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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为司法公正提供制度的伦理资源,使司法公正的实现成为可能。司法制度内蕴着伦理的价值基础,司法制度与伦理互渗互补,统一兼容。司法公正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这使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成为可能。
【关键词】司法 公正 制度伦理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没有任何行为比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 司法不公对社会危害巨大,它助长社会腐败风气,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当下我国司法不公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便是其一。我们在关注司法制度刚性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它的伦理性,忽视了司法制度有效运行的道德基础与道德诉求,而这正是司法制度有效运行的根基。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研究将为司法公正提供制度的伦理资源,使司法公正的实现成为可能。
一、制度伦理基础理论
我国“制度伦理”的提出始于20世纪90 年代中后期,基于制度变迁问题凸显和道德建设任务艰巨的因由。制度伦理是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与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制度伦理不是制度与伦理的简单叠加,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制度伦理是对实存的制度进行伦理分析,揭示制度的伦理属性及其伦理功能、伦理评价,“具体研究何为‘好’的制度、有何伦理价值及其何以可能等问题;并依据一定的伦理标准,对现存的制度进行伦理反思和道德评价,为制度提供合理性或合义性的辩护。核心范畴是‘制度正义’。” 具体而言,制度伦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制度中的伦理,即制度本身所包含的伦理价值追求和道德理念;二是对制度本身正当、合理、善恶与否的评价。制度伦理“具有底线伦理的特征,因为它立足于人的道德认知、道德实践的不同,摒弃道德主体的主客观方面的差异,把为大家所认可的伦理制度化,用他律而不是用自律、用外在的规范而不是用内在良知作为伦理运作的驱动力。” 制度伦理是制度的内在伦理蕴涵和外在的伦理效应两方面伦理价值的有机统一。
制度伦理赋予制度最大限度的道德意义。制度伦理“既具有制度的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又具有道德的内在自觉性、示范性、批判性、超越性等特点;既弥补了单纯道德教育比较软和比较慢的局限,又弥补了单纯制度的局限。” 制度伦理是从制度过渡到伦理的桥梁。相比于制度,它在规范社会道德生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优势更明显。它蕴含着制度的强制性,通过这种强制性协调和整合社会成员的行为;它也蕴含着伦理的引导性,以此促进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
二、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何以可能
制度伦理具有规范、协调、导向和评价功能。法官道德的养成离不开司法制度的伦理关怀。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从伦理的维度来构建司法制度,在内在逻辑上使伦理和司法制度紧密相联,将外在刚性的司法制度与内在柔性的道德相结合,构建司法制度有效运行的道德基础与道德诉求,目的在于使道德的精神及其诉求能够在相应的司法制度中得以彰显并能够实现。
(一)司法制度内蕴着伦理的价值基础
无论是从制度的产生、还是从制度的运行来看,司法制度与伦理义理相通,它内蕴着伦理的价值基础,后者隐含于制度之中。
从司法制度的产生看,它是人类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与人类其他具体生活领域不同,伦理没有自身独立存在的感性空间,它依托于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法律等诸多具体感性活动领域呈现出来。人的一切自由意志行为都贯穿着伦理。离开了自由意志,司法制度本身就失去了灵魂。伦理作为实践精神,要转换为具体感性的定在,“一定的伦理精神是一定的制度得以产生的观念先导,是某种制度赖以产生的价值理念。……制度不过是一定伦理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是保证伦理观念得以变为现实的有效措施,是结构化了的伦理观念。……制度作为实现某种伦理要求的手段,肩负着协调和整合社会成员的价值趋向和行为方式的任务,因而它必须把某种伦理要求直接以制度的形式表达出来并确立下来,以便使当下的实践能达到预期的伦理目标。” 司法制度不专属于这些领域自身,它同时也是伦理的。司法制度是由正式约束(如规则、法律)和非正式约束(如道德、习俗)构成的。司法制度在本质上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司法制度当然是统治阶级道德观的反映。在主观方面,司法制度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司法制度中,内蕴着基于道德评价的价值选择活动。司法制度制定主体总是在特定的价值观的引导下,来确定司法制度的具体内容。
从司法制度的运行看,法官在司法制度适用中对行为目的、动机、手段、结果等做出评价,进而决定自身行为。当司法制度由抽象变为现实时,就内在地包蕴着司法主体的目的、动机、手段选择,包含着行为态度、彼此关系评价等伦理因素。伦理存在于司法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并赋予具体的司法活动以价值灵魂。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内在相通性。
(二)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互渗互补性
