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的法治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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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互联网的应用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舆论应运而生,充斥着我们的网络生活。网络舆论是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表达。由于网络舆论的隐匿性、交互性等特点,广大网民在网络平台上可以对当下的热议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参与对案件的评论,并迅速得到传播;同时这也体现了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主人翁意识不断加强。由于网络平台的公共性,多种看法、意见相交汇达到一定规模,便形成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属于舆论监督的一种表现方式,其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监督司法活动;超出限度可能形成多数人暴力,干预司法审判、影响司法独立。因此,为了避免网络舆论的这种消极影响,认真分析致使网络舆论和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原因尤为重要。任何事物之间的对立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因此通过加强有关网络舆论方面的立法、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改善信息公开并加强网民和司法工作者之间的沟通、完善司法独立制度等种种方式,使得其两者之间的冲突可以得到改善,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并最终促成彼此之间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2-0081-05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各种社交媒体和移动客户端的高速融合,信息的获取、交流和传播的方式趋于多样化。博客、微博、知乎等社交软件与高科技技术合作使得信息的传播进入高速化运转模式。大量信息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自媒体的发展将信息传播间隔压缩到最小化。网络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交互式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我们可以摆脱传统媒体的滞后性,第一时间获取最新信息并且进行交流。因此,也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名词“网络舆论”。网络舆论的主体没有特殊限制,同样其对象更是网络世界。
  一、 网络舆论概述
  舆论是人脑海中对自身、别人以及他们的需要、意图和人际关系所形成的图像。舆论将这种图像经过大脑加工、处理之后形成态度、情绪和意见等形式通过文字表达出来[1]。所以,网络舆论就是通过网络平台将经由网民将自己社会事务的所见、所闻、所感表达出来而形成。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网络舆论也是民意的表现。在网络上,网民可以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形成百家争鸣的状态,最终由于意见之间的博弈,将会形成核心意见。这也是网络舆论的力量所在。
  网络舆论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由此看出,网络舆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公民宪法权利在网络上的表现.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网络舆论发端于虚拟空间,因此具有快速性、互动性、隐匿性和广泛性的特点[2]。得益于这些特点,其既可以成为优良的监督方式,也可以成为潜在的危险,危险一旦得不到控制,将成为一种妨碍与干预。
  由于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加之网络舆论传播的快速性,有关于社会热点的信息一旦上网,就会被传播到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当中,这种效应表现得尤为明显。网络舆论作为舆论监督的表达形式,其主要关切点在于和民生有关的一些热议新闻。网络为人们之间的社交活动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不同于人们传统的交流方式。可以说,它是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网络世界,在这里,每个人都是由二进制构成的符号,彼此之间的交流也无所谓是二进制的不断转换,也就是说,在这里大家隐匿了自己的真实信息。或许恰恰因为其隐匿性,才使得大家卸下伪装,将自己内心的想法和声音表达出来,形成言论。这些言论通过网络平台可以针对各种热议新闻进行评论并且参与讨论。网络世界相对而言其准入性比较低,不会对其使用者有身份上的要求。因此,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和处在何种阶层都可以从自己看待问题的视角出发,真实地表达出自己的意见。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的积极作用
  舆论监督如前所述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舆论在西方其被称为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并列的“第四种权力”,由此可见其重要性。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种监督作用似乎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这种监督作用的本质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司法活动也是通过法律对各种社会關系的调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由此看来在本质上它们拥有共同的价值目标。但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一切依照法律规定,才能实现这种本质上的公平正义。网络舆论只能通过监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各种权力来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亦有重要作用。“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一次不公的裁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决把水源败坏了。”[3]这句话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描述得恰如其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当中,要想实现司法公正,也只能仰仗其自身的独立。期待一个不独立的司法机关来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简直是天方夜谭。网络舆论这种监督方式正好可以凭借其自身特点督促司法机关的独立。