意识。
  二、“市虎”杀人事件之起因
  苏州阊胥盘区第八段同善救火会{3}购得一辆“尚未改装救火式样之普通汽车”后,{4}请工匠修理,至事发前不久,才将该车“机件约略修整,尚未髹漆,其后部包壳之处则已拆去,另装木箱,以备安置帮浦,外观至劣”,但看起来仍像一辆破旧的货车。对于救火会员来说,救火汽车无疑激起了他们的好奇心。汽车机件修好后,一些救火会员即请南濠巴达机器厂工头沈吉人教以驾驶技术,事发前两日曾往马路各处兜风,但因机件原因而半途返回。民国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即事发当日),汽车经过重新修理后,救火会员由于好胜心起,打算炫耀一下,于是决定穿越平门、新阊门,绕城半周。对于此次试车,救火会员趋之若鹜,因此汽车被挤得满满的,但由于“驾驶者缺乏经验技能,遂致肇祸”。{5}
  正当救火汽车一路飞奔之际,惨剧发生。当日下午四时半,护龙街697号塔倪巷口时顺兴铜器店主时沛泉与易顺兴铜作夥友松林等三人向北局青年会后面保康脚踏车行租得自行车三部,出城至阊门外恒丰泰洽谈生意。由于该店主徐鸿祥有事外出,傍晚才能回店,所以时沛泉等三人便至留园等处游玩,以消磨时光,准备到时再往徐鸿祥处洽谈生意。{6}大概五时五十分,正当时沛泉等三人兴尽出园欲上广济桥时,被同方向“电掣风驰,直流冲下”驶来的阊胥盘区第八段同善救火会救火汽车撞上。时沛泉躲闪不及,被抛至一丈以外后跌倒于地,“致双额及下颚、两膝盖及右手各处均受重创,震伤脑经,神志昏迷”。岗警史文卿见此情形,立即制止汽车继续前行,而此时司机沈阿毛(即沈吉人)及乘客均已逃逸,岗警一面将时沛泉送往附近的肃雍医院救治,一面将同善救火会副主任沈德林扣押,苏州救火汽车伤人第一声由此开启。{7}
  事发后,阊区城厢内外观众倾巷而至,将肃雍医院围得水泄不通,而沈德林(即司机沈吉人之兄)之父沈聚兴亦闻警赶到,在责备儿子沈吉人好出风头的同时,并恳求顾肃雍医师为时沛泉尽心医治,且承诺由他负担医药等各项费用。由于经受猛撞,时沛泉所骑的自行车“头折断,直飞出六七家之遥,踏脚撞脱其一,前轮湾[弯]折如元宝式”,而时沛泉则身受重伤,送至医院时,已奄奄一息。{8}医师顾肃雍见时沛泉伤势严重,当即为他注射强心剂三针,并认为如果病人能醒过来,并感觉痛苦,或许还有一线希望,但时沛泉“因激震过分,脑部已失其原位,故仍木然,毫无声息,继则施用人工呼吸,亦未稍见转机”。当时的诊断结果为:“体温正常,脉搏六十六,左右额及鼻、颜面等部均受重伤,人事不省,脑震荡,反应消失,病状颇剧,性命危险”。接着时沛泉被转入六号病房,但医生此时已无力回天,时沛泉因伤势过重,于当晚八时三十分死亡。{1}从医院的检查结果可以看出,时沛泉的死亡与犯罪嫌疑人沈吉人直接相关。
  案发时,同善救火会副主任沈德林恰巧经过此处,见有汽车闯祸,便上前询问,并将伤者扶送至肃雍医院,但岗警史文卿误认其为凶手,沈德林遂被扣留,后被送往阊区警所。而闯禍的救火汽车,则被巡士用麻绳拖至警察总署。据严巡官呈文称,事发当日下午五时五十分,阊胥盘区救火会救火汽车从广济桥急驰而下,岗警即用警棍指挥,但汽车并未因此而停下,致将从留园马路驶来的骑车人时沛泉撞伤倒地,伤者被立即送往肃雍医院。呈文内容与岗警史文卿的报告基本相符,但沈德林的供词与事实有些出入。{2}而呈文中对于救火汽车风驰电掣、不听指挥的叙述,一定程度上为事件的处理定下了基调。
  三、各方关注下的社会舆论
  地方法院在接到地保投保后第二天,便前往肃雍医院检验,“当验得时沛泉左右额角受伤,鼻眼及眉尖处,并左面颊及唇吻等处均受重伤,右手碾伤,左右膝盖创陷成洞,左右足踝骨各穿一洞,腰、腹二部有青痕一条,外肤擦伤甚多,委系生前撞跌致死。”检验结果证明时沛泉之死与阊八救火汽车的撞击直接相关。在检察官建议死者家属先行棺殓、再谋善后时,立即遭到死者兄长及妻子的强烈反对,认为“死者已矣,生者奈何,若无善后办法,而欲收敛者,则毋宁备置特大棺木,将黄口遗孤及未亡人等一并殉葬可也”。{3}   或许对于此案来说,舆论争论的关键并不在于救火汽车伤人,而是救火车伤人的“背景”,是因“公事”还是“私事”。换句话说,救火汽车是在执行公务时伤人还是因“私事”伤人。而此次救火车伤人事件正是以试车为名,实为兜风的情况下撞死行人,所以社会舆论哗然,纷纷对此表示愤慨。