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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酝酿于1996年,当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为使我省更好地实施《档案法》,结合我省档案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省档案局就档案管理工作初步提出了一些行为规范。在中共贵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1999年《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省档案局、省政府法制办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在省内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