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法院的“提前介入”

来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ng_cas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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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形态,其“复杂性”与“恶性”特征导致案件的危害性大于普通刑事犯罪,此为法院提前介入之必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在现代法治的范围内依法打击犯罪,法院介入的中立性底线不可突破,要严格把握法院介入的尺度和时机.为防止法官提前介入而产生先入为主的判断,应设立专门介入法官、提供证据标准指引规范、发布专项“指导性”案例等路径,在保持审判中立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院的证据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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