同时,本案中受害人的身份及经济状况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该惨案创下了苏州救火汽车“杀人”之先例,所以一时远近轰动。在事故发生后不久,阊胥盘区城厢内外即万人空巷,群众前往观看,将肃雍医院围得水泄不通。{4}事发后,报纸成为社会舆论的“竞技场”,在公众的诸多言论中,包括要求救火联合会订定汽车出救规则,认为在此项规则确定之前,各段救火汽车暂勿驾驶外出。而针对此言论,东区第四、七两段救火会立即采纳,并通知会员遵照办理。在东四救火会告诫会员文中,认为“此次阊八救火会试行汽车过失杀人,社会惊为杯蛇,舆论谥称‘市虎’,在物质落后之内地,一旦惨剧发生,更足令人惊骇,况事非出救,时非深夜,虽曰试车,实为招摇,何以逃社会之严谴?”从告诫文中可以看出,对于阊八救火会过失杀人,东四救火会也是强调救火汽车在非执行公务时杀人,“事非出救,时非深夜”,假名试车,实际招摇”,其行动“名不正,言不顺”,自然难逃舆论的谴责。{5}诫文甚至将救火汽车称为“市虎”,可见救火汽车作为新兴的救火利器,人们对其既羡慕又畏惧,一方面想利用,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其巨大能量的被滥用。此次救火汽车杀人事件也引发了人们对救火汽车的使用及救火事业本身的反思。{1}由此,也可见人们对于新生事物的一般态度。
  同善救火会汽车杀人之事,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就有读者向《苏州明报》投稿,指出同善救火会在不当行使职务时闯祸,开救火汽车杀人第一声,使一时舆论哗然,也由此产生对同善救火会的不满。该读者进而指出,因惧怕类似的惨案重演,社会舆论不免因噎废食,甚至质疑救火汽车的使用,“因此事之发生,而引起地方人士对于苏市火政使用帮浦汽龙之非议,以为囊昔未有汽龙,未闻有肇祸之事,现在苏市汽车杀人之新纪录□自救火汽车开之,以后难保不无接二连三之惨剧发生。”最后,该读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苏州需要诸如救火汽车之类的救火利器,伤人事件并不是救火汽车本身的罪恶,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将责任归咎于汽车驾驶者沈吉人,并治以玩忽业务之罪;对于以后的救火汽车驾驶员,当局应严格考试,“及予以相当之训练,晓以服务之意义,戒其出风头之虚荣,给以服务之执照,限制其职权之行使,不仅驾驶人员应如是,吾并深切愿望普通救火人员亦应受德育陶冶。”{2}此言论即看清楚了事件的真相,找到了问题的根源,也进一步追究了救火汽车“私自”出驶的责任。
  从死者家属、救火会及一般社会舆论的言论可以看出,他们所讨论的问题基本未涉及法理,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事实与法律本身,而主要是从传统天理、人情的角度展开,更注重情理的渲染上。正如有研究者在论及民国时期民间百姓诉讼文书的变化时所说的,“人们在彼此认同的日用常识和生活规则中寻找裁断的准绳,在家国同构、礼法兼容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下仍然顽强地表达着自己的权利诉求”,但至民国时期,民间百姓则逐渐与法律疏离。{3}虽然在社会舆论中似乎看不到民众运用法律或法理知识来维护和伸张自身的权利,但是他们已经习惯了自己业已形成的生活圈子中的“日用规则”。这种日用规则在民间常被简化为一种生活常识,{4}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基础上的“人情”。而这种人情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慈善传统有很大的关联,它的原则是既尊重法理,更要关注人情。
  四、法理与人情权衡下的责任之追究及善后
