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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相对滞后且过于政策化和原则化,相关的配套法规极不完善,民族法制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国家应当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做适时的修改,加快相关配套法规的立法步伐,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民族地区 民族法制 完善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78-01
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相对滞后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处理民族关系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是管理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事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面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现行的民族法律制度显现出相对滞后性。如,《民族区域自治法》自实施以来,至今尚未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条例。对于已经出台了自治条例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面临修改。此外,由于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缺少违法追究机制的设置,欠缺纷争解决平衡机制和事前征询机制的设置豍,也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与制裁制度,使得现实中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无法得以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无从谈起。这就使得对于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违法行为,无法明确其法律责任,更谈不上责任的落实与追究。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过于政策化和原则化的法律规定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有效的实施。这样就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造成国家所制定的许多法律特别是行政法规可能因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不正确甚至是错误的理解而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相冲突;另一方面,造成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政策时发生偏差,致使政策失去合法性。同时,自治法法律条文缺乏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法律解释,致使许多国家机关在履行自身职责时,无所适从。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8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豎再如,该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豏在实践过程中,到底该如何加大、适当的度是多少以及应当的标准等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民族法律意识淡薄,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没有被广泛地认识
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民族法学的研究在系统性、超前性、指导性、深入度等方面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理论的薄弱,必然使民族法制的建设呈临时性、应急性特征而无法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可以说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相对于民族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而言还很薄弱,还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学科特色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二、完善我国民族法制的几点建议
鉴于我们现行民族法制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一)根据当前国家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
从现实出发,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发展的现状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做适时的调整与修改。首先,把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扩张性的法律解释,充分体现并确保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的行使,并将其具体化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中去。其次,立法机关应当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政策性条款具体化,使用较高确定性的措辞界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模糊性词语,进一步明确《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使国家机关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准确把握和运用政策性条款,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正确履行其职能。建立并健全对国家机关及自治机关行使权利、义务的监督机制。再次,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惠及到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规定纳入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中。最后,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增加责任落实与监督的内容,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完善民族法制监督体系。
(二)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法的价值是在实施中实现的,不能实施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会产生任何的实际的社会效用。因此,我们的民族法律制定要改变过去那种过分强调稳定的粗线条和原则性的制定方式,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为调整民族地区现实的社会生活服务,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
民族法规要发挥最大的效果,必须依靠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我们要通过加强民族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民族法规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民族地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学习民族法,依照民族法办事,发挥表率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的地位、内容和特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培养崇尚法律的信念,使人们在法律至上的观念下, 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注释:
1韦以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之瑕疵.法学,2001(8):20-21.敖俊德.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和实施的几个问题.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3):5-8.
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82条,第85条.
参考文献:
[1]宋才发.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05,( 12).
关键词民族地区 民族法制 完善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78-01
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相对滞后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处理民族关系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是管理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事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面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现行的民族法律制度显现出相对滞后性。如,《民族区域自治法》自实施以来,至今尚未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条例。对于已经出台了自治条例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面临修改。此外,由于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缺少违法追究机制的设置,欠缺纷争解决平衡机制和事前征询机制的设置豍,也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与制裁制度,使得现实中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无法得以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无从谈起。这就使得对于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违法行为,无法明确其法律责任,更谈不上责任的落实与追究。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过于政策化和原则化的法律规定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有效的实施。这样就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造成国家所制定的许多法律特别是行政法规可能因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不正确甚至是错误的理解而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相冲突;另一方面,造成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政策时发生偏差,致使政策失去合法性。同时,自治法法律条文缺乏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法律解释,致使许多国家机关在履行自身职责时,无所适从。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8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豎再如,该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豏在实践过程中,到底该如何加大、适当的度是多少以及应当的标准等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民族法律意识淡薄,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没有被广泛地认识
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民族法学的研究在系统性、超前性、指导性、深入度等方面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理论的薄弱,必然使民族法制的建设呈临时性、应急性特征而无法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可以说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相对于民族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而言还很薄弱,还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学科特色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二、完善我国民族法制的几点建议
鉴于我们现行民族法制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一)根据当前国家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
从现实出发,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发展的现状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做适时的调整与修改。首先,把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扩张性的法律解释,充分体现并确保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的行使,并将其具体化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中去。其次,立法机关应当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政策性条款具体化,使用较高确定性的措辞界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模糊性词语,进一步明确《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使国家机关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准确把握和运用政策性条款,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正确履行其职能。建立并健全对国家机关及自治机关行使权利、义务的监督机制。再次,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惠及到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规定纳入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中。最后,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增加责任落实与监督的内容,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完善民族法制监督体系。
(二)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法的价值是在实施中实现的,不能实施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会产生任何的实际的社会效用。因此,我们的民族法律制定要改变过去那种过分强调稳定的粗线条和原则性的制定方式,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为调整民族地区现实的社会生活服务,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
民族法规要发挥最大的效果,必须依靠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我们要通过加强民族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民族法规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民族地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学习民族法,依照民族法办事,发挥表率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的地位、内容和特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培养崇尚法律的信念,使人们在法律至上的观念下, 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注释:
1韦以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之瑕疵.法学,2001(8):20-21.敖俊德.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和实施的几个问题.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3):5-8.
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82条,第85条.
参考文献:
[1]宋才发.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05,(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