由于网络平台是一个公开、开放的平台,公民可以根据自己自身的经验、认知对热议案件的相关司法审判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些意见来自不同职业或阶层的人,他们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有不同的认知,他们积极参与其中,这也是公民参与权和知情权的一种表现。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公民通过对案件的关注,知晓了如何将法律条文适用到个案当中,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为司法独立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公民在网络上通过关注有关热议案件的审判过程,使得审判活动不再神秘化,而是趋向公开化、透明化。同时得益于舆论监督,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立性亦在增强,暗箱操作也烟消云散。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4]舆论监督不仅可以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而且还可以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目前,社会上贪污腐败的现象比较严重。这种风气将使得法律异化为某些人手中的工具,干预司法独立,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决。显然这种现象会使得司法独立性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了。舆论监督以其独特的监督方式有效遏制这种不良社会风气,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坚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的消极作用
  由于网络舆论传播的快速性,许多热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公布于网络。网络舆论对案情的描述非常模糊,广大网民只能根据网络上仅有的信息对案件的认识案件的性质展开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广大网民由于身份和职业的不同,会存在不同的认知,因此对案件形成不同的见解,形成自己的一份“判决”。但是在司法活动中,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程序,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法官进行审判,方能得出最终的判决。而且,在此期间,这些案件在网络上已经被热议很久,网民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已经形成一份“判决”并且在法院最终裁决公布之前,舆论审判的“判决”已经持续影响着广大网民,随着网络媒体的不断发展,这种影响愈演愈烈。最终就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在合法有效的裁决宣判之前,人们心中早有定论。若结果相同,广大网民们觉得理所应当,声称自己的正义得到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就得到实现了。若结果相悖,广大网民便会诉诸审判不公正,久而久之将会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表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应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但是,在当今的网络时代,法律案件呈现于网络,广大网民基于自己的思维定式,在案件未审结之前,就已经形成舆论审判。这种审判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民意的表现。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可能避开网络,因此,其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网络舆论属于网民们的言论自由,但是这些舆论之间相互博弈发展到一定规模,可能会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舆论审判。这种审判不同于司法审判,尽管两者的目的都是追求公平正义。网络舆论由于其主体的复杂性,因此其中掺杂较多情感因素,并且常常以道德为审判标准,对案件进行道德审判、得出最终结果。而司法审判由法官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更多表现为理性审判,极少被情感蒙蔽双眼。在案件审判过程当中,网络舆论以其铺天盖地的影响力根植于人们心中,同时也对法官审判过程造成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司法独立。除此之外,网络舆论凭借其自身的特点,在网络上掀起舆论风波,如果任其自由发展下去,将会引发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当秩序状态受到威胁,政府就将发挥它的维稳功能,利用公权力遏制这种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难免出现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状况,严重侵害了司法独立。诸如之前的“许霆案”“药家鑫案”等案件借助网络舆论的推力颠覆司法裁决,不同程度地干预了司法独立。这一现象危害了司法权威性,诱导人们遇到法律问题时,不诉诸法律,而是期望网络舆论能替代司法审判实现公平正义。这一现象的频繁出现,提醒我们应当重新审视网络舆论的舆论监督是否超过限度。
  四、网络舆论干预司法独立的原因
  如前所述网络舆论只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表达。那么这种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司法独立,究其原因为何。在西方国家同样存在网络舆论,其国家公民在面对这种影响性较大的案件时,情形与我们国家存在明显不同。同样争议性的案件却产生不同的态度。其中,缘由值得我们认真探索。当我国网民遇到审判结果与预期结果相悖时,广大网民们首先映入脑中的是司法裁判不公正,并没有审视自己的预期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反而更多是从道德层面来分辨案件是非以及裁决结果是否正义。此时,诸多网络舆论的攻击点转向对司法独立性的质疑,不正当的人际关系左右了司法裁决,从而使得最终裁决结果符合某些幕后操作者的个人利益,忽略所谓的公平正义,无视法律的正当性规定。即便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当中,这种关系式思维仍然深入人心,甚至已经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得不说这种思维模式使得广大网民对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了误解,形成了对于法院依法进行裁判的偏见。在一些西方国家中,最终裁决结果宣布之前,网络上同样也存在一些激烈的舆论。但是一旦结果宣布以后,网络舆论信任并尊重法院做出的裁决,选择相信这就是正义的结果。对比这两种态度,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网民的法律信仰程度比较低,司法公信力有待提升。这种对法律的不信任,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导致网络舆论干预司法独立有机可乘。
