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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口号,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而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人有责”却显得苍白无力,本文通过对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发挥“人人有责”保护电力设施的能动性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电力设施 保护 途径与方法
电力设施是电力工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肩负着生产、输送、转换、分配电力的任务,是发展国民经济所必须的能源保证,是重要的公共设施,是连接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的经济大命脉。电力设施一旦遭受破坏,造成突然停电,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甚至危及人身安全。“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这是供电企业在社会上广泛宣传的公益广告,它时刻提醒全社会、提醒广大公众,电力设施是连接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的公益设施,需要全社会和广大公众的保护。可“人人”缺乏保护电力设施的公共责任意识,目前我国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状况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引入“人人”视野,我们不妨对“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进行解读和有益的尝试。
1 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人人”的解读
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人人”,应该解读为:国家党政机关、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当前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责任政府,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人员,应担负起社会责任,充分参与、各负其责、各尽所能,广泛动员和组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共同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然而目前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却存在诸多问题。
2 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外力破坏电力设施
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由于没有有效的行政约束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施工、起重、挖掘、植树和进行爆破作业等屡禁不止,因此造成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屡屡发生。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地方政府规划、土地、建设等职能部门,缺乏和供电部门沟通协调,对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不甚了解,擅自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筑;二是建设施工单位因持有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的“许可证”,无视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违章施工、起重、挖掘或进行爆破作业等,个别施工单位甚至将塔吊架设于电力线路之上野蛮施工。由于电力部门不具备相关的执法职能,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行为,一般只能是解释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也只能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使这类违法事件处理困难;三是个别特种机械车辆流动性特别强,随叫随到那有工程那作业,根本不顾及作业区域内是否有架空电力线路或地下电缆。
2.2 不法分子蓄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电力设施,点多、面广、线长,巡线周期长,发现塔材、线夹被盗时已无法确定被盗时间且数量又小,为公安部门破案提供不了线索;二是公安机关对盗窃电缆、塔材、拉线UT线夹等小偷小摸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对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的界定缺乏法律依据,误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视为“盗窃”,以“盗窃”数额大小作为立案处罚标准,忽略了因盗窃而破坏所造成的危害性;三是废品收购站点随意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由于收购站点分散偏远,给工商和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行为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督管理难度很大。近年来,犯罪分子作案开始趋于专业化、团伙化,犯罪分子之间分工负责,偷窃、窝赃、运输、销赃一体化,作案的方法越来越隐蔽,这也给查处、执法增加了难度。
2.3 其他违法、违章现象影响线路安全
在输电线路杆塔下农作物秸秆、堆放易燃物,在线路附近飘放氢气球、燃放烟花和带锡铂的彩花带,放风筝、钓鱼等违章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起的线路外破跳闸事件常有发生,给供电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3 发挥“人人有责”保护电力设施的能动性的途径和方法
3.1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我国对于电力设施保护的立法相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电力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制定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根据条例修改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话细则》、公安部制定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各省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仍存在的问题说明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执法方面仍需完善。
3.1.1 强化法治建设,全面综合治理
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成立护电领导组织,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依靠各成员单位,形成资源合力,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1.2 强化政府管理,执行行政许可
预防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取决于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的事前控制。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严格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和活动的审批,协调处理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利、公安、安监、工商、林业、农业等部门的工作关系,实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行政许可制度,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审批流程,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有利于电力设施的保护,有利于规范各种违章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3.1.3 加强市场监管,严打“盗、销”活动
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目的,主要是换取钱财。废品收购站点是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主要销赃点,废品收购人员以低于市场的收购价格,收购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谋取利益。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切断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应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3.1.4 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资格”审批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通过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加强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未经行政许可的违章施工作业,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安全操作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核发特种车辆(机械)安全操作资格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从源头堵塞特种车辆(机械)破坏电力设施事件的发生。
3.2 供电企业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做为电力设施产权的所有者和受益者,责任更加重大。各级供电部门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供电企业安全生产议事议程,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定期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并将对策和措施纳入到企业的工作计划。深入贯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常态化管理,健全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形成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合力。”的精神,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3.2.1 加强业扩报装管理,预防外力破坏
各供电营业区域的供电公司和趸售电力部门,应将对本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负有保护责任,要真正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问责制。营销部门在受理报装申请程序过程中,依据《高、低压业扩报装工作流程》,派供电方案制定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项目,供电方案制定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及时通知或召集电力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参加现场勘查,验证施工单位有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行政审核批准,并由电力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制定安全方案,施工单位签定安全保证书后,方可制定供电方案,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进行事前控制。
3.2.2 发挥村电工地域优势,保护电力设施
营业配电工(原农电工)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他们具有基本的电工基礎知识,又具有电力安全常识和地域优势,是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最佳人选,通过奥运和国庆六十周年保电护线工作,进一步证明了,营业配电工是保护电力设施的主力军。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常态化管理”,要充分发挥营业配电工的地域优势,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护线意识,进一步明确他们的护线的义务和责任,发扬奥运和国庆六十周年保电护线精神,进一步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常态机制,加强输电线路危险点的实时动态监控,加大群众护线员的奖惩力度,全面调动营业配电工的巡护线的积极性,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万无一失。
3.3 个人和其他单位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电,作为电力设施的受益者,个人和其他单位也要积极的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
3.3.1 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增强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3.3.2 遵守《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不从事破坏电力设施的活动。
3.3.3 发现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破坏电力设施的活动要劝阻并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3.3.4 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法治社会的进步标志之一,就是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前提下,建立起责任政府,同时明确每一个社会群体和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职责,不管大还是小,都担负一定的责任,有责任政府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有供电企业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有个人和其他单位的配合。如果“人人”都能真正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那这个社会将多么和谐美好。
