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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文简称《试点决定》),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动。此次改革是反腐败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改革既创造性地传承了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优良传统,又借鉴了海外反腐败的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