  1930年代,由于正进行的街道拓宽工程尚未完善,虽屡经商人请求,但苏州市政府出于安全考虑,未准许汽车通行。而同善救火会在试车前并未领得汽车通行证,司机也无驾驶证及相应的驾驶经验,即擅自驾车至市区,“如入无人之境”。事后,人们对同善救火会救火汽车伤人事件进行追查,发现其在置备救火汽车前并未报告救火联合会,救火汽车未按规定漆成红色,驾车出外时也未报告警察机关,违规颇多。同善救火会驾驶无照汽车在非火警时外出狂飙,致肇惨祸,社会舆论一致认为其咎由自取。而作为其领导机关,救火联合会也应为此事,并为诸如此类的惨祸承担一定的责任。{5}由此可见,社会舆论对责任已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对此事件,社会舆论关注的并非救火车伤人,而是救火车在非火警时驾车外出兜风时伤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该事件的定性和处理。
  事后,社会舆论哗然。作为肇事救火会的直接领导者,苏州救火联合会在接到报告后,当即派出执行委员吴祥麟前往出事地点调查肇祸真相,并至肃雍医院慰问伤者。同时,救火联合会预定于事故后第二天(即4月26日)开紧急会议,讨论此案的责任问题,并严禁在非火警时驾驶汽车至街市疾驰招摇,以免再肇事端。{1}4月27日,救火联合会即训令阊胥盘区救火会,对救火汽车伤人事件表示了忧虑,“阊八段救火汽车肇祸喧载各报,闻之殊深疑虑”,并进一步指出救火汽车平日无故出驶属违章行为,决定“除分函各报馆解释外,合行令仰该区会迅将当时肇祸情形据实查明呈复,以便法办。”同时,为了更好地处理此案,救火联合会决定于4月28日下午两点召开执监委员紧急会议讨论解决办法。{2}可以看出,救火聯合会之所以“闻之殊深疑虑”,最主要的原因可能还是同善救火会救火汽车的“平日无故开驶”而伤人。
  基于社会的愤慨,在案件发生后,苏州市公安局于5月3日向各区队、工务局及救火联合会发布通令,规定在行驶规则未颁布以前,如非遇火警,救火汽车不得行驶。在令文中,公安局重申了救火汽车无故行驶属不当行为,并指出了同善救火会救火汽车致人死亡的责任,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查救火会汽车于不甚广阔之道路试验机件,或学习驾驶,其危险早在意计之中,曾经本局局务会议议决,必俟本局核定往来路线,预饬岗警注意照料,方准行驶,函致救火联合会。此次出驶汽车,事前未据呈局核示,亦未准救火联合会来函通知,遽尔出驶,致酿钜祸,司机者固咎无可辞,主事者亦责无旁贷,虽已往之事应听法庭依律解决,而未来之患仍应由本局设法预防。当经局务会议议决,在救火汽车行驶规则未颁布前,非遇火警,不得行驶,以杜危险。除函致工务局将订定规则从速公布,并函达救火联合会,转饬各区救火会一体遵照暨分令外,合行令仰该饬属一体遵照,随时查禁。切切。此令。{3}   在接到公安局的通令后,救火联合会于5月5日召开第二十次执行委员会议,通过了《救火汽车暂行规则》,并讨论训练方案及救火汽车旗帜方式。{4}该规则总共十六条,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从各救火会救火汽车的呈报(呈报事项分为救火会的名称、地点,司机姓名、司机年龄及汽车本身的一些情况等)、救火汽车的试练、救火汽车的特征、试行旗帜的制备、救火汽车的速率及试车路线等等。{5}《规则》通过后,救火联合会于5月18日即分别致函吴县建设局与公安局,请求知照。{6}公安局接到函件后,即对《规则》进行审核,最后只是将条文中有关救火汽车救火返回途中的速率一条由原来的“每十分钟不得过一英里”改为“应开慢车回区”,即通过。{7}对规范救火汽车的出行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责任既已认定,接下来最重要的是惩凶。如上文所述,事故发生后,岗警史文卿一面将同善救火会副主任沈德林扣住,一面将伤者时沛泉送往肃雍医院治疗。{8}之后,沈德林又被解往阊区警署核办。{9}而当时救火汽车上所载相关责任人,除上塘公社中有三四人外,其余均已逃匿。{10}对此,除将沈德林被解往地方法院检察处侦查发押外,地检处检察官又传讯案内关系人于5月5日下午至法庭侦查,并缮发拘票饬警拘捕在逃责任人。{1}经地方法院的审讯,沈德林被认定与此案无关,已经释放,但对于在逃之司机沈吉人,地方法院检察处除呈请高等法院检察处通令所属协缉外,并分别致函水陆公安机关派警协助捉拿。{2}
