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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目前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数字化音乐作品也随之盛行,而同时对其的侵权行为也愈演愈烈。这其中存在着著作权人,ICP,IAP,网络用户四方利益相互交叉的关系。本文在此就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数字化音乐作品 ICP IAP 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55-02
一、数字化音乐作品侵权的法律关系分析
数字化音乐作品是将音乐作品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储存和下载,并在需要时把数字化信息还原的音乐作品的总称。
在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法律关系中,一般包括四个法律关系主体:著作权人,网络链接服务提供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简称IAP),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网络用户。其中IAP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提供基础的通讯服务, 提供客户机与服务器间的连接(俗称超链接)以支持用户访问网上信息的服务提供商。例如百度,Google等。而ICP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例如:人民网,新浪网等。
作为一位普通的网络用户,若想从网络上下载或者试听自己喜爱的歌曲,一般情况下是通过百度、Google等IAP网站搜索自己喜爱歌曲的名称,然后根据搜索出的结果,任意点击一个提供歌曲试听或者下载的ICP的网站,进入ICP网站后,根据自己的需要,从ICP网站上就可以试听或者下载到自己喜爱的歌曲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存在着如下几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IAP和ICP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今的网络信息是呈爆炸性的发展和传播,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出现在IAP的网站上。面对如此浩瀚的网络信息,要求IAP进行实质性的逐一审查,对于IAP来说明显成本太高,严重损害了IAP的利益,违反了法律基本的公平价值理念。所以,在IAP的义务方面,本文认为无法苛求IAP做到审查其提供搜索的所有网站的实质内容,只需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可。
但为了保护网络音乐版权,本文认为可以赋予IAP当认为在其搜索引擎中提供链接地址的ICP所提供的歌曲试听、下载等服务可能违法时,要求ICP说明情况的权利。若ICP无法证实自己提供的歌曲试听、下载等服务经过著作权人授权,IAP便有权而且有义务在其提供的搜索引擎中删除ICP的地址。而ICP有如实提供给IAP相关情况的义务。
(二)ICP和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ICP和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网络用户有不得上传具有版权的音乐至ICP上供其他用户下载的义务。而ICP也有审查网络用户上传的歌曲是否具有版权,是否侵犯了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的义务,即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歌曲具有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若ICP经审查,网络用户上传的歌曲确实是未经授权的数字化音乐作品,则ICP有权利,更有义务将这些音乐在其网站上删除。
(三)著作权人和IAP、ICP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而IAP、ICP通过所提供的服务,正是法律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保护的内容。所以说,IAP和ICP有义务在各自提供网络服务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著作权人则有权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著作权人和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网络用户非法下载MP3数字化音乐的行为,确实侵犯到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但是,著作权人去追究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会耗费大量的精力,而所得的补偿相对来说又较少,并不经济。所以在本文中对此不多做论述。
由此可见,我们在研究数字化音乐作品的网络侵权时,最为重要的就是IAP和ICP两个主体的侵权行为以及他们应该担负的责任。
二、IAP和ICP在侵权时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规则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从这四个归责原则的定义可以看出,对于行为人是否因自身过错所承担的责任的大小,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严格责任原则其次、过错责任原则再次之、公平责任原则最小。而IAP和ICP在侵权时的所应当采取的罪责原则,主要是由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决定的。
(一)IAP的归责原则
首先,IAP所提供的服务简单的说就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一个搜索引擎,让网络用户通过其搜索引擎可以更加方便地搜索到想要的资讯,有点像充当网络用户和ICP的中介或者媒人的角色。虽然IAP没有直接侵犯到版权歌曲的著作权,但是很多网络个人用户若想下载歌曲,首先是通过IAP搜索,然后找到具体的ICP进行下载。故IAP在某种程度上也间接得侵犯了版权歌曲的著作权。也就是说,IAP是间接侵权主体。对于间接侵权者,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应该相对于直接侵权者要低一些。
其次,上文在提到有关IAP的权利义务之时曾经提到,ICP想在IAP的网站上添加自己网站的链接是件很简单的事情,故要求IAP对所有搜索引擎中的ICP网站的内容进行逐一的实质性审查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那么,对于IAP就不应该采用无过错原则来约束他。如果对IAP采取无过错原则,就是说不论IAP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有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是所有规则原则当中对加害行为人的责任要求最重的归责原则,而如上文所述,IAP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多。如果对IAP适用无过错原则,就会严重损害到IAP的利益,违背了法律的价值平衡的理念。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考虑采用其他的归责原则来约束IAP的行为。比较前文所述的四个归责原则,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加害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要求最低。鉴于IAP所应承担的义务,本文认为IAP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较为合适。受害人对于IAP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的负有举证责任,只有在证明IAP有过错的情况下,IAP才承担责任。那么在MP3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法律关系中,著作权人就是受害人。在认定IAP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著作权人若想主张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二)ICP的归责原则
