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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由此确立行政法的原则、原理和理论体系。本文就行政法学的发展过程分析其内涵,并就其目前形势以及未来发展做出预估。
关键词 行政法学 内涵 发展趋势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分支,拥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它的研究对象,包括行政法规,行政法律意见知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法律理论的实践应用等。这样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行政执法和行政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分析会受到一定的人文精神的支配和影响。
一、我国行政法学不同时期的发展及其内涵
20世纪80年代初——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这是行政法学的起步时期。鉴于10年文革给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带来的惨痛教训,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局立足于眼前,开始行政管理实施法例的立法工作。随着行政立法现象的出现,我国也开始针对行政和立法进行理论研究,但由于缺乏长期的宪法的行政法律基础,同时也深受苏联联盟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影响,所以这个时候机构的行政改革和法律理论研究的兴起实际上是将苏联行政法完好无损地搬到了中国,苏联行政法中的命令与服从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在内容方面具有强大的管理和行政的色彩,导致其具有较多的管理学或行政学的影子,但是没有行政法学自己的理论更没有对行政法学理论的阐释。在行政法学的谈论范围内,被广大群众关注的是法律保护和法律监督,很少解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法律制度,,行政救济理论。在法律和管理之间的关系描述几乎没有。法律服从管理或行政,监管或行政把法当作工具和武器,法也是监管或行政法律的逻辑起点。这个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使得我们的固有法律文化在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管理的一些事物中没有起到任何影响。发布首本《行政法概要》就是是苏联行政法在该时段的翻版。
80年代后期——90 年代中期。这是行政法的初步发展时期。 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已经深刻意识到对人权的尊重,故而颁布和实施了《行政诉讼法》。这是行政法的演变最重要的阶段式里程碑。其直接内涵是中国终于拥有了一个大众的,獨立的行政诉讼系统。标志着行政执法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约束,而是将行政机关和行政对象来约束人合法的行政行为作为目标,重点是要建立控制机制的基本支点诉讼。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法发展出现重大转折点。首要思考的是研究议程上是基于对行政执法问题的理论的研究。因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为构建行政法理论体系提供了一个立足点,这也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其次是确定行政法的研究基本范围以及在中国国情上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切地说是通过研究总结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行政救济的基本原则,并在该领域的基本原则研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的基础上,针对于中国的经济改革的基本国情和从国外行政法的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的实际案例分析,在许多类型优点的基础上,完成了建立适应中国基本国情的行政法。行政执法,初步建立了自己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形成了“平衡理论”,“服务”和“公共利益理论”等诸多学说,开始强调权力制约权力,限制行政公权的执法权力,以程序权抗衡执法权等概念。虽然这些理论都缺乏深度,但毕竟在中国,在其自身的行政执法中认真思考的人文精神,这些教义本身就过于抽象,外国行政法常见的材料提取,抽象和重新组织有利于基本行政法律和新解释的基本原则,和也许难以得到接受这些教义的类别是的结果,但它可以激发人们的思想,使人们的思维发散,培养一个新的思维方式、中国的行政法律成立行政科学理论的推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就是因为这一点,使得我们国家的行政法律难以摆脱强烈的色彩管理的内容,开始与分离的管理“主体——行为——救济”的主要线路系统行政法律理论开始到初具规模。然而,由于行政执法的问题,即是什么性质的行政法问题,都一直没有开展行政执法的深入研究和满意的答复,从哲学的角度的基本理论,使行政执法缺乏“龙头理论“,最终没有形成整套理论体系。然而,基本理论和行政法方面的研究成果的出现,特别是作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法律和行政补救措施的理论补充,中国已经表明中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行政法。
90年代中期——上世纪末。这个时期,我国行政法学全面、深入发展并形成基本理论体系。从理论上看, 普通法学的研究一般有应用研究、规范研究、原理研究和哲学研究等四个不同的层次。行政法学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 在前三个层次的研究就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它在对行政法哲学的思考上却是相当薄弱。这是因为缺乏行政法深厚的理论基础,直接导致了整个法律界是很难提高,无法对知识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他们的边缘化状态日益突出。鉴于此,行政法执行系统必须为行政法哲学的进行反思与重构,是一个必须着眼于中国的行政法律的重要的问题。它可以帮助人们形成对行政执法的整体理解,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因此,行政法的调整,可以更高效的管理和监督,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跟风似的开始兴起的一阵哲学思辨。行政法研究不再坚持行政执法规范简单的解释或讨论的重点对策,而是自觉地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什么是行政法律,例如,是什么性质的行政法,行政法的价值是以什么为导向,行政法应该有什么样的内容和作用,以及行政法律制度和理论体系的建设,应根据什么概念为指导,以及其他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作出了不懈的探索。一般来说克服“命令与服从”的人文精神的基本概念,初步形成使用较好的方式来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度,宪法与行政法,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在理论上寻得了合理的答案,尤其是利用社会,行政法律研究的实证分析带来了风格更新,打开正常的学术竞争,并与这些变化相抗衡,使中国行政法律的逐渐转向正轨,并开始向哲理思辨阶段前进,监督行政理论和行政救济理论系统的成熟,逐渐形成了以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法律关系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之间的关系。 二、当下行政法学的状态
