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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利益的承诺是公共服务动机之一,然公共利益是一个极度模糊的概念。公共利益的界定与保障只有在完善合理的程序中才能实现。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公共利益的特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私权保障、现代商谈行政的发展决定了公共利益程序控制的必要性。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立法机关依立法程序就公共利益做出基本的价值判断并界定其范围;行政机关以此为据,遵循正当程序做出公共利益的具体判断;司法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争端做出终局判断。严格的程序控制亦可促成、引导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务动机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