  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给网络舆论干预审判创造了机会。在当下我国的法治状况下,司法独立性不足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也对司法权独立做了有关规定。但是,我国的司法独立水平仍然不及西方一些国家。司法独立固然重要,没有独立的司法地位,司法公正也就很难实现。但是,保障司法机关得以独立审判的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并不牢固。现实当中存在诸多因素干扰司法独立。行政权对司法權的干预,这种传统已经根深蒂固,在目前这种环境下做出改变,情况并不乐观。我国宪法中规定,我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是有法律根据的。并且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司法活动当中,一些权力机关没有把握好监督和干预的界限,跨越监督权利用手中权力干预现实的司法审判活动,并且左右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5]。这种权力异化情况是极具危险性的。在法院内部同样存在致使司法独立性不足的因素,即法院内部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虽然规定这种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在实际审判活动中,这种关系经常异化为行政权力关系,出现下级应当按照上级的指示与命令进行审判活动,这种情况下独立性何在。
  五、如何促进网络舆论和司法独立之间的良性发展
  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在正当限度内,对司法独立具有促进作用。一旦超出限度,将会呈现出对司法独立不同程度的干预。网络舆论是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将会助益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审慎地对待网络舆论和司法独立。
  (一)加强规范网络秩序的立法
  网络平台是一个公共、畅所欲言的平台,是个人言论自由的体现。但这种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自由,仍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为了网络平台的秩序,适度的法律规定是必需的。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当中已经存在规范网络平台秩序的相关法律,但是随着网络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现有法律在面对一些网络舆论问题时,仍然显得苍白无力。网络世界的繁荣发展必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在网络舆论发挥监督作用的过程中,一些人瞄准契机,企图通过网络舆论市场的运行,诱导多数人的暴力,进而通过舆论审判控制司法审判[6]。尤其是当事人诉诸法律得不到预期结果的时候,这些团队就应运而生,生存于网络市场,通过控制广大网民的网络舆论,来满足当事人的预期。这种现象的存在,对司法独立将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遏止。在相关问题的立法规定上,我们应当在认清本国的社会环境的情况下,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并且可以吸收广大网民的意见,将科学性和民主性融入立法工作当中,还要兼顾平衡言论自由保护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   (二)提高司法工作者之法律素养
  在具有较大影响力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网络上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网络舆论。面对这些网络舆论,法官可能会受到些许影响。此时,法官应当坚定自己的信念,相信自己是依照法律的公正裁决者。考夫曼曾经说过,司法独立原则只有在法官们通过他们的模范行为和业务工作上的自我克制,继续不断地争得它,而且无愧于它的时候,这一原则才会坚持下去[7]。因此,法官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对于抵制其他干扰因素,维护司法独立具有重要作用。网络舆论只是广大网民依照道德价值“审判”的结果,其中掺杂多种情感因素。而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技术,以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其表现为理性审判。在此,并不是要求法官一味排斥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民意的表现,而是需要法官审慎地对待网络舆论,在尊重的基础上,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决。同样,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工作者还应当重视廉洁司法,拒绝其他权力因素干扰司法裁判。因此,司法工作者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坚决依据法律断案,排除外在因素干扰,为努力实现个案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公平与法治不懈奋斗。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并加强网民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
  在审判过程中,由于信息闭塞,广大网民容易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造成误解,再加之网民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由此而形成的网络舆论远离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整个案件的审判乃至于最终裁决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关热议案件官方信息的公布显得尤为重要。在传统媒体、官方网站以及一些网络应用平台如微博、微信等公布相关案件的进程,广大网民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官方信息,跟踪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有效防止舆论在传播过程当中出现的信息不真实。同时,信息公开也是网络舆论发挥监督作用的一种方式。通过官方信息的公布,广大网民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监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督促司法机关在实现正义的同时兼顾效率。