ICP是直接侵犯版权歌曲著作权的主体,若没有ICP所提供的服务,侵权一说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ICP是直接侵权主体。那么ICP相对于间接侵权主体IAP,其所承担的责任应该要更重一些。既然IAP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ICP适用的归责原则就应当是严格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原则。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非常狭小,那么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对ICP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本文认为,理由不充分。因为从ICP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来看,ICP对其网站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服务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及时停止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向著作权人披露相关侵权行为人的信息。既然认定了ICP有停止和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义务,也认定了ICP对其网站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服务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那么也就是说,只有在ICP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时才对ICP予以苛责。与此同时,我国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于ICP的责任也有所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ICP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在ICP存在过错的情况下,ICP才应当承担责任,那就应当属于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再者说,无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规则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第二,规则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规则的最终要件。第四,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对于ICP而言,无论ICP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对ICP苛责,显然明显不利于对ICP的权益的保护。而且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应当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法律对于ICP没有这一特别规定,所以本文认为不应当对ICP适用无过错原则。
那么对于ICP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呢?本文认为应当对ICP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理由有二:第一,ICP所承担的义务比IAP要重,可以考虑比适用于IAP的过错责任原则更重的严格责任原则。第二,目前,我国对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制度尚且不够完善,网络上存在大量的MP3数字化音乐作品被任意适用和传播的现象,严重侵犯到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所以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认为对于ICP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在出现ICP存在侵权行为后,先推定ICP存在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ICP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在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才免责。那么ICP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第三人过错;三是受害人过错。ICP通过以上三个方面证明了自身不存在过错后,即可免责。这样规定既加重了ICP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对应,又不至于损害ICP的合法权益,可谓寻求到了一种法律的平衡。
注释:
曾宪义,王利明.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71-772.
关键词数字化音乐作品 ICP IAP 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55-02
一、数字化音乐作品侵权的法律关系分析
数字化音乐作品是将音乐作品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储存和下载,并在需要时把数字化信息还原的音乐作品的总称。
在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法律关系中,一般包括四个法律关系主体:著作权人,网络链接服务提供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简称IAP),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网络用户。其中IAP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提供基础的通讯服务, 提供客户机与服务器间的连接(俗称超链接)以支持用户访问网上信息的服务提供商。例如百度,Google等。而ICP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例如:人民网,新浪网等。
作为一位普通的网络用户,若想从网络上下载或者试听自己喜爱的歌曲,一般情况下是通过百度、Google等IAP网站搜索自己喜爱歌曲的名称,然后根据搜索出的结果,任意点击一个提供歌曲试听或者下载的ICP的网站,进入ICP网站后,根据自己的需要,从ICP网站上就可以试听或者下载到自己喜爱的歌曲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存在着如下几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IAP和ICP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今的网络信息是呈爆炸性的发展和传播,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出现在IAP的网站上。面对如此浩瀚的网络信息,要求IAP进行实质性的逐一审查,对于IAP来说明显成本太高,严重损害了IAP的利益,违反了法律基本的公平价值理念。所以,在IAP的义务方面,本文认为无法苛求IAP做到审查其提供搜索的所有网站的实质内容,只需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可。
但为了保护网络音乐版权,本文认为可以赋予IAP当认为在其搜索引擎中提供链接地址的ICP所提供的歌曲试听、下载等服务可能违法时,要求ICP说明情况的权利。若ICP无法证实自己提供的歌曲试听、下载等服务经过著作权人授权,IAP便有权而且有义务在其提供的搜索引擎中删除ICP的地址。而ICP有如实提供给IAP相关情况的义务。
(二)ICP和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ICP和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网络用户有不得上传具有版权的音乐至ICP上供其他用户下载的义务。而ICP也有审查网络用户上传的歌曲是否具有版权,是否侵犯了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的义务,即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歌曲具有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若ICP经审查,网络用户上传的歌曲确实是未经授权的数字化音乐作品,则ICP有权利,更有义务将这些音乐在其网站上删除。
