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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5年5月,一个搞建筑工程的朋友向我借了5万元钱,当时口头约定一年后还,但是时至今日也未还。借款的时候写有借条,但上面未写还款期限。有人说时间长了,告他就无效了。我很着急,想问问如果现在去法院告他还能要回钱吗?
读者 许树正
许树正读者:
生活中有很多这种情况,由于是朋友之间借贷,往往由于借条写得不规范,或不好意思催还贷等,造成纠纷。关于你所提问题,法律上的规定是这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合同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所以,你应该找你朋友,让他明确表示还款时间,有了双方明确的还款时间,如他到期不还就从那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他拒绝还款,就从他拒绝还款那天开始计算时效。只要在开始计算之日的两年内起诉他,都是有效的。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法官 刘俊启 宋 珍
未告知患者风险而手术,虽不属医疗事故医院是否担责?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被一家医院诊断为右眼复发性结膜囊肿并做了手术摘除。术后,我右眼上睑下垂。不能睁开。近日经鉴定,结论为:系手术并发症引发提上睑肌损伤所致,构成九级伤残。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并无不当,伤残与治疗过程及其结果无直接关联,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术前并未向患者告知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请问:我能否以医院没有告知风险,使我未能作出医疗选择为由请求医院赔偿?
读者 许楠
许楠读者:
本案虽非医疗事故,但医院同样应赔偿损失。
一方面,医院违反了自身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其中表明详尽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的同意,是医院应尽的义务。施行右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摘除手术,必然面临四项风险:术中肿瘤界限不清,分离困难;术中出血,术后感染;术后睑球粘连;误伤眼球内其他组织,影响视力。医院却未向你告知,明显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医院损害了你的权利。在医疗关系中,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是患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人体而达到治疗效果,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并在此基础上权衡利益轻重以选择是否接受治疗。医院未行告知,使你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再一方面,医院应当担责。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车辆贬值费属于赔偿范畴吗?
编辑同志:
孙某驾车送货途中,因疲劳驾驶不慎驶进逆向车道,与张某的轿车迎面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警方认定孙某负全责。经司法鉴定所评估。张某轿车的贬值损失费(不舍本次事故修理费)为2万元。张某要求孙某赔偿包括贬值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孙某拒绝赔偿贬值费这一项。请问,车辆贬值费属于赔偿范畴吗?
读者 朱家强
朱家强读者:
汽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后,虽已得到修理,使用性能已恢复,但车辆的原性能、安全性能等很难得到完全恢复,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的估价显然要比未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即为车辆的贬值。车辆贬值费属于直接损失,该项赔偿属民事赔偿范畴。《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孙某的违章行为使张某的车辆严重受损,修复后的事故车不论修复质量好差,都将对车辆的整体性能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导致张某所属车辆经济价值降低,这种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上述规定,孙某应当赔偿张某的车辆贬值损失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伤者拒不出院,增加的医疗费等由谁承担?
编辑同志:
你遇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肇事者也同样遇到过。伤者这样做的用意是,以此要挟肇事者在赔偿上作出让步。其实,这种做法是极不理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虽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包括你在内的肇事者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能是与你们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或过失相应的合理损失。对于伤者符合出院条件仍拒不出院扩大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属于不合理损失,你有权不予负担。面对这种情况,你应当注意收集、保留好伤者的疾病诊断书、医疗发票、用药清单等相关证据,特别是医院认为可以出院的住院记录、医嘱、出院通知书等,以后一旦伤者主张这些损失,你可依法主张免责。对于医疗费用的合理情,你还可在诉讼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的认定,对于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医治费用等不合理费用,你可不予承担。总之,伤者拒不出院扩大的医疗费等损失,系伤者自己故意造成的,与伤者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与你无关,应由伤者自己承担。当然,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事前你亦可采取请第三方调解妥处纠纷、停止支付医疗费等方式促使伤者自行出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谢兼明
