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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代世界各国在全球政治文化的多元化影响下普遍发生了政治及文化变迁,中西方的政治文化差异成为中西差异的突出表现。而对中西方政治监督的差异、中西方法律的差异、中西方人权观上的差异及其差异的原因的研究逐渐成为我国发展政治文化的议程。
关键字: 政治监督 中西法律 人权观 差异原因
在当今人类的各种文化中,政治文化已超越传统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开创出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政治文化研究已成为当代政治文化领域的重要分支,它在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的过程后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流派,而中西方也在其发展中呈现了明显的政治文化差异。
一、防范牵制还是分权制衡——中西方政治监督的差异
中国古代社会,在专制王权的统一控制下,由各级政府分别主管各方面的政务。为了使其得以长期延续,统治者非常讲究“以内驭外”,“以小驭大”,以便加以防范和牵制,形成庞大的行政网络。在这个网络中,人治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在历史上,在监察工作上主要采用连坐告密、遣吏巡行、牵制监督等方式。这些无非都我是为了使皇帝独掌监察大权并充分运用之,使各类官吏,都要受到来自皇权的严密约束,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然而,西方社会则是分权说,试图通过政治权力内部“分立”、“分工”达到权力的均衡,防止权力专制和腐败。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每个部门都一定要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进而组成这三个机构的人员保持分离和不同,不允许任何个人同时是一个以上部门的成员。这样,每个部门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将能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
政治监督理论既是近代西方国家民主政体的理论基础,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巩固皇权专制的权术设计和制度安排。西方的政治监督理论不仅能有效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国家出现专制权力,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监督理论,既不能有效遏制腐败,也不能防止专制。现代的政治文明要求政府的权力严格的受到法律的限制,要求政府的行为不得违反法治所认可的价值前提。而法治最好的制度安排则是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以分权作为核心特征的宪政是现代国家最好的制度设计。
二、国家主导模式和社会主导模式——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治,政府通过法律维护国家的政治统治和公民的政治权利。不同的法律对政治文化的影响也不同。而中西方社会与法律关系的不同根源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不同模式:西方的社会主导模式造就了西方的法律是社会的法律,是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中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了中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在法律发展中,东西方国家有组织的立法活动的兴奋点是不同的。在西方,立法者首先关注的是自生自发秩序的宣示与保护;而在中国,立法者放在第一位的立法是巩固权力的立法。西方的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社会对官员的控制,而中国的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却在于官员对社会的管理。由于西方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社会控制官员,所以,西方行政法的主要制度建构就是公职人员产生的制度、公务活动的程序,对官员滥权行为的处置程序等。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给了我们一个有益的启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从人民真正执掌立法权开始,实现法院的社会化。加速这一进程的有效方法是实现中国法学由国家的法学向社会的法学的转型,进而促进我国政治文化的进步。
三、中西方人权观的差异
从历史发展看,西方是通过自然发展的方式走向现代化,而中国则是在经历帝国主义侵略苦难后被动地追求现代化的实现。西方资产阶级文艺复兴和近代革命反对的是压制个人的封建专制制度,因此在提出人权概念的时候,强调的是个人权利、政治权利。但在近代中国,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反帝与反封建并举,并最终导致了中国走的是一条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与争取个人自由权利并举的独特的人权道路。
从文化角度看,由于中西方对人的理解、对权利概念的理解不同,因而在人权观上存在着明显差异。西方文化比较强调自然人即人的自然属性、人性、利己性以及与他人的分离性;而中国文化则比较强调社会人即人的社会性、道德性以及对他人的依存性。与西方相比,中国人权的法制保障日益健全。西方往往认为人权是消极的权利,而在中国,人权则不仅是消极的权利,而且是积极的权利。
四、中西方政治文化产生差异的多方面原因
第一,中西方采取的研究方法不同。相对于西方国家取得的成果而言,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在研究中对政治文化又形成了不同的认识,两者之间最重要的一点区别就在于对政治文化的阶级性的认识。阶级分析方法是贯穿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政治文化的主体是人,在阶级社会中人的活动与关系都是由阶级关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所以政治文化主体的阶级性也就决定了政治文化的阶级性。因此,我国的大多数学者认为每一个国家、阶级的政治文化都不能离开阶级性质的影响,形成了与西方国家政治文化理论的重要区别。
第二,不同的历史传统导致的研究侧重点差异。西方政治文化是比较政治学发展的产物,因此西方国家的研究较侧重于国家之间的横向对比研究。“东方的现代化问题和东西方的相互联系,从来都是西方思想界感兴趣的问题。”西方国家对政治文化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侧重对国家之间政治文化差异的横向对比分析和研究。而我国悠久的民族历史和研究中使用的文献资料、历史分析的传统导致更侧重于对政治文化的纵向分析和借鉴。
“和而不同”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哲学理念。我们追求的是“和谐”而不是“相同”,只有“和”才有生命,才有发展。希腊文化吸收了埃及文化,罗马文化又吸收了希腊文化,阿拉伯文化又吸收了罗马文化,世界文化正是在不断地追求“和”的历史中发展和繁荣。它是一个不断吸收融合的过程,而不是单一发展的。文化的交流是文化的里程碑,在与西方的政治文化差异中,我们只有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取西方政治文化的精华,才能使我国的政治文化更上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1] 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社. 2007.
