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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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候变化问题在2007年逐渐加热,成为许多重要国际多边会议上讨论的热点议题。如在世界经济论坛、欧盟首脑会议、八国集团峰会、亚欧峰会、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尤其是2007年底召开的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13次会议(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以及在这次会议上美国与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明显分歧,更是将气候变化议题推到国际政治的主要议程。2008年1月23日,世界经济论坛年会在瑞士达沃斯举行。在为期5天的会议上,气候变化问题再次成为大会的主要议题。与会者再次呼吁各国一致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给全球带来的挑战。
  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议题,以气候变化为代表的更广泛层次上的全球环境问题在双边和多边外交中地位明显上升。一方面源于全球性环境问题客观上的日趋严重,如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损耗、大气污染、森林锐减、土地荒漠化、水资源匮乏、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人类社会的生存和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它也是后冷战时代,随着传统的军事安全地位的相对下降,世界各国对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非传统、非军事威胁在主观认识层面上升的结果。无论如何,全球环境问题正渗透到国际关系领域,成为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国际问题。
  
  全球环境问题对国家主权观的挑战
  
  根据传统的国际法观念,主权是对外关系上的独立权和对内关系上的统治权的结合,是国家处理对内事务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利,具有至高无上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和排他性。主权和环境结合构成国家环境主权。传统的国家环境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有权平等参与环境领域的国际事务,对于本国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拥有国内的最高处理权和国际上的自主独立性。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是主权国家内部事务,是主权的象征,具有排他性质,无论其行为导致什么样的环境资源破坏,国际社会都不应该干涉。
  但是,全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它不以人为的主权国家作为分界线,因此,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压力是跨国界的。全球环境问题所具有的跨国性和相互依赖性特征表明,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可以解决外界或者自己引发的环境问题。即使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时也要寻求其他国家的合作。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国家与国家之间需要超越民族国家界限,加强在环境治理问题上的国际合作,进行全球治理。目前,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开始参与全球环境合作,并且作用日益加强,各国的环境主权开始部分被分享和限制,从而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的至上性、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产生了严峻的挑战。例如,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面对保护全球气候这样的问题,传统意义上属于国家主权的某些内部事务,例如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却要由国际条约来规定,国家主权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
  
  全球环境问题对国家利益观的定义
  
  国家利益是满足国家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条件,包括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是国家从事对外交往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国家对外政策制定中发挥着决定性影响。在传统的国家利益观中,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是最重要和现实的国家利益,环境问题几乎没有列为国家的战略考虑范围之中。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了威胁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因素,例如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亦成为影响经济、制约社会的重大问题。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显示,环境污染造成中国年经济损失逾五千亿元,世界20个污染最严重的城市有16个在中国。中国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健康损失占中国GDP7%,預计到2020年达到13%。按照较为现实的估计,中国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3%。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利益理应成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传统上的国家利益观都是从国内角度出发来界定国家利益,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出现,国家利益不仅仅局限在本国范围,也包括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从国际社会的视角,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和考量,也越来越成为国家定义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依据。
  最后,随着国家利益内容的丰富,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方式、手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武力、对抗曾是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而环境问题是个全球性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无力单独解决的难题。依靠武力、对抗来维护国家环境利益是不现实的,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环境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安全合作和国际环境机制创建,才是维护国家环境利益的重要途径。
  
