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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下调在近年一直被视作减税降负的重要举措。无论其政策定位是'结构性减税'还是其他经济调控目的,政策出台对税收法律保留的背离往往易被忽视。税收法律的相对缺失,导致随附于税收立法权的法律解释权、法律调整权始终集中于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尚未完成税收法定任务的单行税种,其法规体系基本以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条例'等行政法规为框架,通过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以'通知''批复'等层级较低的行政性文件发布适用性解释或对相关条文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