1、政治责任模糊,政治官员存在避风港
政治责任必须要分担到相应负责的政府部门,如果因为政府部门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或是决策,最终造成有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结果,虽然不一定违法,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政治责任却是不可避免的。政治官员是政治责任直接承担者的主体——必须接受执政党、权力机关和上级政府等的监督,否则承担政治责任会降低政治责任主体政治上的可信度。目前的政治责任,已逐步形成了“问责”制度,问责制和承担制度。建立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政府的责任,实现合法化,我们讲的负责任的政府,通常与道德责任,政治责任来概括,而忽视了法律责任,所以,这使得政治官员承担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形式蒙混过关,拥有一座避风港。不负责任的政府和政府的道德责任的法律和依法行政,违背法治,法治,这势必会造成混乱
2、中央和地方沟通少,缺乏统一性
根据我国宪法,中央和地方的规则必须保持以下关系:中央机关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指定的条款点,在最大程度上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国地方各级国家线行政机关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始工作,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辖市的划分,各市,州行政机关的具体权力,地方政府必须定期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服务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但宪法之间的关系,真正落实中央和地方法规的基本标准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一些国家的国家组织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是独立的组织,但通过双方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力进行接触,但不如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明确。那是因为我们缺乏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并由此引发要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时,不依照法律依据,只是按照政策和权利威望来调整。
3、知情权越来越受重视,关注透明化办公
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用以实现个人的人身自由。当公众对损害自己的利益时时间都不知道,没有知情权时,它不能达到所谓的政府“管理”和“监督”的政治权利。事实上,正确的信息,还包括通报政府信息,并在占有重要的地位,我们不能对公民限制知情权的内容。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建立了大量复杂和谨慎的入境手续和流程,政治权利是过于狭窄的司法救济实现的。从上面的知识,我们并不一定需要被视为一个公民的权利,知道“管理”,“监督”的政治权利,而拥有作为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这将需要行政法研究人员智慧的引导。
三、行政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1、统筹协调行政法“管理”与“控权”的关系
明确、坚持我国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动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就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自己承担的的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组织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然而,不分党派,地方政府通过委员会之间的各种决策权,执行权属于政府,行政主体没有自有的身份地位。因此,建设行政法律和秩序问题的解决主要是由行政法律解决。明确党之间的关系,以确保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坚定。其次,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机构的服务功能。我们的“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中华民国”,这意味着公共服务的本质是行政主体,全国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行动的目的。但是,中国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将被定位为行政主体享有法定权力,法律,法规授权的执行机构,其管理权力太多太大,但没有特别强调服务的重要性。因此,行政主体的建设,强调服务,代理工作的重要性。
2、建立强制权利模式,提高实用性
过度集中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机关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从原来的行政管理职能到服务功能,这就需要强制性的,以避免色彩的外观,结合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数量和实力的地理分布。因此,行政法的理论家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执法模式,强调司法标准模型的构建和实施司法改革。在行政程序中,特别强调,事前,期间,后来的一系列有效的监督,以确保政府机构的行政首长执行法律时有严格的监管。不同于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官要掌握一定的司法知识,以及相应的行政知识。为此,普通法院相关从业人员加强行政能力培训试验培训,增加知识,行政法司法考试分数比例,同时,在最短的时间建立一个独立的调查权力,行政法庭的管辖。
参考文献:
[1]黄学贤.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
[2]鲁鹏字.论行政法学的阿基米德支点—— 以德国行政法律关系论为核心的考察[J].当代法学,2009](5).
[3]章志远.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之省思[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4]彭贵才.行政法学二十年来的反思与前瞻.行政与法[J].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9(5).
[5]马英娟.监管与经济激励:中国行政法学面临的新课题[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2).
