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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徒困境说的是这样一个故事,甲乙两个囚徒在坦白与不坦白之间刑期的判处也大不同。如果甲乙都不坦白,则甲乙的刑期同为1年,加起来共2年;如果甲不坦白、乙坦白,则甲判10年,乙判3个月,加起来共10年3个月;如果甲坦白,乙不坦白,则甲判3个月,乙判10年,甲乙刑期加起来也是10年3个月;如果甲乙都坦白,则刑期各判5年,加起来共10年。这一案例说明,如果甲乙两囚徒事先形成同盟,达成合作,要么守口如瓶,可能只有2年的刑期;要么都坦白,最长合起来也只有10年的刑期。否则,如果甲乙双方信息不通,互不信任,互不合作,相互揭发,或者一方坦白一方不坦白,其刑期加起来都是10年3个月。其犯罪成本远远高于不合作。
囚徒困境实际上是对亚当·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可以把个人的自私自利转化为某种社会最大福利假定的批评。事实上,在一定条件下,每个人的“自私”不一定就会“自利”,恶性竞争的结果必将两败俱伤。人们通过类似囚徒困境这样的事例会逐步发现,合作比“自私”更有利,共同遵从一定的合作规则比通过欺诈获得几次不义之财更有利。这样,制度(合作规则)就会被需求并产生作用。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这种合作精神、“利他主义”,并不是某种道德说教的结果,它同样是符合人们对自身利益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原则的,只是人们通过对成本——收益的分析比较,发现合作、双赢所带来的利益可能会更大,所以会作出遵守规则、进行合作的选择。
囚徒困境还揭示了人们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动机。法官之所以迫使囚徒作出了非最优的选择,在客观上是利用了囚徒信息沟通渠道的封闭,使得囚徒的判断能力大为降低,有限信息和有限理性使得囚徒无法达到效用最大化。这也说明了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制度或必要的游戏规则的重要性。可以设想,如果囚徒事先确定了不能改变、必须遵守的规则,那么他们在相互无法沟通的情况下,就可以依赖制度规则,大大降低对对方行为不确定性的疑虑,从而有助于共同作出最优的选择。
除了法官在客观上制造了有限理性的环境之外,囚徒各自的机会主义动机,在他们作出非优化选择中,也起到了作用。大家各自想着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结果却是共同陷入了非最优的选择。
简言之,“囚徒困境”说明了这样一个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社会经济生活需要合作。在个人的效用函数里,既有利己主义,也有利他主义,人们倾向于哪方面,主要受制度因素的影响。因此,运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对于达成个人最优与集体最优的一致性,或者内部效率与外部效率的一致性,是非常必要的。
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是从人的需要或欲望开始的。“囚徒困境”模型是新制度经济学经常用以论证制度之于人的重要性的一个经典案例。亚当·斯密以人是“经济人”为假设,认为经济人就是追求自己目标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人。而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着重于研究人、制度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并已渐成当代经济学主流的新制度经济学,则对传统的经济人假定提出了批评,作了修改,对人的行为内涵作出了一些新的分析和假设,其要旨即人的行为动机的双重性、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人们追求财富最大化,或者说经济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们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人类历史上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这种双重动机均衡的结果。同时,制度在塑造人们这种双重动机方面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谓有限理性,是指人的行为“既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环境是复杂的,人们所面临的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这是从客观上来看;二是人对环境的认识能力和计算能力是有限的,即智力有限,这是从主观上来看的。由此,新制度经济学推论:第一,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可以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知环境的能力。第二,由于不确定性和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使得每个人对环境反应的主观模型也不一样,从而导致人们选择上的差别和制度规则上的差别。这两点推论,第一点是说明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可以为有限理性的人们提供帮助。而第二点则说明有限理性对制度设立的影响,会影响人们对制度的选择,造成制度上的差异。
至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指人对自我利益的考虑和追求,也就是说,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以便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倾向。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人类社会各种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来源;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又可能会诱导出某些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总之,新制度经济学非常注重制度的作用,认为在经济发展中制度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其基本出发点的逻辑是这样的:经济发展的绩效是由人们的经济活动、经济行为造成的,而人们活动、行为的方式和逻辑是由人们的动机决定的,人们的动机则是由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制度所诱导、塑造和决定的。因此,制度是影响经济绩效好坏以及确定经济绩效好坏评价标准的最终决定因素。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商业贿赂的成因,无疑与人的行为动机的双重性、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有关。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产品销售、客户营销、代理或被代理等商务或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商业贿赂风险。对照商业贿赂的种种界定,从今年来发生的案件情况来看,商业贿赂问题确实不容忽视,占相当高的比例。此外,还有相当部分严重违规事件和失职渎职的背后,也潜藏着商业贿赂的影子。因此,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盲目竞争、信息不对称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缺陷条件下,在全社会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中,运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的“囚徒困境”理论,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一是非正式约束,即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行为规则。它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二是正式约束,即成文约束或成文规则,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以正式文本形式颁布的、并往往以国家权威为后盾强制实施的一系列规则。