  全球环境问题对国家安全观的冲击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安全问题的跨国性和综合性日益突出,安全的范畴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安全,而日益涉及环境、文化等非传统安全领域。
  全球环境问题出现首先对世界各国及整个人类的生存安全和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如全球气候变暖,会导致海平面上升,从而对一些岛国及有关沿海国家形成存在性威胁。其次,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起国际局势紧张,甚至军事冲突,危及有关国家、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和安全。随着地球自然资源日益紧缺,世界各国为了争夺原材料、能源、土地、海洋通道等关键性环境资源展开了激烈的斗争,甚至酿成了战争。另外,跨界污染和危害转移也会造成国家间冲突。美国与加拿大之间就曾因酸雨问题而长期争吵不休。葡萄牙与西班牙之间,德国与法国之间发生了多次的核电纠纷。尽管环境问题很少成为国家之间重大冲突的唯一直接根源,但它与其他政治、经济或军事等社会性因素结合,却能导致国家间关系的紧张。第三,环境恶化造成了大量环境难民的形成。大量的环境难民跨国迁移,涌入其他国家,不仅加剧了原来国家的动荡,还会给涌入国乃至周边国家带来巨大的不安和压力,成为国际冲突的重要诱因。例如,墨西哥每年有大约1000平方英里的土地荒漠化,给各国农业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造成大量人口为了生存而涌入邻国——美国。移民的大量进入引发了美国诸多的社会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美国国家安全,也成为引发社会混乱和国际纠纷的一个诱因。
  由此可见,在世界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的今天,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也应该与重视军事安全一样,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扩展了传统安全观的内涵,为传统安全观赋予了新的内容。“归根到底,任何国际安全概念都以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基础,这是无法逃避的事实。”“不管下什么定义,生态完整都是国家安全的核心”。   类似于环境这样全球公共问题的兴起对主权国家安全观的影响,还在于它使得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全球安全的相互依赖正日益增强,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全球安全的边界日益模糊。在如何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传统现实主义的安全观信奉“零和博弈”,也就是说一国维护本国的安全手段往往导致他国的不安全,一国安全往往建立在他国的不安全的基础之上,也导致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相背离。但是,随着环境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渗透到国际安全关系领域,一国的环境安全或不安全,直接关系到国际的环境安全与不安全,甚至诸如气候变化已关系到了全球层次上的环境安全与否。
  
  全球环境问题对南北关系的复杂影响
  
  全球环境问题不仅在观念层面导致了国家主权观、安全观和利益观变化,而且对当代国际关系实践产生了多重影响,尤其在南北关系上有更为集中的体现。
  一方面,由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因此,加强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合作与对话。为了防止环境恶化、缓解环境冲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建立了区域或全球性的环境保护合作组织、设置了国际环境合作机构,如建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国际自然保护同盟、绿色和平组织等组织,对指导、规划、推动、协调、组织南北就环境问题的对话和交流提供了平台,这些组织也已成为南北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和信息交流的中心和基地。同时,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也不得不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资金援助和开展环境合作项目。例如,全球环境基金(GEF)自1999年以来已经通过1000多个项目,向14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了大约40亿美元捐赠。这种援助是必要的,正如世界银行在其发展报告中指出,“如果贫困国家准备解决富裕国家所担忧的环境问题,它们有理由得到补偿。”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的方法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对立。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对发展中国家的掠夺性开发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的退化负有主要责任。发达国家则认为,发展中国家正在推进的工业化对环境构成了现实威胁,是环境遭到破坏的重要原因。在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关系上,发展中国家认为应将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联系起来。发达国家却往往片面强调环境保护优先。如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各缔约方均有义务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但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和现实的责任,應首先采取减排行动,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1997年通过的关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以1990年为参照物,应在2012年实现温室气体减排5.2%的目标。而发达国家却不顾历史的责任和现实的能力,笼统强调“共同”应对,有意模糊“有区别的责任”这一重要的原则,认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第一承诺期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不公,要求中国、印度、巴西等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发展中大国也要承担减排任务,并不断向这些发展中国家施加各种压力。最典型的表现是在2007年八国集团峰会上,日本、加拿大等国把发展中国家与美国捆绑在一起,明确表示“后京都谈判”的具体减排目标中,必须包括美国、中国、印度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实际上,西方国家以气候变化问题为幌子,力图阻遏发展中国家的快速发展。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目前全球气温升高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长期的工业排放所造成的,因此,发达国家责无旁贷,必须率先采取减排行动,并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义务。发展中国家目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未来气候变化的相关制度应该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消除贫困基础上,不能因为“减排”而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消除贫困的效果。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种立场差异的背后实质上是南北方经济不平衡和南北贫富分化在起主要作用。南北方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如何达成共识,是世界各国政府能否采取具体措施治理环境的关键所在。
  最后需要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全球环境问题的兴起还推动了各种环境非政府间组织(NGO)的建立,他们开展各种环境运动、致力于达成各种国际环境条约,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而不断地努力。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事务与国际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责任编辑:肖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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