司法制度与伦理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统一性。司法制度与伦理产生和发展依托的经济基础相同。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有着共同的基本的调整对象——利益关系。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都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都是经济的反映而已。司法制度与伦理共同致力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司法制度与伦理在规范内容上具有一致性。二者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主体,都是为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而产生,指导、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司法制度精神与伦理精神的内在同构性相同。“所谓伦理精神,是指当下实践主体对自己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作的‘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的价值取向。”“制度的精神,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的公正。……公正是人们对合乎制度精神的理性认识,反映了人们的美好理想和愿望。” 司法制度精神与伦理精神中都包孕着公正精神。 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互补性。这源于司法制度与道德的差异。第一,司法制度与道德在评价基础上互补。司法制度作为一种事实判断,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不掺杂主观因素;道德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侧重于人的内心世界和精神状态,主观色彩浓厚。第二,司法制度与道德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控上互补。司法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控是直接的;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控是间接的。第三,司法制度与道德遵循的社会实践指导原则不同。司法制度具有强制力量,强调主体受制于外部世界及其规律性。“道德行为是自由意志的内在实现,表现为行为主体从善去恶的内在信念” 。司法制度与道德的这些差异使它们在社会生活中互相补充成为可能。
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互渗性。司法制度本身就是伦理规范,渗透着伦理的意蕴。伦理上反对或赞成的,往往是司法制度中禁止或许可的。伦理成为司法制度存续发展的重要精神支柱。伦理为制定和执行合乎善的司法制度提供前提,与此同时,伦理的权威性被提高,规范性得以彰显,为伦理建设提供保障。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互渗性。一方面,表现为司法制度的伦理化。司法制度中渗透着善恶评判。制度伦理化是指“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它是人们从既定制度的本质规定和运作框架中引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或者把伦理道德作为一种尺度和标准,对一定制度作道德评判”。 另一方面,表现为伦理的司法制度化。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是指人们从制度方面解决社会生产领域的伦理道德问题,表现为人们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规则,或者说把一定社会的伦理要求制定、完善为制度并在道德生活领域贯彻执行。” 伦理是制度的观念先导。社会中的具体制度都以伦理为其价值理念。伦理制度化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变革与发展长成,是对传统伦理进行深刻反思的产物。制度是一定伦理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它使伦理观念由理想变为现实。“制度作为实现某种伦理要求的手段,肩负着协调和整合社会成员的价值趋向和行为方式的任务,因而它必须把某种伦理要求直接以制度的形式表达出来并确立下来(如法律规范、职业规范等),以便使当下的实践能达到预期的伦理目标。” 由此可见,司法制度本身就是伦理规范,渗透着伦理的意蕴,伦理成为司法制度存续发展的重要精神支柱。
(三)司法公正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
一方面,由于人的无限膨胀的自然属性的存在,在现实利益面前很难使法官都能在裁判中秉持道德崇高。另一方面,道德教化只具有软约束力,对道德素质较高的法官有效,对那些道德素质低的法官则无能为力。所以,要提高法官的道德素质,必须加强制度伦理建设。“离开制度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与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尊奉这些要求,充其量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 “制度要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并转化为多数人的行为规范,首先取决于制度标示的道德价值导向,并在多大程度上贯彻了公平正义原则。如果制度与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不完全一致,那么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就难免苍白无力。”
目前司法不公的存在与司法制度缺少伦理底蕴有一定的关联。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构建从伦理的维度来考量、构建司法制度,将那些“应然”的伦理价值和观念借助司法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以自律为归属,将伦理内化于司法制度中,重新整合司法制度,在内在逻辑上使伦理和司法制度紧密相联,导致客观的道德效果,将外在刚性的司法制度与内在柔性的道德相结合,消弭伦理软约束的不足,构建司法制度有效运行的伦理基础与道德诉求,使司法制度刚中有柔,柔中有刚,以他律促进和实现自律,使道德的精神及其诉求能够在相应的司法制度中得以彰显并能够实现,促进法官道德自觉意识的养成,从而实现道德境界的升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永远力求执行法律制度中默示的道德命令。所以,要使司法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将司法制度的外在强制转化为法官的内在自觉,这样,司法制度的效果才能更牢固、更持久。
