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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缴采用较为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纳税人具体的负担能力。按现行的这一费用标准和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反映纳税能力越高纳税越多这一原则,造成了事实上的税收横向不公平,有违税收公平的量能负担。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应只纠缠于起征点的高低,而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负担能力,建立一个全面、细致、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