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义务”莫若促进“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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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双赢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5-6009(2018)28-0033-02
  2018年2月15日,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颁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以《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为目标,对学校与企业双方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义务进行比较明确的界定,为校企合作的顺利、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以往的法律法规不同,本次出台的《办法》对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义务和责任给予了特别强调。其中,第六条指出,“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第十条则明确要求,“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十九条指出,“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多年来,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虽然一直被高度重视,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比如宁波市早在2011年就开全国先河出台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但综观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停留在“鼓励”“提倡”“应当”等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尤其是广大企业并未由此真正感受到压力,导致很多校企合作流于形式,表面上繁荣,实际是走走过场,始终走不出“握手、签字、剪彩、挂牌、合影、报道,之后便不了了之”的怪圈,很难有实质性的合作,或是即使合作了,也难以持久与深入。造成这一怪象的根源在于很多校企合作是“剃头挑子一头热”,职业学校兴高采烈,企业一方却冷若冰霜,“冷热两张皮”。对此,不少专家学者分析认为,企业不愿参与校企合作,是因为中国的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企业没有必须合作的压力。于是,呼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和责任。此番出台的《办法》,作为全国最具权威的校企合作法规文件,分别从“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奖励深度参与校企合作的标杆企业等多个维度,通过“软硬兼施”“奖罚并举”的办法,尝试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校企合作“一厢情愿”的难题,实可谓标本兼治的良策。
  然而,依笔者之见,解决企业不愿参与校企合作的问题,增加“压力”固然是一种方式,但激发“动力”或许更加有效。众所周知,“加压”之策需要有配套、有效、持久的监控措施作为后盾,方能发挥作用。而在我国,企业面广量大、种类繁多,区域之间的不平衡又比较突出,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众多。如此国情之下,真要对企业的“校企合作”情况进行监控,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如果“有法不依”,或者打了折扣实施,长此以往,法律法规就会形同虚设,最终将因“法难责众”而变成一纸空文。而如果将增加“压力”变为激发“动力”,让企业与职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都能有利可图,实现“双赢”,则较容易形成源于企业内部的深层、持久的原生动力。
  说到“动力”,按照国人的常规思维,很容易联想到给企业发补贴、免税收,或给予其专项经济补偿,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企业是“向利”的,为了谋利企业会不择手段、铤而走险,同样,要想让企业顺从而为,只要给予利益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毋庸讳言,这一法则在少数“唯利是图”的商人身上确实能够得到应验,但更有绝大多数的企业家并非财迷心窍,他们办企业或为证明自身的能力,或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或为安置就业普度众生。在这些企业家的脑海里,通过校企合作来助力职业教育,本来就是“双赢”之举,只不过现有的社会环境不利于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是诸如安全、秩序、时间、成本、资源等方方面面的问题阻碍着校企合作,才导致他们对校企合作“爱莫能助”。
  一个比较典型的原则问题就是安全。安全生产是所有企业非常看重且必须坚守的底线,任何挑战底线的行为都会将企业推向绝境。所以,相比经济损失,企业更加在乎生产的安全。职业学校的生源质量决定了实习管理的难度,许多学校的“放羊式”实习管理又进一步增加了实习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少数职业学校受条件限制或缺乏安全意识,很少对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导致企业对安全的担心远超出对于校企合作的热情,只能选择退而求其次。即便是在新出台的《办法》中,对于实习“安全”的考虑也只是站在学生的角度,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而学生实习给企业带来的安全生产风险,只字未提,只能由企業独自承担。
  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双向服务。在以往的校企合作之中,我们大都倾向于将职业学校看作“弱者”,而把企业当成“慈善机构”,要求企业设立奖学金、捐赠实训设备、共建实训室、接纳师生实习等。但凡校企合作,都是强调让企业出资“放血”,而闭口不提职业学校能为企业提供什么服务。唯一能够称得上“稀缺”资源的学生实习,往往还被暗中附加了实习费“返点”的“潜规则”条件。《办法》第六条要求“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但对于企业急需的技术攻关、科研支持、产品转型、管理升级等,则很少有学校有能力、有意识提供服务。可以想象,这种不平等的“合作”,自然不可能持久。
  例子还有许多,无需一一列举。笔者只是觉得,既为校企“合作”,就得换位思考,讲求相互平等、双方责权利对等,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施舍。我们的政策,既要让职业学校从校企合作中得到实质性的帮助,又要让企业从中体会到安全感和获得感,不能抱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或以担心“政府财政的钱进了私人腰包”为借口,处处对企业加以防范。否则,感受不到“双赢”的企业,定然不会对校企合作给予发自内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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