它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契约等,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所构成的等级结构。三是实施机制,判断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完善,除以上两部分外,更主要的是看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有力。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这一原理,笔者认为,构建治理商业贿赂长效的制度机制,应当着重从筑牢自律、他律两道防线和狠抓实施机制落实等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倡导自我约束。自律,也即自我约束,主要通过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自觉地、能动地抵制不良行为,这是治理商业贿赂最为首要的思想防线。筑牢防治商业贿赂坚实的思想防线,必须以提高自我修养为基础。为此,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观、伦理观、荣辱观、业绩观的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从思想观念上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从而提高反商业贿赂的自觉性;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认知商业贿赂,细读惩治条款,发挥法规惩治的警示作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学习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其原因和危害性,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和合规经营意识,增强反对商业贿赂的警觉性。同时,商业贿赂行为具有的显性和隐性特点,决定了他律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此,切实提高自我精神境界,努力做到“慎独”,也是倡导自律重要性的客观要求。
二是强化法规约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筑个人自律防线固然重要,但严明的他律,即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则更为重要。为创造合作共赢的和谐环境,规范各企事业单位(最终的决定因素仍然是人)的经营行为和员工的从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及因商业贿赂引发的其他案件,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费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益,我们要尽可能地细化和明确包括相关商业贿赂的主体、客体、界定和分类等在内的法规制度,构筑起抵制商业贿赂坚固有效的他律防线,增强员工对商业贿赂的甄别能力,进而有的放矢地规避或防范商业贿赂。尤其是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市场缺陷的影响,为谋求“利益最大化”,市场营销的某些行为面临“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规”的严峻挑战。这就更需要我们采取审慎的态度,健全和明晰规章制度,规范市场营销活动,依法办事,合规经营,杜绝不当得利行为,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三是落实实施机制。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贵在防范,重在落实。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要狠抓落实实施机制建设,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加强基础管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法规制度学习,开展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合规文化教育,持之以恒地狠抓企业文化建设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快推进全面问责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责编 周边)
囚徒困境实际上是对亚当·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可以把个人的自私自利转化为某种社会最大福利假定的批评。事实上,在一定条件下,每个人的“自私”不一定就会“自利”,恶性竞争的结果必将两败俱伤。人们通过类似囚徒困境这样的事例会逐步发现,合作比“自私”更有利,共同遵从一定的合作规则比通过欺诈获得几次不义之财更有利。这样,制度(合作规则)就会被需求并产生作用。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这种合作精神、“利他主义”,并不是某种道德说教的结果,它同样是符合人们对自身利益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原则的,只是人们通过对成本——收益的分析比较,发现合作、双赢所带来的利益可能会更大,所以会作出遵守规则、进行合作的选择。
囚徒困境还揭示了人们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动机。法官之所以迫使囚徒作出了非最优的选择,在客观上是利用了囚徒信息沟通渠道的封闭,使得囚徒的判断能力大为降低,有限信息和有限理性使得囚徒无法达到效用最大化。这也说明了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制度或必要的游戏规则的重要性。可以设想,如果囚徒事先确定了不能改变、必须遵守的规则,那么他们在相互无法沟通的情况下,就可以依赖制度规则,大大降低对对方行为不确定性的疑虑,从而有助于共同作出最优的选择。
除了法官在客观上制造了有限理性的环境之外,囚徒各自的机会主义动机,在他们作出非优化选择中,也起到了作用。大家各自想着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结果却是共同陷入了非最优的选择。
简言之,“囚徒困境”说明了这样一个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社会经济生活需要合作。在个人的效用函数里,既有利己主义,也有利他主义,人们倾向于哪方面,主要受制度因素的影响。因此,运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对于达成个人最优与集体最优的一致性,或者内部效率与外部效率的一致性,是非常必要的。
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是从人的需要或欲望开始的。“囚徒困境”模型是新制度经济学经常用以论证制度之于人的重要性的一个经典案例。亚当·斯密以人是“经济人”为假设,认为经济人就是追求自己目标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人。而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着重于研究人、制度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并已渐成当代经济学主流的新制度经济学,则对传统的经济人假定提出了批评,作了修改,对人的行为内涵作出了一些新的分析和假设,其要旨即人的行为动机的双重性、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人们追求财富最大化,或者说经济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们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人类历史上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这种双重动机均衡的结果。同时,制度在塑造人们这种双重动机方面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谓有限理性,是指人的行为“既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环境是复杂的,人们所面临的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这是从客观上来看;二是人对环境的认识能力和计算能力是有限的,即智力有限,这是从主观上来看的。由此,新制度经济学推论:第一,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可以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知环境的能力。第二,由于不确定性和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使得每个人对环境反应的主观模型也不一样,从而导致人们选择上的差别和制度规则上的差别。这两点推论,第一点是说明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可以为有限理性的人们提供帮助。而第二点则说明有限理性对制度设立的影响,会影响人们对制度的选择,造成制度上的差异。