三、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何以必要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制度变迁的重要时期,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人们由身份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变,“建立在传统社会基础上的个体道德修养论也必然向建立在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普遍化、‘人的需要体系日益丰富和多样化’的现代社会基础上的制度伦理转变”。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已经不能单靠传统道德的方法去解决,制度伦理为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一)遏制当下司法不公的迫切需要
我国在司法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腐败严重,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武汉中院、湖南高院、深圳中院、阜阳中院先后有多名法官腐败。当“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成为一条司法潜规则时,当“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成为某些法官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时,我们理应从司法制度的源头去构建我国的司法公正伦理体系。现有的司法制度调控作用失效,对法官的行为缺乏约束与引领。因此,为遏制司法不公,应突破传统的“宣传教化”的单维度视野,在注重个体向善教育培养的同时,强化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构建,从制度伦理层面来强化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约束,从而达到法官自律的崇高境界。
(二)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正在全力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利是经济活动的本质属性,“经济人”的理性毕竟有限,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容易导致个人中心主义和拜金主义,使市场主体的行为背离道德。当今社会日渐浮躁和功利化,使得司法领域中反腐败斗争很严峻。在这种社会风气下,面对种种诱惑,作为“经济人”的法官要做到清正廉洁并不容易。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法官比普通百姓面临更多的诱惑和考验。现实生活中法官犯错误主要是不能固守操守,承受考验。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着金钱的诱惑、权势的压力和人情的缠绕。有的法官经不起考验,腐化堕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官吃请受礼,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法官作为“经济人”的道德理性只有在有效的制度规范下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对“经济人”的有效调控,这需要良好的制度来保障,需要制度伦理来支撑。 (三)解决当前价值支撑缺位的现实需要
我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性善论”的基础上对人性过高设计,要求人人都做君子、圣人,忽视了人的自然属性。孟子曰:“人之初,性本善”、荀子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这些思想具有道德理想主义色彩,着重于通过道德激励和宣扬,来拔高人的精神境界,使人们成圣成王。人性既包括人的自然属性,也包括人的社会属性。当人的自然属性长期受到压抑、道德规范对人要求过高、实践中很难实行,人性很容易扭曲,造成“双重人格”,导致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在高调的道德宣传教育下,产生了虚伪人格现象以及社会道德失范现象。这既体现了传统伦理文化在应对社会现实中的无能为力,也体现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的缺失。这迫使人们重新审视道德教育的视野,实现视野转向,即将道德教育的视野由个体善转向制度善,这是一种全新的思维范式。道德建设不仅仅是舆论宣传教育的问题,更是通过制度本身的规范力量予以引导的问题。司法制度伦理在承认人性弱点的前提下,通过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来防范人性的弱点,利用制度规范来保障道德,从而能有效地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提供价值支撑。
(四)有效应对制度设计挑战的需要
当前,司法制度面临着一定挑战:一方面,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滞后于经济发展,司法制度的刚性有余而内在合理性欠缺,有必要进行伦理考量;另一方面,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日益突显。实践证明,依靠教育引导和法律约束是不够的。现实迫使我们从本源问题上来思考问题,这就是制度和体制问题。邓小平也曾指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制度是支配现代社会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善恶之分。好的制度能引导人们向善,坏的制度能教唆人们从恶。所以,在制度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必须以伦理为逻辑起点,以伦理为考量标准,从而使制度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健全和完善制度本身,使其更容易引导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信仰,被人们自觉遵守履行。
