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公安检察工作室的实践探索与经验总结

来源 :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guangli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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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其刑事侦查活动合法、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加强派驻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而S市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工作室工作已经稳步推行了一年多,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也得到明显提高,但也暴露出监督力量不足、渠道不畅等问题,需要在加快推进、统筹设计、创新举措上下功夫。
  关键词:侦查活动监督 派驻检察工作室 监督理念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要求要正确把握检察监督与检察办案的关系,真正把“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落到实处。自2018年以来,S市检察机关优化创新检察监督方式,开展了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工作室工作,为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一步提升工作实效,现对S市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工作室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分析。
  S市共有6个基层检察院和7个基层公安机关,目前6个基层院在全部7个基层公安机关共设立了8个检察官办公室,实现了全覆盖。其中7个设在公安的法制大队,1个设在派出所。今年以来,S市检察官办公室共立案监督27件37人,撤案监督9件9人,瑕疵通报16次,纠正违法8件,开展刑事拘留监督910件次,引导侦查取证205件次。初步形成了对公安执法办案活动的全方位立体监督格局。
  一、S市派驻公安检察室工作的实践探索
  (一)建章立制,保障基層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工作纵深推进
  1.出台规范性文件。S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基层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办公室开展工作的原则、职责范围、提前介入侦查的程序、监督的重点等内容。所辖各检察院也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建章立制,促进工作规范化。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法律监督进一步推动检警协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监督配合的举措。
  2.建立案件信息双向互通机制。S市侦查监督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案件信息双向互通机制。公安法制部门和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每月相互通报发案、报案、立案、破案、撤案、刑事强制措施、治安处罚和逮捕、监督等情况。检察官在检察官办公室可查阅案件发案、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等信息,并根据需要调阅相应卷宗、资料,实现对办案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督。
  3.建立多样化监督机制。“检察官办公室”通过日常查询、定期巡查、信息分析、查阅资料、专项检察等方式获取监督线索。针对发现的轻微的、瑕疵问题,以口头方式予以纠正;针对多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归纳总结,以检察建议、通报等形式开展类案监督;针对严重的侦查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纠正。
  4.健全提前介入机制。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是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一是帮助把握审查逮捕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明确取证方向,提高了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二是对存在的侦查活动违法问题及早发现,解决在提请逮捕之前,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从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转变。三是引导对重大复杂和轻微刑事案件做好捕前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双方集中精力对重大案件进行研判。
  5.落实捕后案件跟踪监督机制。针对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后的案件公安机关重视不够的现象,通过跟踪案件执行回执、跟踪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跟踪移送起诉情况、跟踪重点案件办理情况等“四项跟踪”机制填补案件捕后监督盲区,实现了批捕案件件件有追踪、事事有回复。
  (二)注重实效,提升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整体水平
  1.强化办案,全面发力重质量。一是在提高立案精准度上下功夫。柯桥区检察院检察官办公室通过定期进行案件会商、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助力公安民警准确界定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标准。如该院检察官发现一起不当撤案线索,在校学生李某、盛某某等4人殴打同学傅某某,强行脱光被害人衣物拍照并在网络上散播的行为,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撤销案件,检察官介入后,认为该案构成强制侮辱罪,不属民事侵权纠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对李某等4人提起公诉。二是在增强侦查能力上下功夫。诸暨市检察院自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工作以来,检察工作室对“碰瓷”诈骗案、“善心汇”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指导,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逮捕、起诉标准。