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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活动中,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管理者都可能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土地监督检察对象是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也包括与土地发生关系的各级政府。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分析
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四种:一是土地开发利用及保护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土地开发利用、土地复垦和基本农田保护中发生的行为,主要包括开发利用、土地复垦和基本农田保护中的违法行为。二是建设用地管理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过程和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和临时用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等。三是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交易发证违法行为。四是土地市场管理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法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房地产转让中的违法行为等。
以上土地违法行为可归为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非法转让土地类,如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第二、非法占地类,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第三、破坏耕地类,如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第四、非法批地类,如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第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如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二、当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涉地违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通过多次大规模的土地专项治理整顿,非法批准和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违法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顽固性,目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涉地违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在农用地上做文章,通过无权审批,越权审批等非法手段将农用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另一种是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做文章,将原本用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集体建设用用于其他用途。在这两种违法形式中,相比较而言,第一种形式的危害后果更大。以非法占地为例,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办企业。一些村(居)发会干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打着农业结构调整幌子,私自圈占集体土地自办或出租他人办企业和工厂。二是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在城镇和城乡结合部,有不少数村(居)委会干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住宅、商铺出售,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三是非法占地修建村民住宅或搭建临时建筑物。村民自选地方,经过村干部同意就开始修建住宅或私搭乱建,部分拆迁户为在旧村改造或征地拆迁中谋取更多补偿而乱占乱建。进一步分析这三种非法占地情况,违法行为人既有包括个体老板、城镇普通居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外来人员,也有本村村民;非法占用的土地既有村委会预留和村民承包的耕地,还有村民房前屋后的空闲地。从非法占地性质看,有村级干部违规收费后口头同意和默许用地的,有因土地规划控制无法批准而擅自动工的,绝大多数都是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占地行为。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方法
土地监察部门要完成监察任务,对于违法行为,必须运用一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方法,超前控制法、跟踪检查法、目标管理法。
(一)超前控制方法
超前控制方法是通过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土地违法现象超前控制,预防其发生。这是实现土地监察防范职能的重要途径。具体做法主要有:一是公开用地审批制度,包括公开建设用地申请条件、报批程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及时公布审批结果。二是各项用地实行顺序排队制度。主要是结合年终用地指标申报和年初计划用地指标,逐级调查,把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用地数量、用地类型、用地时间和位置等,按单位和个人分类排队,分轻重缓急,经层层审核,确定单位和个人用地的先后次序,并张榜公布。三是公开土地监察办法和制度,做到土地监察机构和队伍名称、土地监察人员身份、办案权限和范围、办案处理的法律依据,办案处理结果和土地监察人员守则公开。
将土地管理政务公开,可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多方面的监督检查,有效地避免在建设用地申请中发生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
(二)跟踪检查方法
跟踪检查方法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用地的方法。具体做法有:一是实行建设用地挂牌制度。一宗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作为批准用地的原始证件,悬挂于施工现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含个人)应及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检查验收,交回《建设用地许可证》,换发《土地使用证》。施工现场凡未悬挂《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超越《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土地的,均按违法用地处理。二是实行定期现场察看制度。以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依据,定期到建设用地施工现场,对该用地的位置、土地类别、面积、用途、拆迁安置及建设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实。三是实行巡回检查制度。组织专门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四是实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根据人员和技术力量、分组分片,利用现有的各种图件、资料及现状图,进行野外作业,核对用地的性质和检查用地手续。五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发动群众对建设用地实施监督。
采用对建设用地跟踪检查的方法,一方面使土地管理部门能随时掌握各类建设用地的动态;另一方面又使土地管理部门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同时,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可对用地者形成压力,起到了抑制违法用地的作用。
(三)目标管理方法
将依法管理土地和干部目标管理挂钩,防止和杜绝管理者违法行使土地管理权。这是对管理者实施监察的有效方法。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签订土地管理承包责任状,确立一定时期内的土地管理目标,层层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并具体规定考核的标准和方法,实行工作成果同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挂钩。二是由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将责任落实到机关个处(科、股)室及工作人员,以及乡村、街道土地管理员,实行分级包干,各负其责,奖优罚劣。
只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目标管理方法和行政责任方面有机结合,才能使土地监察工作走向正常化、制度化、程序化德轨道。
四、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特殊方法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方法:一是协作处理的方法。协作处理的方法是指某些土地违法案件因为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根据不同情况,需要与监察机关、纪检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方法。二是公开处理的方法。公开处理的方法是指对一些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实行公开处理的制度。在处理时,组织干部和部分群众到场,请新闻媒体、舆论界公开报道。