(五)保障法官道德建设的需要
司法制度伦理所标示的规范是每个法官都应遵守的,不以其个人意志为转移,使法官道德的建设具有普遍性。司法制度伦理外显于制度规范,制度规范具有稳定性,避免了法官道德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司法制度伦理“是在反复总结伦理道德活动的经验教训,经历长时期的规范与反规范的行为较量之后逐步形成的,是道德理性长期积淀凝聚而成的人类文明的结晶,不仅具有空间上的稳定性,而且具有时间上的稳定性。” 这种稳定性起着价值导向的作用,有助于法官良好道德的养成。司法制度伦理具有制度的强制性,有力地规范法官的行为,保障法官道德的实现。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遏制我国当下的司法不公,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研究具有可能性与必要性。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将制度的硬约束与伦理的软约束相结合,依托制度和法律的强制力实施道德,有利于实现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商务印书馆,1983.193
[2]辞海(第6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2455
[3]黄成华,左伟.制度伦理及其限度[J].青海社会科学,2003(1):58
[4]梁禹祥.制度伦理与道德建设[J].道德与文明,2000(3):30
[5]杨清荣.略论制度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J].道德与文明,2001(6):17
[6]杨清荣.制度的伦理与伦理的制度——兼论我国当前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4):90
[7]高巍翔.制度的伦理性与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解[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90
[8] 缪斌.道德调控与制度伦理解[J].湖南社会科学,2009(2):10
[9] 龚天平.论制度伦理的内涵及其意义[J].宁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24
[10]龚天平.论制度伦理的内涵及其意义[J].宁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24
[11]杨清荣.略论制度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J].道德与文明,2001(6):17
[12]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2
[13] 高巍翔.制度的伦理性与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解[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92
[14]对江作军、余仁武《制度伦理研究探微》中的部分观点予以借鉴。
[15]施惠玲.制度伦理研究述评[J].哲学动态,2000(12):10
[16]这是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一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政治局讨论通过。
[17] 盛秀英.制度伦理与官德建设[J].理论探讨,2004(6):42
【关键词】司法 公正 制度伦理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没有任何行为比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 司法不公对社会危害巨大,它助长社会腐败风气,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当下我国司法不公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便是其一。我们在关注司法制度刚性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它的伦理性,忽视了司法制度有效运行的道德基础与道德诉求,而这正是司法制度有效运行的根基。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研究将为司法公正提供制度的伦理资源,使司法公正的实现成为可能。
一、制度伦理基础理论
我国“制度伦理”的提出始于20世纪90 年代中后期,基于制度变迁问题凸显和道德建设任务艰巨的因由。制度伦理是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与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制度伦理不是制度与伦理的简单叠加,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制度伦理是对实存的制度进行伦理分析,揭示制度的伦理属性及其伦理功能、伦理评价,“具体研究何为‘好’的制度、有何伦理价值及其何以可能等问题;并依据一定的伦理标准,对现存的制度进行伦理反思和道德评价,为制度提供合理性或合义性的辩护。核心范畴是‘制度正义’。” 具体而言,制度伦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制度中的伦理,即制度本身所包含的伦理价值追求和道德理念;二是对制度本身正当、合理、善恶与否的评价。制度伦理“具有底线伦理的特征,因为它立足于人的道德认知、道德实践的不同,摒弃道德主体的主客观方面的差异,把为大家所认可的伦理制度化,用他律而不是用自律、用外在的规范而不是用内在良知作为伦理运作的驱动力。” 制度伦理是制度的内在伦理蕴涵和外在的伦理效应两方面伦理价值的有机统一。
制度伦理赋予制度最大限度的道德意义。制度伦理“既具有制度的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又具有道德的内在自觉性、示范性、批判性、超越性等特点;既弥补了单纯道德教育比较软和比较慢的局限,又弥补了单纯制度的局限。” 制度伦理是从制度过渡到伦理的桥梁。相比于制度,它在规范社会道德生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优势更明显。它蕴含着制度的强制性,通过这种强制性协调和整合社会成员的行为;它也蕴含着伦理的引导性,以此促进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