[6]代温世.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述——基于宪法及行政法律规范文本的分析[J]. 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 20(1).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行政法学 内涵 发展趋势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分支,拥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它的研究对象,包括行政法规,行政法律意见知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法律理论的实践应用等。这样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行政执法和行政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分析会受到一定的人文精神的支配和影响。
一、我国行政法学不同时期的发展及其内涵
20世纪80年代初——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这是行政法学的起步时期。鉴于10年文革给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带来的惨痛教训,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局立足于眼前,开始行政管理实施法例的立法工作。随着行政立法现象的出现,我国也开始针对行政和立法进行理论研究,但由于缺乏长期的宪法的行政法律基础,同时也深受苏联联盟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影响,所以这个时候机构的行政改革和法律理论研究的兴起实际上是将苏联行政法完好无损地搬到了中国,苏联行政法中的命令与服从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在内容方面具有强大的管理和行政的色彩,导致其具有较多的管理学或行政学的影子,但是没有行政法学自己的理论更没有对行政法学理论的阐释。在行政法学的谈论范围内,被广大群众关注的是法律保护和法律监督,很少解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法律制度,,行政救济理论。在法律和管理之间的关系描述几乎没有。法律服从管理或行政,监管或行政把法当作工具和武器,法也是监管或行政法律的逻辑起点。这个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使得我们的固有法律文化在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管理的一些事物中没有起到任何影响。发布首本《行政法概要》就是是苏联行政法在该时段的翻版。
80年代后期——90 年代中期。这是行政法的初步发展时期。 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已经深刻意识到对人权的尊重,故而颁布和实施了《行政诉讼法》。这是行政法的演变最重要的阶段式里程碑。其直接内涵是中国终于拥有了一个大众的,獨立的行政诉讼系统。标志着行政执法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约束,而是将行政机关和行政对象来约束人合法的行政行为作为目标,重点是要建立控制机制的基本支点诉讼。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法发展出现重大转折点。首要思考的是研究议程上是基于对行政执法问题的理论的研究。因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为构建行政法理论体系提供了一个立足点,这也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其次是确定行政法的研究基本范围以及在中国国情上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切地说是通过研究总结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行政救济的基本原则,并在该领域的基本原则研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的基础上,针对于中国的经济改革的基本国情和从国外行政法的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的实际案例分析,在许多类型优点的基础上,完成了建立适应中国基本国情的行政法。行政执法,初步建立了自己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形成了“平衡理论”,“服务”和“公共利益理论”等诸多学说,开始强调权力制约权力,限制行政公权的执法权力,以程序权抗衡执法权等概念。虽然这些理论都缺乏深度,但毕竟在中国,在其自身的行政执法中认真思考的人文精神,这些教义本身就过于抽象,外国行政法常见的材料提取,抽象和重新组织有利于基本行政法律和新解释的基本原则,和也许难以得到接受这些教义的类别是的结果,但它可以激发人们的思想,使人们的思维发散,培养一个新的思维方式、中国的行政法律成立行政科学理论的推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就是因为这一点,使得我们国家的行政法律难以摆脱强烈的色彩管理的内容,开始与分离的管理“主体——行为——救济”的主要线路系统行政法律理论开始到初具规模。然而,由于行政执法的问题,即是什么性质的行政法问题,都一直没有开展行政执法的深入研究和满意的答复,从哲学的角度的基本理论,使行政执法缺乏“龙头理论“,最终没有形成整套理论体系。然而,基本理论和行政法方面的研究成果的出现,特别是作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法律和行政补救措施的理论补充,中国已经表明中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行政法。
90年代中期——上世纪末。这个时期,我国行政法学全面、深入发展并形成基本理论体系。从理论上看, 普通法学的研究一般有应用研究、规范研究、原理研究和哲学研究等四个不同的层次。行政法学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 在前三个层次的研究就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它在对行政法哲学的思考上却是相当薄弱。这是因为缺乏行政法深厚的理论基础,直接导致了整个法律界是很难提高,无法对知识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他们的边缘化状态日益突出。鉴于此,行政法执行系统必须为行政法哲学的进行反思与重构,是一个必须着眼于中国的行政法律的重要的问题。它可以帮助人们形成对行政执法的整体理解,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因此,行政法的调整,可以更高效的管理和监督,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跟风似的开始兴起的一阵哲学思辨。行政法研究不再坚持行政执法规范简单的解释或讨论的重点对策,而是自觉地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什么是行政法律,例如,是什么性质的行政法,行政法的价值是以什么为导向,行政法应该有什么样的内容和作用,以及行政法律制度和理论体系的建设,应根据什么概念为指导,以及其他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作出了不懈的探索。一般来说克服“命令与服从”的人文精神的基本概念,初步形成使用较好的方式来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度,宪法与行政法,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在理论上寻得了合理的答案,尤其是利用社会,行政法律研究的实证分析带来了风格更新,打开正常的学术竞争,并与这些变化相抗衡,使中国行政法律的逐渐转向正轨,并开始向哲理思辨阶段前进,监督行政理论和行政救济理论系统的成熟,逐渐形成了以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法律关系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之间的关系。 二、当下行政法学的状态