  死者已矣,生者的生活還要继续。如何抚恤时沛泉遗属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这也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死者生前在护龙街697号塔倪巷口开设时顺兴铜器店,身后有一妻一女一子,且其妻又有孕四月。妻子张氏是续弦,二十多岁;女儿八岁;儿子五岁。{3}据死者邻居反映,死者生前“毫无积蓄,日作而食,朝不保暮”,如果不给以适当的援助,其遗属将难以度日。{4}时沛泉因伤毙命后,其妻张氏因过度悲痛而神经错乱,于是与救火会的交涉及各项善后问题的计划则推派死者戚友査念椿、施之范、刘阿泉等为代表进行处理。由于人多事杂,在医院中有诸多不便,因此在大东旅社开45号房间为临时治丧处,并聘请吴超律师为法律顾问,以备向法院鸣冤。由于此后生活无着落,死者家属提出应有相当的抚恤与赡养。对此,责任人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表示。肇祸司机沈吉人之父表示愿意承担一部分棺殓费;同善救火会也推派陈忆卿为代表,负责与家属接洽;同善救火会所属的阊胥盘区救火会也预定于4月26日开会讨论解决办法,因人数不足而未果。于是该会正副会长决定将会议推后一天,于4月27日下午1时在山塘上青寺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抚恤死者善后办法。{5}
  4月27日下午2点,阊胥盘区救火联合会在上圣观召开紧急会议,其所辖各段均派代表参加。会议对抚恤、惩凶及区会内部的整顿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决定三项议案,“(一)由八段同善会推定负责代表进行筹款抚恤,如有不足,则由本区各分段酌量协助;(二)惩凶问题听候法院办理;(三)对于内部整顿,请示总会办理,并约定于当晚在东吴旅社集议具体办法。”{6}对于抚恤金的数额,同善救火会在4月26日晚曾间接向死者家属有过非正式的表示,愿意承担洋一千五百元,但死者家属当时并未接受。在4月27日晚阊胥盘区救火会于东吴旅社举行的区会上,参加者除该区救火会长、同善救火会代表外,还有律师、死者师傅及死者家属代表,由于各方意见分歧,会议对抚恤问题并未达成一致。{7}
  从各方的言论可以看出,社会舆论对救火会员无故驾驶救火汽车外出兜风的行为持批评的态度,包括驾驶员不听指挥、“玩忽业务”、“无故出驶”、未领通行证、结果“早在预料”中等等。而实际上,肇事救火会员的行为确实存在诸多的违规与违法之处。按照1928年3月10日颁布、9月1日施行的法律,犯人沈吉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他尽管是故意驾车出行,但并非有意“杀人”,属过失罪。{8}车上的其他人对撞人行为“有共同实施或教唆帮助者,虽无身份,仍以共犯论”;而且他们的行为间接帮助了正犯,所以他们属从犯,也应负一定的责任。{9}即便沈吉人的过失杀人罪成立,但依照该法,对其的处罚也只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或者从救火会员的身份量刑,会员们也仅符合“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抑或以伤害罪受到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也只是“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这是法理方面的解决方法。但如果从人情而论,死者时沛泉遗属在其去世后即便得到这笔法理上至多一千元的赔款,但此后的生活仍将无以为继。如何在法理与人情之间找到平衡,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这也正是该事件迟迟未能妥善处理的关键原因。
