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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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既包括口头言论的犯罪,也包括书面言论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包括皇权、国家安全、官文书管理、封建官德、农民的经济权、人身权。唐律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中,有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也有用刑轻重的差异。“疏议”对于官吏言论犯罪的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既对相关律条中的字、词、句子作了解释,也对犯罪的主体、主观与客观等要件作了解释,还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了说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唐律中有关官吏犯罪的规定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实施,还有一些案例流传至今,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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