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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老伴共生育三子。老伴去世后,73岁的我年迈力衰,身患疾病,与二子一起生活。2018年4月初的一個晚上,我关大门时不慎摔倒致股骨头骨折,因治疗不及时诱发股骨头坏死,需要手术治疗,费用预计约3万元。可我仅有8000元的积蓄,向三个儿子要,他们只同意给2000至3000元,因治病钱无着落,我非常着急,此种情形下,可否让三个儿子先行给付治病费?
答: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最高法院适用
我与老伴共生育三子。老伴去世后,73岁的我年迈力衰,身患疾病,与二子一起生活。2018年4月初的一個晚上,我关大门时不慎摔倒致股骨头骨折,因治疗不及时诱发股骨头坏死,需要手术治疗,费用预计约3万元。可我仅有8000元的积蓄,向三个儿子要,他们只同意给2000至3000元,因治病钱无着落,我非常着急,此种情形下,可否让三个儿子先行给付治病费?
答: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最高法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