  沈德林的律师认为,按照当时的法律,即便过失杀人罪成立,凶手也只不过处以两年以下徒刑或一千元以下的罚金。但也有人出于对时沛泉冤死,其遗属此后生活将无依靠的考虑,主张以第三者私人名义发起募捐。对于这些言论,记者加了一按语,以表明自己的态度,“抚恤贫苦是人道主义,肇祸是法律责任,仅顾人道而不研究法律责任,因[固]然不可,仅图减卸法律责任而不顾念人道,亦属不合,朱律师之主张是做律师之态度,而不是做人之态度,吾愿非律师之仁人君子应以做人为份内事,勿全恃脱卸法律责任为得计也可”。{2}记者的言论中包含了法理与人情两个方面,既不能轻法理而重人情,也不能轻人情而重法理。如何较好的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本案处理中的一个难点。在社会舆论看来,此案并非如一起过失杀人案那样简单,而是因“私”杀人,因而对犯罪嫌疑人者的量刑不能仅按照国家法律而定,应在参考法律的基础上适当关照人情和民意。
  经区会多次讨论,死者遗属抚恤问题最终由同善救火会单独解决。同时,仇崐长、方雅南等发起“时沛泉遗族扶助金劝募会”,为死者遗属进行筹募。该会于5月6日下午2点在青年会楼上会议室开第一次会议,出席者大多为当时苏州社会的名流,其中包括苏州救火联合会的多名领导,如张观水、徐浩然、方雅南、曹贯之、范君博等。在当日的会议上,劝募会作出了包括推派劝募起草人、捐款标准、募捐期限、委员分工等共七项决定,并定5月12日下午仍在青年会开委员会。会后,又由蒋毓泉等五人至时沛泉店内调查死者家境。{3}或许对行动者来说,其主观上就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方式,他们的举动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息舆论对救火汽车“杀人”的愤怒。而他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对法理的一种补充。
  从救火汽车伤人事件的责任追究及善后处理可以看出,除律师之外,社会舆论的关注点较多地聚焦于如何对死者家属进行妥善处理,他们的言辞偏向于“人情”,希望通过人情的渲染来唤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同情,而并不是一味强调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这并不等于说人们不懂法律或者不屑去运用法律来伸张权利,而是习惯了他们自己业已在生活圈子中形成的日常规则,这个规则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如何做到法理与人情的权衡。应该指出的是,如果说在此事件的处理中,对人命的关照与晚清上海“私”领域中“个人权利意识开始有朦胧的觉醒”{4}有关的话,不如说是与苏州兴盛的慈善事业关系更直接。{5}“吴地慈善风气延绵千年,流芳百世,究其渊源,非灾年救荒的权宜之策,也非少数人沽名钓誉所为,而实在是淳厚朴实的世风人情和众心归善的传统道德的自然流露”,{6}正是由于这种慈善传统的存在,使得在尊重法理的前提下也顾及到了人情,进而使救火汽车伤人事件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理。
  五、结 论
  自“市虎”杀人始,社会舆论便围绕此事展开了讨论,但从各界的言论看,除律师外,大多数人较为注重从人情的角度来解决此事件,他们试图通过对天理、人情的渲染来完美地处理善后事宜。这也表明虽然法理在近代以来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很重要,但苏州民众在对待案件时,依然看重人情,在法律之外仍沿袭人情的因素。法理与人情的较好平衡,才使得传统以来社会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也正是由于传统中国社会中存在的慈善传统,才使得民国时期的法律得以较顺利推行。由此也可以引发我们对民国时期法律实施过程的某些思考。慈善传统并不代表民众缺乏法律意识,而是相反。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实施的效果必须在具体的地域社会中才能得到全息的展现。
  (责任编辑:袁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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