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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否作为犯罪主体,国内外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西方法学界对此已争论了一百多年,至今尚无统一认识,在我国也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国在1987年1月颁布的《海关法》第47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以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通过的两个补充规定,即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九条;《关亍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九条中都规定了追究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