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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罗马法发展连带债权制度(或称共同及连带债权人制度)是为了方便多数人管理其债权。罗马法上不承认代理与债权让与。只有连带债权制度能允许每个债权人收取债权、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处分债权并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欧洲普通法中承认代理与债权让与,因此不再需要连带债权。然而其仍被规定进了现代法典中,这迄今仍导致混乱。连带债权关系被错误地当作连带债务关系的镜面规则。但是,对其功能、适用范围以及单个债权人的权利(得处分债权或仅得收取债权)并无统一意见。连带债权的规则并不符合其主要适用情形(即夫妻间或当事人间的联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