例如在办理林某某等 “碰瓷”诈骗案过程中,派驻检察工作室针对团伙流窜作案、抓获嫌疑人后掌握的事实金额尚未达到定罪标准以及嫌疑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等多重困难,立即派员介入,通过指导民警调取嫌疑人银行卡、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赃款流转情况,固定嫌疑人所用车辆的行车轨迹以及通过网络新媒体发动群众提供犯罪线索等,完善案件证据并形成证据链,使案件最终得以成功告破。目前两名主犯被批准逮捕。三是在提升报捕案件质量上下功夫。例如柯桥区检察院对轻微刑事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作出非罪化处理或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努力降低轻刑案件入罪入刑率和审前羁押率。诸暨市检察院针对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报捕率高、逮捕率高、审查羁押率高、捕后判处轻缓刑率高的质量问题,在派驻工作中试行“捕前把关、捕中对接、捕后监督”的做法,并及时对全部案件推开,真正实现了“双降提升”办案。嵊州市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查,使得疑难复杂案件报捕后对证据的审查工作量明显减少,逮捕质量明显提高。例如提前介入王某等11人涉恶案件,于某某等19人平台诈骗案等一系列重大复杂团伙案件,通过案件商讨、提前阅卷等方式,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入手,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大大提升了报捕案件质量。越城区检察院出台《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在检察官办公室例行检查中自行发现或公安机关咨询的案件中,发现不符合《指引》中“应当逮捕情形”的案件,提出无需提请逮捕意见并说理,发挥报捕前拦截、节省司法成本的作用。今年以来,派驻公安检察官共拦截报捕案件50余件,效果明显。   2.更新理念,强化监督促转型。张军检察长明确指出,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目标是一致的,有着共同价值追求,没有你赢我输、你高我低。我们要按照张军检察长的要求,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监督既要讲法律智慧也要讲政治智慧,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要义来指导,与公安机关建立“新型良性互动检警关系”,做到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一是完成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的转型。通过执法检查、信息通报等多种形式,适当向前延伸案件监督关口,从原来的监督渠道匮乏,被动等线索、撞线索变为主动出击,由触发性监督、被动性监督、事后性监督向事前监督、同步监督、过程监督转变,及早发现问题。二是完成被动接受向主动要求的转型。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配合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最终的监督效果。为此,S市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规范自身工作作风,加强事前沟通协调。一方面针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同基层民警一起想点子、找对策,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营造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良好氛围,让基层民警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不是挑毛病,更是为了提高执法水平,由原来的被动抵触监督,变为主动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指导。
  3.丰富内容,化解纠纷助发展。一是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诸暨市检察院依托枫桥经验,尝试在侦查阶段介入部分案件的调解工作,把化解矛盾提前到案发之初,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避免群众产生积怨。如在处理枫桥镇陈家村老年人反对村镇干部收回村老年协会财物一案过程中,检察官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了解到双方矛盾激化、镇政府要求派出所刑事立案的情况后,依法监督派出所不予刑事立案。并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态度,联同派出所民警与老年协会会长、出纳等关键人物谈话、帮助厘清法律及政策问题,最终使老年协会的账目、财产顺利收归村集体,平息了几年来的矛盾纷争。二是积极创新社会治理。例如诸暨市检察院检察官办公室在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八家规模企业污染环境案中,对10名情节较轻人员有罪不捕。同时,持续关注企业状况,适时对已逮捕的6名企业骨干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6名企业骨干全部被取保候审,最大限度減少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事后,还对涉案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引导企业将污染环节交给专业公司处理,目前部分企业已完成转型升级,成为行业模范。
  二、派驻公安检察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配合轻监督”的顽疾仍部分存在
  检察室检察官自身监督理念存在偏差。由于在公安机关办公,检察室检察官在对公安机关监督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担心监督影响检警合作关系的情况,影响了监督的实效性。受考核的影响,因获取监督线索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导致在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考虑公安机关的感受,将监督与合作混淆。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论大小案,不管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都向检察官咨询,在得到承诺后才开始侦查取证,无形中将办案责任风险转嫁给检察机关。
  (二)监督力量严重不足
  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而在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的无疑让这一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员额检察官难免会将精力投入到办案过程中,而对于检察室工作,往往会抱有暂时放一放的态度,导致监督力量普遍不足,监督效果不明显。在捕诉一体后,这种情况会更加突出。而且在检察官办公室设立后,往往公安来咨询案件较多,导致干警在系统中查阅案件时间投入较少。
  (三)信息渠道不够畅通