总之,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起土地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把土地监察工作纳入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角暗里和完善土地监察信息网络,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协调运作,这样才能使违法用地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分析
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四种:一是土地开发利用及保护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土地开发利用、土地复垦和基本农田保护中发生的行为,主要包括开发利用、土地复垦和基本农田保护中的违法行为。二是建设用地管理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过程和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和临时用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等。三是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交易发证违法行为。四是土地市场管理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法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房地产转让中的违法行为等。
以上土地违法行为可归为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非法转让土地类,如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第二、非法占地类,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第三、破坏耕地类,如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第四、非法批地类,如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第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如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二、当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涉地违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通过多次大规模的土地专项治理整顿,非法批准和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违法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顽固性,目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涉地违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在农用地上做文章,通过无权审批,越权审批等非法手段将农用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另一种是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做文章,将原本用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集体建设用用于其他用途。在这两种违法形式中,相比较而言,第一种形式的危害后果更大。以非法占地为例,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办企业。一些村(居)发会干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打着农业结构调整幌子,私自圈占集体土地自办或出租他人办企业和工厂。二是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在城镇和城乡结合部,有不少数村(居)委会干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住宅、商铺出售,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三是非法占地修建村民住宅或搭建临时建筑物。村民自选地方,经过村干部同意就开始修建住宅或私搭乱建,部分拆迁户为在旧村改造或征地拆迁中谋取更多补偿而乱占乱建。进一步分析这三种非法占地情况,违法行为人既有包括个体老板、城镇普通居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外来人员,也有本村村民;非法占用的土地既有村委会预留和村民承包的耕地,还有村民房前屋后的空闲地。从非法占地性质看,有村级干部违规收费后口头同意和默许用地的,有因土地规划控制无法批准而擅自动工的,绝大多数都是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占地行为。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方法
土地监察部门要完成监察任务,对于违法行为,必须运用一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方法,超前控制法、跟踪检查法、目标管理法。
(一)超前控制方法
超前控制方法是通过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土地违法现象超前控制,预防其发生。这是实现土地监察防范职能的重要途径。具体做法主要有:一是公开用地审批制度,包括公开建设用地申请条件、报批程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及时公布审批结果。二是各项用地实行顺序排队制度。主要是结合年终用地指标申报和年初计划用地指标,逐级调查,把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用地数量、用地类型、用地时间和位置等,按单位和个人分类排队,分轻重缓急,经层层审核,确定单位和个人用地的先后次序,并张榜公布。三是公开土地监察办法和制度,做到土地监察机构和队伍名称、土地监察人员身份、办案权限和范围、办案处理的法律依据,办案处理结果和土地监察人员守则公开。
将土地管理政务公开,可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多方面的监督检查,有效地避免在建设用地申请中发生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
(二)跟踪检查方法
跟踪检查方法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用地的方法。具体做法有:一是实行建设用地挂牌制度。一宗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作为批准用地的原始证件,悬挂于施工现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含个人)应及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检查验收,交回《建设用地许可证》,换发《土地使用证》。施工现场凡未悬挂《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超越《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土地的,均按违法用地处理。二是实行定期现场察看制度。以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依据,定期到建设用地施工现场,对该用地的位置、土地类别、面积、用途、拆迁安置及建设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实。三是实行巡回检查制度。组织专门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四是实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根据人员和技术力量、分组分片,利用现有的各种图件、资料及现状图,进行野外作业,核对用地的性质和检查用地手续。五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发动群众对建设用地实施监督。
采用对建设用地跟踪检查的方法,一方面使土地管理部门能随时掌握各类建设用地的动态;另一方面又使土地管理部门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同时,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可对用地者形成压力,起到了抑制违法用地的作用。
(三)目标管理方法
将依法管理土地和干部目标管理挂钩,防止和杜绝管理者违法行使土地管理权。这是对管理者实施监察的有效方法。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签订土地管理承包责任状,确立一定时期内的土地管理目标,层层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并具体规定考核的标准和方法,实行工作成果同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挂钩。二是由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将责任落实到机关个处(科、股)室及工作人员,以及乡村、街道土地管理员,实行分级包干,各负其责,奖优罚劣。
只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目标管理方法和行政责任方面有机结合,才能使土地监察工作走向正常化、制度化、程序化德轨道。
四、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特殊方法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方法:一是协作处理的方法。协作处理的方法是指某些土地违法案件因为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根据不同情况,需要与监察机关、纪检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方法。二是公开处理的方法。公开处理的方法是指对一些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实行公开处理的制度。在处理时,组织干部和部分群众到场,请新闻媒体、舆论界公开报道。
总之,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起土地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把土地监察工作纳入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角暗里和完善土地监察信息网络,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协调运作,这样才能使违法用地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