  在注重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还要解决广大网民缺乏法律知识这一现实问题。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将在案件审判过程当中为其提供新的价值判断,使其不再局限于依据道德正义关注案件审理。但是,期望一朝一夕之间就能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只能循序渐进,通过加强网民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解决网民们缺乏法律知识的问题。相关案件官方信息公布以后,公民可以针对案件的疑点进行提问,然后官方人员进行解疑。同时,网络舆论也是民意的表达,在与网民沟通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悉心听取民意,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尊重民意。在审判实践中,一个案件通常存在相当多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事实问题,还涉及法律问题。由于网民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沟通,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不了解,只能凭借网络上零碎信息进行评论,难免歪曲事实,由此形成的网络舆论其监督作用也难以得到发挥。
  (四)公民理性对待热议案件
  在网络平台上,网络舆论是由广大网民作为主体的舆论活动,而其舆论活动又表现为网民的言论自由。因此,想要平衡网络舆论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还需要考虑产生网络舆论的主体——广大网民。网民们的认知左右着其网络舆论的内容。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公民应当注重提升法律意识,将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贯彻到日常生活当中。当面对网上的热议案件时,应当学会辨别信息的真伪,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要随意跟风评论。在评论时,注意了解多方信息,结合自己的法律认知,理性评判案件。网民对于案件的评判往往不能摆脱情感因素的影响,从道德正义的角度出发,忽视法律的理性审判。在目前法治状况下,我们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念,法官依据法律进行裁判,法官是正义的代表。基于广大网民都是理性人,因此受其意志支配的行为应当是理性的。在参与案件评论时,我们应当坚持从理性出发,审慎地看待案件,形成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努力发挥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司法独立,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五)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司法独立性不足,也是网络舆论能够干预司法审判的一个原因。面对我国司法独立性不足的现状,我们应该加以重视,注重完善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前面已经对致使司法独立性不足的相关因素进行了简要阐述。在我国,人大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以权力机关不仅不应该在行使监督权时妨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反而应当尽可能帮助法院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为法院的严格司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8]。因此,人大应当正确行使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的现象进行制止,督促法官廉洁司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经常被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关系之间的异化将会严重削弱司法独立性。因此,对于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应当做出明确指示。司法独立的关键是法官独立。法官独立要求其审判实践当中必须忠于法律规定,努力排除一切外在力量的干扰。但是,目前我国法官的独立水平仍然比较低。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结合本国国情并且借鉴外国有关法官独立的规定,在审判实践当中真正落实法官独立.
  六、结论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在现代社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充分表达,同时也反映了公民们真实的诉求与愿望。越来越多的公民使用网络成为网民并且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网络舆论和司法独立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冲突,无论是网络舆论造势的舆论审判还是司法审判,他们的初衷都是希望案件有一个公正的裁决,实现社会正义。只是两种方式的价值判断标准有所不同。网络舆论通常以道德作为其评议案件的标准,而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理性裁判。司法机关认真对待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而后方可得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对于网络舆论干预司法独立,也并不是绝对的,网络舆论在合理的限度可以有效地发挥其监督作用。而且网络舆论也是民意的反映,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重视和网民之间的沟通,充分重视民意;在保证司法独立前提下,尊重民意。网络舆论为何能够干预司法独立,除了网络舆论的原因,还应该从其自身寻找原因。从某种层面上来说,网络舆论干预司法裁判只是司法独立性不足的一个表现,因此为了能使网络舆论和司法独立性之间良性发展,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必须得到完善。网络舆论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处理不当,将构成对司法独立性的侵害,不利于我国司法权威的树立;倘若利用得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国司法獨立性不足的现状,并且还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12-13.
  [2] 蒋明敏.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风险的特点、成因及其治理[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25-26.
  [3] [英]培根.论司法[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22-23.
  [4] 党生翠.网络舆论蝴蝶效应研究——从“微内容”到舆论风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5] 顾学松.寻求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D].长春:吉林大学,2007:34-36.
  [6] 崔蕴芳.网络舆论形成机制研究[J].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2:66.
  [7] [美]欧文·考夫曼.维护司法独立[M].法学译丛,1981,(3):42-43.
  [8]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59.
  〔责任编辑:张 毫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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