购物卡过期,超市应否退回等额现金?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在一家超市办了一张500元的购物卡。购物卡的背面写明:此卡有效期为六个月,从办卡之日起计算, 超过六个月视为作废。后因种种原因,我一直没有在该超市购物消费,一不留神,至今竟已过期。我要求继续使用或退回现金。超市则以事先已经声明过期作废为由拒绝。请问:超市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万玉屏
万玉屏读者:
虽然超市已经声明在先,但其理由并不成立,你有权要求继续使用购物卡或退回等额现金。
首先,购物卡中有效期限及过期作废的规定无效。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所涉购物卡背面的内容,为超市未与消费者协商而预先拟定的条款,且可以对不同的消费者重复使用,当属格式条款,加之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明显与之吻合。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本案购物卡背面的相关内容,正是排除了消费者占有、使用自己资金这一主要权利,免除了超市按消费者所购交付货物的责任。其次,你可以继续使用购物卡或退回等额现金。一方面,对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已分别规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超市不让继续使用购物卡,也不退回等额现金,等于获得了利益,该利益是建立在消费者的损失之上,且无合法根据,当属不当得利,也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参加摄影比赛的获奖照片,作者还能再次使用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摄影发烧友,北京奥运会时,我发挥一技之长把与奥运相关的许多珍贵瞬间变成了永恒的镜头,后来有单位组织奥运主题摄影比赛。我选送了几份作品,其中一张照片荣获二等奖,奖品是一只奖杯和2000元奖金。上学期放假时,学校学生会发出通知,说暑假过后将举办一场在校生摄影作品展览。我准备选送作品参展,其中当然也包括那张获奖照片。不过我又有些顾虑。因为奥运主题摄影比赛的启事中明确约定,比赛主办方将获得获奖照片的出版、展览权。这种情况下。作为作者。我还有权再使用自己的那张获奖照片吗?
读者 庞明
庞明读者:
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展览权,也可以将展览权转让给他人。
你参加奥运主题摄影比赛,获得了二等奖,举办方向你颁发了奖杯和奖金,同时也获得了照片的展览权。举办方获得了展览权,这既可以理解为展览权的许可,也可以理解为展览权的转让。是许可也好,转让也罢,这里不去过多地考究,因为,这对于你参加学校的摄影作品展览,并没有影响。如果是许可,只是说举办方可以拿你的照片展览,举办方无权禁止你参加其他的展览;如果是转让,你作为作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自己欣赏固然可以,给家人欣赏也不会有人说不,再把人数扩大一点,拿出来供自己所在学校的同学们欣赏,也是你的权利。为什么呢?因为著作权法上的展览,必须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校生摄影作品展览,虽然也称做“展览”,却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参观者都是你的同学,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展览是不同的,你这时行使的并不是展览权。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辛祥
老人在小区晨练踩井盖摔倒物业应赔偿吗?
编辑同志:
我老伴今年70岁,平时有在小区花园晨练的习惯。一天早上,他在小区晨练时,不慎踩在一块年久失修的窨井盖上。岂料,窨井盖突然断裂,致我老伴跌入窨井中,无法起身,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我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想到法院起诉他们赔偿我老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不知道可不可以?
读者李丽梅
李丽梅读者: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应尽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老伴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理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保障小区内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小区的窨井盖也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理应对该设施进行定期查验,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修复。而物业公司并没有履行这一管理义务,小区内的窨井盖年久失修,导致你老伴摔伤,并使其遭受了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你们当然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陶家平
赠与准儿媳妇、孙子的钱款能否要回?
编辑同志:
一天,张大娘的儿子小张和女友小柳来家看望张大娘,两人说他们结婚的日子订了,过几天就去登记。张大娘听说后,赶忙把藏在箱底的二万元钱拿了出来,随手递给了准儿媳妇小柳,说给他们结婚用。谁知没过多久,两人分手了,婚事也黄了。钱大爷的外孙在全市初中会考中考了个第一名,钱老汉一高兴拿出了五万元赠给了外孙,说是给他上大学用。钱大爷把钱给外孙不久,女儿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女儿死后,女婿竟要把他赠给外孙的钱用在再婚上,钱老汉从外孙口中得知此事,后悔不该把钱给外孙那么早。现在张大娘、钱大爷都想把钱要回来,请问他们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读者 金峰
金峰读者:
张大娘、钱大爷的赠与行为都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一个是“结婚”、一个是“上大学”。《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民事合同。赠与合同是可以附条件的。现在张大娘、钱大爷赠与所附的条件均尚未发生,赠与合同因此尚未生效。赠与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不具有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张大娘、钱大爷撤销赠与收回赠与的钱款,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 福臣 振贵
(责编:向丽)
2005年5月,一个搞建筑工程的朋友向我借了5万元钱,当时口头约定一年后还,但是时至今日也未还。借款的时候写有借条,但上面未写还款期限。有人说时间长了,告他就无效了。我很着急,想问问如果现在去法院告他还能要回钱吗?