1、政治责任模糊,政治官员存在避风港
政治责任必须要分担到相应负责的政府部门,如果因为政府部门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或是决策,最终造成有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结果,虽然不一定违法,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政治责任却是不可避免的。政治官员是政治责任直接承担者的主体——必须接受执政党、权力机关和上级政府等的监督,否则承担政治责任会降低政治责任主体政治上的可信度。目前的政治责任,已逐步形成了“问责”制度,问责制和承担制度。建立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政府的责任,实现合法化,我们讲的负责任的政府,通常与道德责任,政治责任来概括,而忽视了法律责任,所以,这使得政治官员承担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形式蒙混过关,拥有一座避风港。不负责任的政府和政府的道德责任的法律和依法行政,违背法治,法治,这势必会造成混乱
2、中央和地方沟通少,缺乏统一性
根据我国宪法,中央和地方的规则必须保持以下关系:中央机关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指定的条款点,在最大程度上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国地方各级国家线行政机关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始工作,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辖市的划分,各市,州行政机关的具体权力,地方政府必须定期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服务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但宪法之间的关系,真正落实中央和地方法规的基本标准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一些国家的国家组织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是独立的组织,但通过双方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力进行接触,但不如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明确。那是因为我们缺乏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并由此引发要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时,不依照法律依据,只是按照政策和权利威望来调整。
3、知情权越来越受重视,关注透明化办公
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用以实现个人的人身自由。当公众对损害自己的利益时时间都不知道,没有知情权时,它不能达到所谓的政府“管理”和“监督”的政治权利。事实上,正确的信息,还包括通报政府信息,并在占有重要的地位,我们不能对公民限制知情权的内容。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建立了大量复杂和谨慎的入境手续和流程,政治权利是过于狭窄的司法救济实现的。从上面的知识,我们并不一定需要被视为一个公民的权利,知道“管理”,“监督”的政治权利,而拥有作为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这将需要行政法研究人员智慧的引导。
三、行政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1、统筹协调行政法“管理”与“控权”的关系
明确、坚持我国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动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就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自己承担的的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组织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然而,不分党派,地方政府通过委员会之间的各种决策权,执行权属于政府,行政主体没有自有的身份地位。因此,建设行政法律和秩序问题的解决主要是由行政法律解决。明确党之间的关系,以确保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坚定。其次,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机构的服务功能。我们的“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中华民国”,这意味着公共服务的本质是行政主体,全国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行动的目的。但是,中国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将被定位为行政主体享有法定权力,法律,法规授权的执行机构,其管理权力太多太大,但没有特别强调服务的重要性。因此,行政主体的建设,强调服务,代理工作的重要性。
2、建立强制权利模式,提高实用性
过度集中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机关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从原来的行政管理职能到服务功能,这就需要强制性的,以避免色彩的外观,结合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数量和实力的地理分布。因此,行政法的理论家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执法模式,强调司法标准模型的构建和实施司法改革。在行政程序中,特别强调,事前,期间,后来的一系列有效的监督,以确保政府机构的行政首长执行法律时有严格的监管。不同于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官要掌握一定的司法知识,以及相应的行政知识。为此,普通法院相关从业人员加强行政能力培训试验培训,增加知识,行政法司法考试分数比例,同时,在最短的时间建立一个独立的调查权力,行政法庭的管辖。
参考文献:
[1]黄学贤.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
[2]鲁鹏字.论行政法学的阿基米德支点—— 以德国行政法律关系论为核心的考察[J].当代法学,2009](5).
[3]章志远.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之省思[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4]彭贵才.行政法学二十年来的反思与前瞻.行政与法[J].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9(5).
[5]马英娟.监管与经济激励:中国行政法学面临的新课题[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2).
[6]代温世.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述——基于宪法及行政法律规范文本的分析[J]. 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 20(1).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