关键词:电力设施 保护 途径与方法
电力设施是电力工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肩负着生产、输送、转换、分配电力的任务,是发展国民经济所必须的能源保证,是重要的公共设施,是连接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的经济大命脉。电力设施一旦遭受破坏,造成突然停电,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甚至危及人身安全。“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这是供电企业在社会上广泛宣传的公益广告,它时刻提醒全社会、提醒广大公众,电力设施是连接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的公益设施,需要全社会和广大公众的保护。可“人人”缺乏保护电力设施的公共责任意识,目前我国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状况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引入“人人”视野,我们不妨对“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进行解读和有益的尝试。
1 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人人”的解读
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人人”,应该解读为:国家党政机关、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当前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责任政府,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人员,应担负起社会责任,充分参与、各负其责、各尽所能,广泛动员和组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共同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然而目前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却存在诸多问题。
2 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外力破坏电力设施
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由于没有有效的行政约束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施工、起重、挖掘、植树和进行爆破作业等屡禁不止,因此造成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屡屡发生。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地方政府规划、土地、建设等职能部门,缺乏和供电部门沟通协调,对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不甚了解,擅自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筑;二是建设施工单位因持有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的“许可证”,无视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违章施工、起重、挖掘或进行爆破作业等,个别施工单位甚至将塔吊架设于电力线路之上野蛮施工。由于电力部门不具备相关的执法职能,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行为,一般只能是解释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也只能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使这类违法事件处理困难;三是个别特种机械车辆流动性特别强,随叫随到那有工程那作业,根本不顾及作业区域内是否有架空电力线路或地下电缆。
2.2 不法分子蓄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电力设施,点多、面广、线长,巡线周期长,发现塔材、线夹被盗时已无法确定被盗时间且数量又小,为公安部门破案提供不了线索;二是公安机关对盗窃电缆、塔材、拉线UT线夹等小偷小摸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对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的界定缺乏法律依据,误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视为“盗窃”,以“盗窃”数额大小作为立案处罚标准,忽略了因盗窃而破坏所造成的危害性;三是废品收购站点随意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由于收购站点分散偏远,给工商和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行为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督管理难度很大。近年来,犯罪分子作案开始趋于专业化、团伙化,犯罪分子之间分工负责,偷窃、窝赃、运输、销赃一体化,作案的方法越来越隐蔽,这也给查处、执法增加了难度。
2.3 其他违法、违章现象影响线路安全
在输电线路杆塔下农作物秸秆、堆放易燃物,在线路附近飘放氢气球、燃放烟花和带锡铂的彩花带,放风筝、钓鱼等违章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起的线路外破跳闸事件常有发生,给供电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3 发挥“人人有责”保护电力设施的能动性的途径和方法
3.1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我国对于电力设施保护的立法相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电力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制定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根据条例修改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话细则》、公安部制定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各省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仍存在的问题说明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执法方面仍需完善。
3.1.1 强化法治建设,全面综合治理
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成立护电领导组织,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依靠各成员单位,形成资源合力,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1.2 强化政府管理,执行行政许可
预防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取决于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的事前控制。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严格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和活动的审批,协调处理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利、公安、安监、工商、林业、农业等部门的工作关系,实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行政许可制度,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审批流程,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有利于电力设施的保护,有利于规范各种违章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3.1.3 加强市场监管,严打“盗、销”活动
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目的,主要是换取钱财。废品收购站点是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主要销赃点,废品收购人员以低于市场的收购价格,收购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谋取利益。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切断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应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3.1.4 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资格”审批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通过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加强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未经行政许可的违章施工作业,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安全操作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核发特种车辆(机械)安全操作资格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从源头堵塞特种车辆(机械)破坏电力设施事件的发生。
3.2 供电企业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做为电力设施产权的所有者和受益者,责任更加重大。各级供电部门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供电企业安全生产议事议程,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定期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并将对策和措施纳入到企业的工作计划。深入贯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常态化管理,健全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形成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合力。”的精神,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3.2.1 加强业扩报装管理,预防外力破坏
各供电营业区域的供电公司和趸售电力部门,应将对本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负有保护责任,要真正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问责制。营销部门在受理报装申请程序过程中,依据《高、低压业扩报装工作流程》,派供电方案制定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项目,供电方案制定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及时通知或召集电力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参加现场勘查,验证施工单位有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行政审核批准,并由电力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制定安全方案,施工单位签定安全保证书后,方可制定供电方案,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进行事前控制。
3.2.2 发挥村电工地域优势,保护电力设施
营业配电工(原农电工)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他们具有基本的电工基礎知识,又具有电力安全常识和地域优势,是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最佳人选,通过奥运和国庆六十周年保电护线工作,进一步证明了,营业配电工是保护电力设施的主力军。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常态化管理”,要充分发挥营业配电工的地域优势,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护线意识,进一步明确他们的护线的义务和责任,发扬奥运和国庆六十周年保电护线精神,进一步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常态机制,加强输电线路危险点的实时动态监控,加大群众护线员的奖惩力度,全面调动营业配电工的巡护线的积极性,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万无一失。
3.3 个人和其他单位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电,作为电力设施的受益者,个人和其他单位也要积极的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
3.3.1 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增强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3.3.2 遵守《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不从事破坏电力设施的活动。
3.3.3 发现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破坏电力设施的活动要劝阻并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3.3.4 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法治社会的进步标志之一,就是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前提下,建立起责任政府,同时明确每一个社会群体和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职责,不管大还是小,都担负一定的责任,有责任政府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有供电企业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有个人和其他单位的配合。如果“人人”都能真正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那这个社会将多么和谐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