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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会计核算中广泛运用的一项重要原则,会计稳健性原则的适当使用有利于防止企业虚增利润、任意虚增资产。运用它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本文分析了稳健性原则存在的理论依据,从会计制度中选取四个方面对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的运用进行了阐述,同时分析了影响会计稳健性的因素,并指出了稳健性原则运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会计稳健性 会计制度 运用 影响因素
一、会计稳健性概述
(一)会计稳健性的涵义
国际会计准则指出:“会计稳健性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所需要的预计时,在所需要的判断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便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不压低负债或费用。”但“不抬高”并不意味可以随意“压低”;“不压低”也不意味可以任意“抬高”。稳健性是有程度的,估计需有合理性。我国会计稳健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通常的处理原则是,应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但不预计可能产生的收益和过高估计资产的价值。遵照这一原则,使本期可能产生的损失不致递延至下期反映,增加下期负担,从而使各期的经营成果更加真实。会计稳健性原则要求体现于会计确认、计量的全过程,包括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各个方面。从会计确认来说,要求确认标准和方法建立在妥善合理的基础之上;从会计计量来说,要求不得高估资产和利润的数额;从会计报告来说,要求会计报告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应报告有关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但是,企业不能漫无边际、任意使用或歪曲使用谨慎性原则,否则将会影响会计确认、计量的客观性,造成会计秩序的混乱。
(二)会计稳健性产生的原因
1.公司契约。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的所有者不再是经营者,而是将企业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者。由于管理者通常拥有外部投资者所不具有的信息优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管理者就会有动机对外披露有关未实现收益的信息而隐瞒有关未实现损失的信息,以实现对自身的不平等支付。因此,股东需要利用稳健性原则,有效地抑制管理者这种不对称披露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
2.法律诉讼。股東诉讼是会计稳健性存在的另一个重要来源。许多研究发现,投资者大多是风险规避者,他们希望能够立即得到有关潜在风险的信息,而对于有关潜在利得的信息却不关心。因此,公司延期报告潜在损失比延期报告潜在利得将面临更大的诉讼威胁,也就是说,与低估盈余和净资产相比,高估盈余和净资产更可能招致法律诉讼。既然高估盈余和净资产的预期诉讼成本比低估的更高,为了避免日益上升的诉讼风险,会计人员和审计师就有动机报告盈余和净资产的稳健性金额。
3.会计管制。会计管制过程(包括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政治过程,会计管制者的行为受相关政治成本的影响。watts(1977)指出,与低估资产或盈余而忽略的收益相比,高估资产和盈余而导致的损失在政治过程中更易于被观察和利用。因此,管制者和准则制定者就有动机鼓励企业实行稳健性的会计政策,以避免被公众指责,降低其政治成本。
4.税收。税收是会计稳健性原则存在的主观前提。除了免税企业外,一般的企业都缴纳所得税,稳健性可以延迟收入确认和加速费用的确认进而延迟利润的确认。这就降低了累计利润,减少了当期应纳税额,增加了企业价值,这些增值在企业各方面得以分享,同时也扩大了企业管理层的业绩。因此,企业的各个方面都乐于采用稳健性原则。
二、会计稳健性在我国会计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一)资产的减值
企业取得的各项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地进行计价,合理地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准确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51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我国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二是明确“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收入的确认
1.资产的确认。满足资产定义的同时,应同时满足与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才可确认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仅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2.收入的确认。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必须在若干相关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
(三)或有事项
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或有事项分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根据稳健性原则,新准则对或有负债的处理,分三种情况:若该事项很有可能且能可靠计量,则确认为预计负债;若该事项只是有可能但不能可靠计量,则不确认为负债,但需对外披露;若该事项只是极小可能,则不需确认也不需披露。对或有资产一般不予确认,也不予披露。这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的内涵。
(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折旧指的是由于物资的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计提折旧一般是指计提固定资产,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分为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但是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物资的生产已经达到了飞速的地步,这就加快了物资的淘汰和推陈出新,因此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对固定资产一般在实务采用加速折旧法。
三、会计稳健性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会计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有时会发生矛盾,如客观性原则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的,但是稳健性原则要求在企业会计工作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费用等。此外,稳健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形式促使企业采取“稳健”的行为来达到既定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在经济活动中,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来处理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之间的关系。
(二)会计稳健性原则与主观臆断
会计稳健性原则是建立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一定环境之上的,在实务操作中带有极大的主观臆断性。在贯彻落实会计稳健性原则时要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增强财务风险意识,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优化会计行为,另外鉴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外部信息需求、企业管理水平、会计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差异,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待条件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从而使会计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中得到合理的应用。
(三)会计稳健性原则与“度”的把握
会计稳健性原则的运用最关键的问题是会计稳健性原则的“度”的把握,过度运用或运用不够都可能降低会计稳健性原则优点的发挥而扩大其缺点,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地揭示,从而使企業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决策方面受到误导。
总而言之,会计稳健性的利用是把双刃剑,它一方面通过遏制企业投资过度的行为而提高了企业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加剧企业投资不足的程度而降低了企业价值。尤其是现在我国还不能说已经拥有一个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所需要的良好的会计环境,所以还需继续完善和推进各项制度建设,促使企业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以负责任的谨慎态度对待会计环境中的不确定和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的稳健,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达到对企业决策提供相关有用信息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
[2]李世新、余莉姿,《审计师变更与会计稳健性》,《会计之友》,2012年第1期
[3]林钟高、陈晓丽,《资产负债观、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研究》,《财会通讯》,2012年第2期