至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指人对自我利益的考虑和追求,也就是说,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以便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倾向。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人类社会各种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来源;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又可能会诱导出某些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总之,新制度经济学非常注重制度的作用,认为在经济发展中制度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其基本出发点的逻辑是这样的:经济发展的绩效是由人们的经济活动、经济行为造成的,而人们活动、行为的方式和逻辑是由人们的动机决定的,人们的动机则是由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制度所诱导、塑造和决定的。因此,制度是影响经济绩效好坏以及确定经济绩效好坏评价标准的最终决定因素。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商业贿赂的成因,无疑与人的行为动机的双重性、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有关。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产品销售、客户营销、代理或被代理等商务或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商业贿赂风险。对照商业贿赂的种种界定,从今年来发生的案件情况来看,商业贿赂问题确实不容忽视,占相当高的比例。此外,还有相当部分严重违规事件和失职渎职的背后,也潜藏着商业贿赂的影子。因此,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盲目竞争、信息不对称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缺陷条件下,在全社会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中,运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的“囚徒困境”理论,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一是非正式约束,即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行为规则。它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二是正式约束,即成文约束或成文规则,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以正式文本形式颁布的、并往往以国家权威为后盾强制实施的一系列规则。它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契约等,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所构成的等级结构。三是实施机制,判断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完善,除以上两部分外,更主要的是看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有力。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这一原理,笔者认为,构建治理商业贿赂长效的制度机制,应当着重从筑牢自律、他律两道防线和狠抓实施机制落实等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倡导自我约束。自律,也即自我约束,主要通过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自觉地、能动地抵制不良行为,这是治理商业贿赂最为首要的思想防线。筑牢防治商业贿赂坚实的思想防线,必须以提高自我修养为基础。为此,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观、伦理观、荣辱观、业绩观的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从思想观念上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从而提高反商业贿赂的自觉性;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认知商业贿赂,细读惩治条款,发挥法规惩治的警示作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学习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其原因和危害性,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和合规经营意识,增强反对商业贿赂的警觉性。同时,商业贿赂行为具有的显性和隐性特点,决定了他律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此,切实提高自我精神境界,努力做到“慎独”,也是倡导自律重要性的客观要求。
二是强化法规约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筑个人自律防线固然重要,但严明的他律,即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则更为重要。为创造合作共赢的和谐环境,规范各企事业单位(最终的决定因素仍然是人)的经营行为和员工的从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及因商业贿赂引发的其他案件,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费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益,我们要尽可能地细化和明确包括相关商业贿赂的主体、客体、界定和分类等在内的法规制度,构筑起抵制商业贿赂坚固有效的他律防线,增强员工对商业贿赂的甄别能力,进而有的放矢地规避或防范商业贿赂。尤其是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市场缺陷的影响,为谋求“利益最大化”,市场营销的某些行为面临“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规”的严峻挑战。这就更需要我们采取审慎的态度,健全和明晰规章制度,规范市场营销活动,依法办事,合规经营,杜绝不当得利行为,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三是落实实施机制。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贵在防范,重在落实。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要狠抓落实实施机制建设,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加强基础管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法规制度学习,开展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合规文化教育,持之以恒地狠抓企业文化建设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快推进全面问责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责编 周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