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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政处罚作为金融监管的强制性环节,始终处在追求主客观相结合、法理情相统一的进程中。当前证券处罚裁量在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以及部门法衔接领域方面存在困境,原因在于裁量过程中存在用权尺度宽泛、客观标准不够明确、决断程序未充分贯彻比例原则的问题。为实现证券行政处罚的理性追求,应探索建立体系化的裁量基准制度:第一,裁量基准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对首先判断权的自我约束,应采用受参与主体广泛认可的制式体例,兼顾各方信赖利益。第二,裁量基准不仅应通过情节判断和效果选择的技术架构达致实体正义,也应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配合无间与部门法之间的有度衔接。第三,局部适用的证券双罚制度是研判裁量公允的关键,应加强研究与探索案件中对不同主体的责任判断、效果权衡等裁量基准具化的前沿问题。第四,为避免裁量基准的僵化适用并保证裁量权力的能动和裁量结果的适当,可将逸脱条款和听证程序作为微观双罚执行需求的补充,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