[4]王志伟,《“掏空”与会计稳健性》,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年
[5]《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
[6]徐全华,《会计稳健性与上市公司未来资产减值的相关性研究》,《财会月刊》,2012年第3期
【关键词】会计稳健性 会计制度 运用 影响因素
一、会计稳健性概述
(一)会计稳健性的涵义
国际会计准则指出:“会计稳健性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所需要的预计时,在所需要的判断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便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不压低负债或费用。”但“不抬高”并不意味可以随意“压低”;“不压低”也不意味可以任意“抬高”。稳健性是有程度的,估计需有合理性。我国会计稳健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通常的处理原则是,应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但不预计可能产生的收益和过高估计资产的价值。遵照这一原则,使本期可能产生的损失不致递延至下期反映,增加下期负担,从而使各期的经营成果更加真实。会计稳健性原则要求体现于会计确认、计量的全过程,包括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各个方面。从会计确认来说,要求确认标准和方法建立在妥善合理的基础之上;从会计计量来说,要求不得高估资产和利润的数额;从会计报告来说,要求会计报告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应报告有关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但是,企业不能漫无边际、任意使用或歪曲使用谨慎性原则,否则将会影响会计确认、计量的客观性,造成会计秩序的混乱。
(二)会计稳健性产生的原因
1.公司契约。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的所有者不再是经营者,而是将企业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者。由于管理者通常拥有外部投资者所不具有的信息优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管理者就会有动机对外披露有关未实现收益的信息而隐瞒有关未实现损失的信息,以实现对自身的不平等支付。因此,股东需要利用稳健性原则,有效地抑制管理者这种不对称披露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
2.法律诉讼。股東诉讼是会计稳健性存在的另一个重要来源。许多研究发现,投资者大多是风险规避者,他们希望能够立即得到有关潜在风险的信息,而对于有关潜在利得的信息却不关心。因此,公司延期报告潜在损失比延期报告潜在利得将面临更大的诉讼威胁,也就是说,与低估盈余和净资产相比,高估盈余和净资产更可能招致法律诉讼。既然高估盈余和净资产的预期诉讼成本比低估的更高,为了避免日益上升的诉讼风险,会计人员和审计师就有动机报告盈余和净资产的稳健性金额。
3.会计管制。会计管制过程(包括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政治过程,会计管制者的行为受相关政治成本的影响。watts(1977)指出,与低估资产或盈余而忽略的收益相比,高估资产和盈余而导致的损失在政治过程中更易于被观察和利用。因此,管制者和准则制定者就有动机鼓励企业实行稳健性的会计政策,以避免被公众指责,降低其政治成本。
4.税收。税收是会计稳健性原则存在的主观前提。除了免税企业外,一般的企业都缴纳所得税,稳健性可以延迟收入确认和加速费用的确认进而延迟利润的确认。这就降低了累计利润,减少了当期应纳税额,增加了企业价值,这些增值在企业各方面得以分享,同时也扩大了企业管理层的业绩。因此,企业的各个方面都乐于采用稳健性原则。
二、会计稳健性在我国会计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一)资产的减值
企业取得的各项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地进行计价,合理地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准确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51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我国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二是明确“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收入的确认
1.资产的确认。满足资产定义的同时,应同时满足与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才可确认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仅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2.收入的确认。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必须在若干相关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
(三)或有事项
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或有事项分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根据稳健性原则,新准则对或有负债的处理,分三种情况:若该事项很有可能且能可靠计量,则确认为预计负债;若该事项只是有可能但不能可靠计量,则不确认为负债,但需对外披露;若该事项只是极小可能,则不需确认也不需披露。对或有资产一般不予确认,也不予披露。这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的内涵。
(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折旧指的是由于物资的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计提折旧一般是指计提固定资产,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分为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但是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物资的生产已经达到了飞速的地步,这就加快了物资的淘汰和推陈出新,因此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对固定资产一般在实务采用加速折旧法。
三、会计稳健性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会计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有时会发生矛盾,如客观性原则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的,但是稳健性原则要求在企业会计工作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费用等。此外,稳健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形式促使企业采取“稳健”的行为来达到既定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在经济活动中,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来处理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之间的关系。
(二)会计稳健性原则与主观臆断
会计稳健性原则是建立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一定环境之上的,在实务操作中带有极大的主观臆断性。在贯彻落实会计稳健性原则时要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增强财务风险意识,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优化会计行为,另外鉴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外部信息需求、企业管理水平、会计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差异,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待条件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从而使会计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中得到合理的应用。
(三)会计稳健性原则与“度”的把握
会计稳健性原则的运用最关键的问题是会计稳健性原则的“度”的把握,过度运用或运用不够都可能降低会计稳健性原则优点的发挥而扩大其缺点,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地揭示,从而使企業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决策方面受到误导。
总而言之,会计稳健性的利用是把双刃剑,它一方面通过遏制企业投资过度的行为而提高了企业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加剧企业投资不足的程度而降低了企业价值。尤其是现在我国还不能说已经拥有一个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所需要的良好的会计环境,所以还需继续完善和推进各项制度建设,促使企业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以负责任的谨慎态度对待会计环境中的不确定和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的稳健,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达到对企业决策提供相关有用信息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
[2]李世新、余莉姿,《审计师变更与会计稳健性》,《会计之友》,2012年第1期
[3]林钟高、陈晓丽,《资产负债观、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研究》,《财会通讯》,2012年第2期
[4]王志伟,《“掏空”与会计稳健性》,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年
[5]《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
[6]徐全华,《会计稳健性与上市公司未来资产减值的相关性研究》,《财会月刊》,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