读者 许树正
许树正读者:
生活中有很多这种情况,由于是朋友之间借贷,往往由于借条写得不规范,或不好意思催还贷等,造成纠纷。关于你所提问题,法律上的规定是这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合同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所以,你应该找你朋友,让他明确表示还款时间,有了双方明确的还款时间,如他到期不还就从那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他拒绝还款,就从他拒绝还款那天开始计算时效。只要在开始计算之日的两年内起诉他,都是有效的。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法官 刘俊启 宋 珍
未告知患者风险而手术,虽不属医疗事故医院是否担责?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被一家医院诊断为右眼复发性结膜囊肿并做了手术摘除。术后,我右眼上睑下垂。不能睁开。近日经鉴定,结论为:系手术并发症引发提上睑肌损伤所致,构成九级伤残。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并无不当,伤残与治疗过程及其结果无直接关联,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术前并未向患者告知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请问:我能否以医院没有告知风险,使我未能作出医疗选择为由请求医院赔偿?
读者 许楠
许楠读者:
本案虽非医疗事故,但医院同样应赔偿损失。
一方面,医院违反了自身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其中表明详尽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的同意,是医院应尽的义务。施行右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摘除手术,必然面临四项风险:术中肿瘤界限不清,分离困难;术中出血,术后感染;术后睑球粘连;误伤眼球内其他组织,影响视力。医院却未向你告知,明显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医院损害了你的权利。在医疗关系中,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是患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人体而达到治疗效果,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并在此基础上权衡利益轻重以选择是否接受治疗。医院未行告知,使你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再一方面,医院应当担责。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车辆贬值费属于赔偿范畴吗?
编辑同志:
孙某驾车送货途中,因疲劳驾驶不慎驶进逆向车道,与张某的轿车迎面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警方认定孙某负全责。经司法鉴定所评估。张某轿车的贬值损失费(不舍本次事故修理费)为2万元。张某要求孙某赔偿包括贬值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孙某拒绝赔偿贬值费这一项。请问,车辆贬值费属于赔偿范畴吗?
读者 朱家强
朱家强读者:
汽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后,虽已得到修理,使用性能已恢复,但车辆的原性能、安全性能等很难得到完全恢复,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的估价显然要比未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即为车辆的贬值。车辆贬值费属于直接损失,该项赔偿属民事赔偿范畴。《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孙某的违章行为使张某的车辆严重受损,修复后的事故车不论修复质量好差,都将对车辆的整体性能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导致张某所属车辆经济价值降低,这种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上述规定,孙某应当赔偿张某的车辆贬值损失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伤者拒不出院,增加的医疗费等由谁承担?
编辑同志:
你遇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肇事者也同样遇到过。伤者这样做的用意是,以此要挟肇事者在赔偿上作出让步。其实,这种做法是极不理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虽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包括你在内的肇事者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能是与你们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或过失相应的合理损失。对于伤者符合出院条件仍拒不出院扩大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属于不合理损失,你有权不予负担。面对这种情况,你应当注意收集、保留好伤者的疾病诊断书、医疗发票、用药清单等相关证据,特别是医院认为可以出院的住院记录、医嘱、出院通知书等,以后一旦伤者主张这些损失,你可依法主张免责。对于医疗费用的合理情,你还可在诉讼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的认定,对于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医治费用等不合理费用,你可不予承担。总之,伤者拒不出院扩大的医疗费等损失,系伤者自己故意造成的,与伤者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与你无关,应由伤者自己承担。当然,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事前你亦可采取请第三方调解妥处纠纷、停止支付医疗费等方式促使伤者自行出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谢兼明
购物卡过期,超市应否退回等额现金?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在一家超市办了一张500元的购物卡。购物卡的背面写明:此卡有效期为六个月,从办卡之日起计算, 超过六个月视为作废。后因种种原因,我一直没有在该超市购物消费,一不留神,至今竟已过期。我要求继续使用或退回现金。超市则以事先已经声明过期作废为由拒绝。请问:超市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万玉屏