二、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何以可能
制度伦理具有规范、协调、导向和评价功能。法官道德的养成离不开司法制度的伦理关怀。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从伦理的维度来构建司法制度,在内在逻辑上使伦理和司法制度紧密相联,将外在刚性的司法制度与内在柔性的道德相结合,构建司法制度有效运行的道德基础与道德诉求,目的在于使道德的精神及其诉求能够在相应的司法制度中得以彰显并能够实现。
(一)司法制度内蕴着伦理的价值基础
无论是从制度的产生、还是从制度的运行来看,司法制度与伦理义理相通,它内蕴着伦理的价值基础,后者隐含于制度之中。
从司法制度的产生看,它是人类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与人类其他具体生活领域不同,伦理没有自身独立存在的感性空间,它依托于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法律等诸多具体感性活动领域呈现出来。人的一切自由意志行为都贯穿着伦理。离开了自由意志,司法制度本身就失去了灵魂。伦理作为实践精神,要转换为具体感性的定在,“一定的伦理精神是一定的制度得以产生的观念先导,是某种制度赖以产生的价值理念。……制度不过是一定伦理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是保证伦理观念得以变为现实的有效措施,是结构化了的伦理观念。……制度作为实现某种伦理要求的手段,肩负着协调和整合社会成员的价值趋向和行为方式的任务,因而它必须把某种伦理要求直接以制度的形式表达出来并确立下来,以便使当下的实践能达到预期的伦理目标。” 司法制度不专属于这些领域自身,它同时也是伦理的。司法制度是由正式约束(如规则、法律)和非正式约束(如道德、习俗)构成的。司法制度在本质上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司法制度当然是统治阶级道德观的反映。在主观方面,司法制度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司法制度中,内蕴着基于道德评价的价值选择活动。司法制度制定主体总是在特定的价值观的引导下,来确定司法制度的具体内容。
从司法制度的运行看,法官在司法制度适用中对行为目的、动机、手段、结果等做出评价,进而决定自身行为。当司法制度由抽象变为现实时,就内在地包蕴着司法主体的目的、动机、手段选择,包含着行为态度、彼此关系评价等伦理因素。伦理存在于司法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并赋予具体的司法活动以价值灵魂。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内在相通性。
(二)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互渗互补性
司法制度与伦理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统一性。司法制度与伦理产生和发展依托的经济基础相同。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有着共同的基本的调整对象——利益关系。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都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都是经济的反映而已。司法制度与伦理共同致力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司法制度与伦理在规范内容上具有一致性。二者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主体,都是为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而产生,指导、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司法制度精神与伦理精神的内在同构性相同。“所谓伦理精神,是指当下实践主体对自己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作的‘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的价值取向。”“制度的精神,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的公正。……公正是人们对合乎制度精神的理性认识,反映了人们的美好理想和愿望。” 司法制度精神与伦理精神中都包孕着公正精神。 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互补性。这源于司法制度与道德的差异。第一,司法制度与道德在评价基础上互补。司法制度作为一种事实判断,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不掺杂主观因素;道德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侧重于人的内心世界和精神状态,主观色彩浓厚。第二,司法制度与道德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控上互补。司法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控是直接的;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控是间接的。第三,司法制度与道德遵循的社会实践指导原则不同。司法制度具有强制力量,强调主体受制于外部世界及其规律性。“道德行为是自由意志的内在实现,表现为行为主体从善去恶的内在信念” 。司法制度与道德的这些差异使它们在社会生活中互相补充成为可能。
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互渗性。司法制度本身就是伦理规范,渗透着伦理的意蕴。伦理上反对或赞成的,往往是司法制度中禁止或许可的。伦理成为司法制度存续发展的重要精神支柱。伦理为制定和执行合乎善的司法制度提供前提,与此同时,伦理的权威性被提高,规范性得以彰显,为伦理建设提供保障。司法制度与伦理具有互渗性。一方面,表现为司法制度的伦理化。司法制度中渗透着善恶评判。制度伦理化是指“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它是人们从既定制度的本质规定和运作框架中引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或者把伦理道德作为一种尺度和标准,对一定制度作道德评判”。 另一方面,表现为伦理的司法制度化。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是指人们从制度方面解决社会生产领域的伦理道德问题,表现为人们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规则,或者说把一定社会的伦理要求制定、完善为制度并在道德生活领域贯彻执行。” 伦理是制度的观念先导。社会中的具体制度都以伦理为其价值理念。伦理制度化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变革与发展长成,是对传统伦理进行深刻反思的产物。制度是一定伦理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它使伦理观念由理想变为现实。“制度作为实现某种伦理要求的手段,肩负着协调和整合社会成员的价值趋向和行为方式的任务,因而它必须把某种伦理要求直接以制度的形式表达出来并确立下来(如法律规范、职业规范等),以便使当下的实践能达到预期的伦理目标。” 由此可见,司法制度本身就是伦理规范,渗透着伦理的意蕴,伦理成为司法制度存续发展的重要精神支柱。
