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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仅对于财税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商事交易主体也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从探讨发票的概念和性质入手,探讨仲裁实践中常见的有关发票争议的法律问题,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开具发票请求,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并提供合理的民事救济。同时本文结合仲裁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认为对于当事人约定不开具发票的约定,仲裁庭不宜一概认定无效,应当尊重其中隐含的当事人关于税金承担的约定。一方末开具发票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一方以另一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履行的具体情况,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