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中混业“但书”规定之反思

来源 :法学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4004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金融立法以分业原则为指引,但该原则始终未得到金融部门法的完全遵从。金融部门法中逐步成型的混业“但书”已借助规范实践从边缘走向主流。内嵌概括授权、限制转介条款的复合性混业“但书”,与变动不居的国家金融政策、竞相割据分野的金融监管、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金融资本,导致以其为依托的规范实践在目的、形式、内容上呈现出“三多三少一无”的失衡局面。与混业“但书”创设时相比,当下中国的金融监管格局、司法裁判环境尚未发生实质改变,且混业实践还对上述诸要素形成了惯性依赖。更重要的是,分业基础上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统合变革,尚需以具有分业例外功能的混业“但书”为依托。因而,金融基本法律不仅应继续保留混业“但书”,还须进一步优化其价值功能、文本内容、条款结构,以应对竞相割据的金融监管、过度礼让的金融司法。
其他文献
忽视了当事人的抵销预期,无法妥善解决保证金的破产抵销问题.保证金权益具有不确定性,权益数额不确定,权益是否发生也不确定,保证金给出人可以基于其抵销预期主张破产抵销,抵销效果在待抵销权益确定后发生.保证金与所担保债务具有发生上的牵连性,作为债务人的保证金给出人的抵销预期不受债权让与影响,民法典第549条第2项规定的"同一合同" 应基于抵销预期予以解释.为保障债务人抵销预期的同一合同内抵销,与传统大陆法系中司法抵销范畴下的同一合同内抵销不同.我国无需在破产法中区分独立抵销和同一合同内抵销.在以封金、专户方
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理论上存在误区.绝对保护论照搬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较强的全面保护,与著作权理论存在冲突,不适合中国国情.否定版权保护论照搬一些发达国家的理论,否定用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可能性,其理论上的僵化不利于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我国应采"相对保护论",即在遵循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国情,适当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则.应合理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反对将一切与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的对象都纳入保
作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公司机会的本质并非公司财产,而应当理解为公司利益.公司机会规则具有阶段性的利益构造,其所规制的利益冲突也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有必要以公司是否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资源为标准,区分公司机会的发现阶段和利用阶段,并配置差异化的规则.在发现阶段,应推定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商业机会属于公司,董事在充分履行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可援引公司放弃、公司同意、公司不能、交易对手事前拒绝等抗辩事由而自行利用.在利用阶段,商业机会已经认定为归属公司,董事非经完全披露并取得公司同意不得利用.通过宽严适当的识别与抗辩
区别性原则经中国广告法确立,但其竞争法属性突出.区别性原则的基础法律逻辑是承认内容提供者对其所发布内容进行编辑控制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为此,须在编辑控制与区别性原则之间构建必要的法律联系,基于编辑控制实现编辑处理内容与商业信息的区分.同时,应确认互联网用户自主发表言论时对编辑控制的分享,使得区别性原则可以适用于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互联网用户在内的所有编辑控制主体发布的信息,以实现虚假信息的有效规制.应当借鉴区别性原则的二元规制模式,突破广告法的局限,进一步确立编辑控制对包括广告及商业宣传在内的所有商业
电子数据鉴真是信息时代重要的证据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尝试将完整性校验、可信时间戳、数字签名、区块链存证等信息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鉴真.这既源于传统的"保管链证明" 和"独特性确认" 鉴真方法无法完全适应电子数据的虚拟性、可分离性、海量性等特征,也源于证据鉴真方法的开放性所提供的制度空间和在线诉讼推广适用所产生的内在需求.技术性鉴真并非简单地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鉴真,其也会带来电子数据鉴真方法和规则的改变.技术性鉴真在价值功能、鉴真标准等方面与传统鉴真方法并无区别,但在内在机理、证明责任、程
根据2000年11月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6.96%,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20%.参照界定老龄化社会的国际标准,我国自此进入老龄化社会.至2020年11月第七次人口普查,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50%,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8.70%.二十年中,我国人口老龄化总体呈加速趋势.人口快速老龄化直接带来了医疗护理资源紧张、劳动力结构调整、消费模式变化、家庭养老负担加重、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突显等经济社会方面的挑战.
期刊
期刊
法律行为的规范属性提出了把控意思自治的制度需求,即从内容切入,比照两个规范(法律行为与公序)所涉利益之冲突并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此,法律行为内容评判应遵循个案审查比对的方法:法官识别出"公序"规则及其保护的利益,并以之与个案中违反公序的法律行为之具体内容进行比对.该方法的展开涉及评判的依据、实质标准和制裁三个方面.其中,公序为依据;公序所特别保护之利益是否被损害为实质标准;公序保护之利益可区分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制裁方式也可相应区分为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可撤销).上述法律行为内容评判路径的
人工智能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能够辅助法律议论,确保法律论证、推理、判断以及决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但是,司法人工智能在提高同案同判水平和审判可预测性的同时,也容易导致法律议论流于形式,助长算法歧视。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离不开法律专家的介入和监督,智慧司法的系统构建应为法律解释和法律议论预留空间。为使人工智能真正有效地模拟法律议论,法律人需对法律背景知识体系进行梳理和电脑化处理,从一般条款、元规则入手,以法律论题学为媒介,建立价值标准体系。为实现价值判断的客观化,除为法律推理的价值体系建立论题目录、缔结关于
对自然资源分出物的自由取得,须通过私法上不同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手段实现。针对仅在宪法意义上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但尚未成为私法上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可适用针对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规则。针对自然资源已成为私法上所有权客体者,可适用不基于前手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意志的添附取得与孳息取得规则。劳动因融入前述原始取得手段而非为单独的原始取得手段。自然资源分出物自由原始取得应遵循“为生存而合乎自然标准和节俭”的取得限度、“为他人保留足够好和同样多”的取得机会、不违反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不对自然资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