(三)司法公正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
一方面,由于人的无限膨胀的自然属性的存在,在现实利益面前很难使法官都能在裁判中秉持道德崇高。另一方面,道德教化只具有软约束力,对道德素质较高的法官有效,对那些道德素质低的法官则无能为力。所以,要提高法官的道德素质,必须加强制度伦理建设。“离开制度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与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尊奉这些要求,充其量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 “制度要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并转化为多数人的行为规范,首先取决于制度标示的道德价值导向,并在多大程度上贯彻了公平正义原则。如果制度与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不完全一致,那么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就难免苍白无力。”
目前司法不公的存在与司法制度缺少伦理底蕴有一定的关联。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构建从伦理的维度来考量、构建司法制度,将那些“应然”的伦理价值和观念借助司法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以自律为归属,将伦理内化于司法制度中,重新整合司法制度,在内在逻辑上使伦理和司法制度紧密相联,导致客观的道德效果,将外在刚性的司法制度与内在柔性的道德相结合,消弭伦理软约束的不足,构建司法制度有效运行的伦理基础与道德诉求,使司法制度刚中有柔,柔中有刚,以他律促进和实现自律,使道德的精神及其诉求能够在相应的司法制度中得以彰显并能够实现,促进法官道德自觉意识的养成,从而实现道德境界的升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永远力求执行法律制度中默示的道德命令。所以,要使司法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将司法制度的外在强制转化为法官的内在自觉,这样,司法制度的效果才能更牢固、更持久。
三、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何以必要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制度变迁的重要时期,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人们由身份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变,“建立在传统社会基础上的个体道德修养论也必然向建立在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普遍化、‘人的需要体系日益丰富和多样化’的现代社会基础上的制度伦理转变”。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已经不能单靠传统道德的方法去解决,制度伦理为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一)遏制当下司法不公的迫切需要
我国在司法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腐败严重,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武汉中院、湖南高院、深圳中院、阜阳中院先后有多名法官腐败。当“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成为一条司法潜规则时,当“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成为某些法官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时,我们理应从司法制度的源头去构建我国的司法公正伦理体系。现有的司法制度调控作用失效,对法官的行为缺乏约束与引领。因此,为遏制司法不公,应突破传统的“宣传教化”的单维度视野,在注重个体向善教育培养的同时,强化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构建,从制度伦理层面来强化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约束,从而达到法官自律的崇高境界。
(二)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正在全力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利是经济活动的本质属性,“经济人”的理性毕竟有限,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容易导致个人中心主义和拜金主义,使市场主体的行为背离道德。当今社会日渐浮躁和功利化,使得司法领域中反腐败斗争很严峻。在这种社会风气下,面对种种诱惑,作为“经济人”的法官要做到清正廉洁并不容易。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法官比普通百姓面临更多的诱惑和考验。现实生活中法官犯错误主要是不能固守操守,承受考验。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着金钱的诱惑、权势的压力和人情的缠绕。有的法官经不起考验,腐化堕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官吃请受礼,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法官作为“经济人”的道德理性只有在有效的制度规范下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对“经济人”的有效调控,这需要良好的制度来保障,需要制度伦理来支撑。 (三)解决当前价值支撑缺位的现实需要