  检察室或是利用公安干警的个人秘钥,登录公安机关的办案平台进行案件的浏览和查询,或是通过书面查询查看台账,或是单纯的依靠公安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进行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来掌握公安机关案件的第一手资料,这些方式的实现都受制于公安机关,查询的权限也受到密匙级别、干警个人意愿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检之间信息的畅通。个别检察室还无法查询到刑事立案台账,监督的主动性大大折扣。而且公安机关提供材料选择性、目的性较强。
  (四)监督存在滞后性、被动性
  检察官办公室在公安机关解除刑拘、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之后,才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存在滞后监督。检察官办公室就公安机关通报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未通报的案件未进行审查,存在审查被动性
  (五)检察室工作开展不平衡
  个别地方侦监部门负责人的司法理念还没有彻底转变,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抓的不实,S市还有几个基层检察院派驻工作尚未有效开展。而且已经开展起来的院,从调研的情况看,参与案件讨论、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较多,立案监督、捕前分流案件还是相当较少。
  (六)派驻检察官业务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部分检察官对公安警综平台的相关功能不能熟练掌握;面对大量的片段化案件信息,检察官从中发现监督线索的敏感性不强,不能很好地发挥检察室的作用。
  三、做好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工作的对策建议
  在做优刑事检察的大背景下,面对今年刑事诉讼监督数据下降的情况,张军检察长指出这是主观重视不够、客观工作弱化的问题,根本还是认识问题、理念问题、能力问题。我们要按照张军检察长的指示要求,补短板,强弱项。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以派驻公安检察室工作为抓手,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要义来指导,与公安机关建立“新型良性互动检警关系”,做到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真正把“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落到实处。
  (一)加快推进派驻检察室工作
  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要深刻认识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积极推进驻公安检察室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着力克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思想。把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工作室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实招,出真招,全力以赴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二是理念上要与时俱进。要按照张军检察长的讲话要求,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监督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双方配合协作,共同提高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化水平。三是行动上要快马加鞭。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做好精心安排,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要快速行动起来,及时总结经验。不等不靠,发挥主观能动性,先实打实协商一致做起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在畅通渠道上下功夫。
  (二)做好派驻检察室工作的统筹设计
  派驻检察室工作是一项全局性、整体性工作,要规划先行,谋定而后动。派驻检察室工作各地都在开展,但基本属于自说自话,效果不一,缺乏较为统一的导向。比如说监督的原则问题,基于现实办案力量的实际状况,难以做到事无巨细、全面监督,必须理性思考、冷静对待、量力而行、稳中求进,不能面面俱到,贪大求全。下一步要组织精干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明确监督的原则、监督的目标、监督的对象、监督的范围、监督的程序、监督的保障等一系列重大的方向性问题,做好上层统筹设计。
  (三)多措并举破解监督瓶颈
  一是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监督体系。应当保持理性和谦抑,采用与不同程度问题相对应的、刚柔并济的多层次监督手段和方式。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刑拘、延拘不当等问题,除了以《侦查活动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方式外,还可以考虑以检察意见、检察建议、情况通报、分析报告等监督形式,分别针对确定的较轻违法、合法但不恰当、一般倾向性问题和工作不到位问题实施监督。二是加大检察官业务工作的培训力度,既要培训监督业务知识,也要培训公安警综平台的操作技能,既要培训法律人的专业素养,也要培训建立良好沟通环境的政治智慧,做到刚柔相济。一方面通过规范自身工作作风,加强事前沟通协调;另一方面针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同基层民警一起想点子、找对策,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营造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良好氛围,让基层民警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不是挑毛病,更是为了提高执法水平,让公安干警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带来的实惠。三是借助大数据,开展智慧监督。要主动适应智慧检察发展趋势,积极拓展监督线索收集面。面对公安机关庞杂的侦查信息数据,进一步强化大数据开发和应用,探索研发“刑事侦查智慧监督软件”。通过收集近年来刑拘羁押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数据,与全市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数据叠加分析,梳理下行案件的有效监督线索。在拓展立案监督、撤案监督线索来源的同时,更给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查处工作提供了信息支持,进一步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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