万玉屏读者:
虽然超市已经声明在先,但其理由并不成立,你有权要求继续使用购物卡或退回等额现金。
首先,购物卡中有效期限及过期作废的规定无效。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所涉购物卡背面的内容,为超市未与消费者协商而预先拟定的条款,且可以对不同的消费者重复使用,当属格式条款,加之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明显与之吻合。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本案购物卡背面的相关内容,正是排除了消费者占有、使用自己资金这一主要权利,免除了超市按消费者所购交付货物的责任。其次,你可以继续使用购物卡或退回等额现金。一方面,对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已分别规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超市不让继续使用购物卡,也不退回等额现金,等于获得了利益,该利益是建立在消费者的损失之上,且无合法根据,当属不当得利,也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参加摄影比赛的获奖照片,作者还能再次使用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摄影发烧友,北京奥运会时,我发挥一技之长把与奥运相关的许多珍贵瞬间变成了永恒的镜头,后来有单位组织奥运主题摄影比赛。我选送了几份作品,其中一张照片荣获二等奖,奖品是一只奖杯和2000元奖金。上学期放假时,学校学生会发出通知,说暑假过后将举办一场在校生摄影作品展览。我准备选送作品参展,其中当然也包括那张获奖照片。不过我又有些顾虑。因为奥运主题摄影比赛的启事中明确约定,比赛主办方将获得获奖照片的出版、展览权。这种情况下。作为作者。我还有权再使用自己的那张获奖照片吗?
读者 庞明
庞明读者:
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展览权,也可以将展览权转让给他人。
你参加奥运主题摄影比赛,获得了二等奖,举办方向你颁发了奖杯和奖金,同时也获得了照片的展览权。举办方获得了展览权,这既可以理解为展览权的许可,也可以理解为展览权的转让。是许可也好,转让也罢,这里不去过多地考究,因为,这对于你参加学校的摄影作品展览,并没有影响。如果是许可,只是说举办方可以拿你的照片展览,举办方无权禁止你参加其他的展览;如果是转让,你作为作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自己欣赏固然可以,给家人欣赏也不会有人说不,再把人数扩大一点,拿出来供自己所在学校的同学们欣赏,也是你的权利。为什么呢?因为著作权法上的展览,必须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校生摄影作品展览,虽然也称做“展览”,却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参观者都是你的同学,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展览是不同的,你这时行使的并不是展览权。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辛祥
老人在小区晨练踩井盖摔倒物业应赔偿吗?
编辑同志:
我老伴今年70岁,平时有在小区花园晨练的习惯。一天早上,他在小区晨练时,不慎踩在一块年久失修的窨井盖上。岂料,窨井盖突然断裂,致我老伴跌入窨井中,无法起身,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我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想到法院起诉他们赔偿我老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不知道可不可以?
读者李丽梅
李丽梅读者: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应尽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老伴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理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保障小区内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小区的窨井盖也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理应对该设施进行定期查验,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修复。而物业公司并没有履行这一管理义务,小区内的窨井盖年久失修,导致你老伴摔伤,并使其遭受了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你们当然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陶家平
赠与准儿媳妇、孙子的钱款能否要回?
编辑同志:
一天,张大娘的儿子小张和女友小柳来家看望张大娘,两人说他们结婚的日子订了,过几天就去登记。张大娘听说后,赶忙把藏在箱底的二万元钱拿了出来,随手递给了准儿媳妇小柳,说给他们结婚用。谁知没过多久,两人分手了,婚事也黄了。钱大爷的外孙在全市初中会考中考了个第一名,钱老汉一高兴拿出了五万元赠给了外孙,说是给他上大学用。钱大爷把钱给外孙不久,女儿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女儿死后,女婿竟要把他赠给外孙的钱用在再婚上,钱老汉从外孙口中得知此事,后悔不该把钱给外孙那么早。现在张大娘、钱大爷都想把钱要回来,请问他们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读者 金峰
金峰读者:
张大娘、钱大爷的赠与行为都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一个是“结婚”、一个是“上大学”。《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民事合同。赠与合同是可以附条件的。现在张大娘、钱大爷赠与所附的条件均尚未发生,赠与合同因此尚未生效。赠与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不具有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张大娘、钱大爷撤销赠与收回赠与的钱款,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 福臣 振贵
(责编: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