我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性善论”的基础上对人性过高设计,要求人人都做君子、圣人,忽视了人的自然属性。孟子曰:“人之初,性本善”、荀子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这些思想具有道德理想主义色彩,着重于通过道德激励和宣扬,来拔高人的精神境界,使人们成圣成王。人性既包括人的自然属性,也包括人的社会属性。当人的自然属性长期受到压抑、道德规范对人要求过高、实践中很难实行,人性很容易扭曲,造成“双重人格”,导致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在高调的道德宣传教育下,产生了虚伪人格现象以及社会道德失范现象。这既体现了传统伦理文化在应对社会现实中的无能为力,也体现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的缺失。这迫使人们重新审视道德教育的视野,实现视野转向,即将道德教育的视野由个体善转向制度善,这是一种全新的思维范式。道德建设不仅仅是舆论宣传教育的问题,更是通过制度本身的规范力量予以引导的问题。司法制度伦理在承认人性弱点的前提下,通过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来防范人性的弱点,利用制度规范来保障道德,从而能有效地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提供价值支撑。
(四)有效应对制度设计挑战的需要
当前,司法制度面临着一定挑战:一方面,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滞后于经济发展,司法制度的刚性有余而内在合理性欠缺,有必要进行伦理考量;另一方面,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日益突显。实践证明,依靠教育引导和法律约束是不够的。现实迫使我们从本源问题上来思考问题,这就是制度和体制问题。邓小平也曾指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制度是支配现代社会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善恶之分。好的制度能引导人们向善,坏的制度能教唆人们从恶。所以,在制度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必须以伦理为逻辑起点,以伦理为考量标准,从而使制度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健全和完善制度本身,使其更容易引导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信仰,被人们自觉遵守履行。
(五)保障法官道德建设的需要
司法制度伦理所标示的规范是每个法官都应遵守的,不以其个人意志为转移,使法官道德的建设具有普遍性。司法制度伦理外显于制度规范,制度规范具有稳定性,避免了法官道德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司法制度伦理“是在反复总结伦理道德活动的经验教训,经历长时期的规范与反规范的行为较量之后逐步形成的,是道德理性长期积淀凝聚而成的人类文明的结晶,不仅具有空间上的稳定性,而且具有时间上的稳定性。” 这种稳定性起着价值导向的作用,有助于法官良好道德的养成。司法制度伦理具有制度的强制性,有力地规范法官的行为,保障法官道德的实现。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遏制我国当下的司法不公,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研究具有可能性与必要性。司法公正的制度伦理将制度的硬约束与伦理的软约束相结合,依托制度和法律的强制力实施道德,有利于实现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商务印书馆,1983.193
[2]辞海(第6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2455
[3]黄成华,左伟.制度伦理及其限度[J].青海社会科学,2003(1):58
[4]梁禹祥.制度伦理与道德建设[J].道德与文明,2000(3):30
[5]杨清荣.略论制度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J].道德与文明,2001(6):17
[6]杨清荣.制度的伦理与伦理的制度——兼论我国当前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4):90
[7]高巍翔.制度的伦理性与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解[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90
[8] 缪斌.道德调控与制度伦理解[J].湖南社会科学,2009(2):10
[9] 龚天平.论制度伦理的内涵及其意义[J].宁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24
[10]龚天平.论制度伦理的内涵及其意义[J].宁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24
[11]杨清荣.略论制度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J].道德与文明,2001(6):17
[12]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2
[13] 高巍翔.制度的伦理性与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解[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92
[14]对江作军、余仁武《制度伦理研究探微》中的部分观点予以借鉴。
[15]施惠玲.制度伦理研究述评[J].哲学动态,2000(12):10
[16]这是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一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政治局讨论通过。
[17] 盛秀英.制度伦理与官德建设[J].理论探讨,200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