[2] 徐宗华.现代化的政治文化维度. 人民出版社.2007.
[3] 金太军, 王庆五.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4] 马德普.中西政治文化论丛.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关键字: 政治监督 中西法律 人权观 差异原因
在当今人类的各种文化中,政治文化已超越传统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开创出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政治文化研究已成为当代政治文化领域的重要分支,它在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的过程后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流派,而中西方也在其发展中呈现了明显的政治文化差异。
一、防范牵制还是分权制衡——中西方政治监督的差异
中国古代社会,在专制王权的统一控制下,由各级政府分别主管各方面的政务。为了使其得以长期延续,统治者非常讲究“以内驭外”,“以小驭大”,以便加以防范和牵制,形成庞大的行政网络。在这个网络中,人治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在历史上,在监察工作上主要采用连坐告密、遣吏巡行、牵制监督等方式。这些无非都我是为了使皇帝独掌监察大权并充分运用之,使各类官吏,都要受到来自皇权的严密约束,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然而,西方社会则是分权说,试图通过政治权力内部“分立”、“分工”达到权力的均衡,防止权力专制和腐败。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每个部门都一定要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进而组成这三个机构的人员保持分离和不同,不允许任何个人同时是一个以上部门的成员。这样,每个部门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将能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
政治监督理论既是近代西方国家民主政体的理论基础,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巩固皇权专制的权术设计和制度安排。西方的政治监督理论不仅能有效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国家出现专制权力,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监督理论,既不能有效遏制腐败,也不能防止专制。现代的政治文明要求政府的权力严格的受到法律的限制,要求政府的行为不得违反法治所认可的价值前提。而法治最好的制度安排则是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以分权作为核心特征的宪政是现代国家最好的制度设计。
二、国家主导模式和社会主导模式——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治,政府通过法律维护国家的政治统治和公民的政治权利。不同的法律对政治文化的影响也不同。而中西方社会与法律关系的不同根源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不同模式:西方的社会主导模式造就了西方的法律是社会的法律,是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中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了中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在法律发展中,东西方国家有组织的立法活动的兴奋点是不同的。在西方,立法者首先关注的是自生自发秩序的宣示与保护;而在中国,立法者放在第一位的立法是巩固权力的立法。西方的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社会对官员的控制,而中国的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却在于官员对社会的管理。由于西方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社会控制官员,所以,西方行政法的主要制度建构就是公职人员产生的制度、公务活动的程序,对官员滥权行为的处置程序等。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给了我们一个有益的启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从人民真正执掌立法权开始,实现法院的社会化。加速这一进程的有效方法是实现中国法学由国家的法学向社会的法学的转型,进而促进我国政治文化的进步。
三、中西方人权观的差异
从历史发展看,西方是通过自然发展的方式走向现代化,而中国则是在经历帝国主义侵略苦难后被动地追求现代化的实现。西方资产阶级文艺复兴和近代革命反对的是压制个人的封建专制制度,因此在提出人权概念的时候,强调的是个人权利、政治权利。但在近代中国,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反帝与反封建并举,并最终导致了中国走的是一条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与争取个人自由权利并举的独特的人权道路。
从文化角度看,由于中西方对人的理解、对权利概念的理解不同,因而在人权观上存在着明显差异。西方文化比较强调自然人即人的自然属性、人性、利己性以及与他人的分离性;而中国文化则比较强调社会人即人的社会性、道德性以及对他人的依存性。与西方相比,中国人权的法制保障日益健全。西方往往认为人权是消极的权利,而在中国,人权则不仅是消极的权利,而且是积极的权利。
四、中西方政治文化产生差异的多方面原因
第一,中西方采取的研究方法不同。相对于西方国家取得的成果而言,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在研究中对政治文化又形成了不同的认识,两者之间最重要的一点区别就在于对政治文化的阶级性的认识。阶级分析方法是贯穿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政治文化的主体是人,在阶级社会中人的活动与关系都是由阶级关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所以政治文化主体的阶级性也就决定了政治文化的阶级性。因此,我国的大多数学者认为每一个国家、阶级的政治文化都不能离开阶级性质的影响,形成了与西方国家政治文化理论的重要区别。
第二,不同的历史传统导致的研究侧重点差异。西方政治文化是比较政治学发展的产物,因此西方国家的研究较侧重于国家之间的横向对比研究。“东方的现代化问题和东西方的相互联系,从来都是西方思想界感兴趣的问题。”西方国家对政治文化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侧重对国家之间政治文化差异的横向对比分析和研究。而我国悠久的民族历史和研究中使用的文献资料、历史分析的传统导致更侧重于对政治文化的纵向分析和借鉴。
“和而不同”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哲学理念。我们追求的是“和谐”而不是“相同”,只有“和”才有生命,才有发展。希腊文化吸收了埃及文化,罗马文化又吸收了希腊文化,阿拉伯文化又吸收了罗马文化,世界文化正是在不断地追求“和”的历史中发展和繁荣。它是一个不断吸收融合的过程,而不是单一发展的。文化的交流是文化的里程碑,在与西方的政治文化差异中,我们只有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取西方政治文化的精华,才能使我国的政治文化更上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1] 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社. 2007.
[2] 徐宗华.现代化的政治文化维度. 人民出版社.2007.
[3] 金太军, 王庆五.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4] 马德普.中西政治文化论丛.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