(三)著作权人和IAP、ICP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而IAP、ICP通过所提供的服务,正是法律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保护的内容。所以说,IAP和ICP有义务在各自提供网络服务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著作权人则有权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著作权人和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网络用户非法下载MP3数字化音乐的行为,确实侵犯到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但是,著作权人去追究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会耗费大量的精力,而所得的补偿相对来说又较少,并不经济。所以在本文中对此不多做论述。
由此可见,我们在研究数字化音乐作品的网络侵权时,最为重要的就是IAP和ICP两个主体的侵权行为以及他们应该担负的责任。
二、IAP和ICP在侵权时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规则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从这四个归责原则的定义可以看出,对于行为人是否因自身过错所承担的责任的大小,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严格责任原则其次、过错责任原则再次之、公平责任原则最小。而IAP和ICP在侵权时的所应当采取的罪责原则,主要是由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决定的。
(一)IAP的归责原则
首先,IAP所提供的服务简单的说就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一个搜索引擎,让网络用户通过其搜索引擎可以更加方便地搜索到想要的资讯,有点像充当网络用户和ICP的中介或者媒人的角色。虽然IAP没有直接侵犯到版权歌曲的著作权,但是很多网络个人用户若想下载歌曲,首先是通过IAP搜索,然后找到具体的ICP进行下载。故IAP在某种程度上也间接得侵犯了版权歌曲的著作权。也就是说,IAP是间接侵权主体。对于间接侵权者,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应该相对于直接侵权者要低一些。
其次,上文在提到有关IAP的权利义务之时曾经提到,ICP想在IAP的网站上添加自己网站的链接是件很简单的事情,故要求IAP对所有搜索引擎中的ICP网站的内容进行逐一的实质性审查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那么,对于IAP就不应该采用无过错原则来约束他。如果对IAP采取无过错原则,就是说不论IAP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有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是所有规则原则当中对加害行为人的责任要求最重的归责原则,而如上文所述,IAP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多。如果对IAP适用无过错原则,就会严重损害到IAP的利益,违背了法律的价值平衡的理念。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考虑采用其他的归责原则来约束IAP的行为。比较前文所述的四个归责原则,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加害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要求最低。鉴于IAP所应承担的义务,本文认为IAP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较为合适。受害人对于IAP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的负有举证责任,只有在证明IAP有过错的情况下,IAP才承担责任。那么在MP3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法律关系中,著作权人就是受害人。在认定IAP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著作权人若想主张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二)ICP的归责原则
ICP是直接侵犯版权歌曲著作权的主体,若没有ICP所提供的服务,侵权一说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ICP是直接侵权主体。那么ICP相对于间接侵权主体IAP,其所承担的责任应该要更重一些。既然IAP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ICP适用的归责原则就应当是严格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原则。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非常狭小,那么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对ICP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本文认为,理由不充分。因为从ICP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来看,ICP对其网站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服务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及时停止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向著作权人披露相关侵权行为人的信息。既然认定了ICP有停止和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义务,也认定了ICP对其网站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服务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那么也就是说,只有在ICP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时才对ICP予以苛责。与此同时,我国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于ICP的责任也有所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ICP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在ICP存在过错的情况下,ICP才应当承担责任,那就应当属于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再者说,无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规则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第二,规则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规则的最终要件。第四,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对于ICP而言,无论ICP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对ICP苛责,显然明显不利于对ICP的权益的保护。而且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应当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法律对于ICP没有这一特别规定,所以本文认为不应当对ICP适用无过错原则。
那么对于ICP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呢?本文认为应当对ICP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理由有二:第一,ICP所承担的义务比IAP要重,可以考虑比适用于IAP的过错责任原则更重的严格责任原则。第二,目前,我国对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制度尚且不够完善,网络上存在大量的MP3数字化音乐作品被任意适用和传播的现象,严重侵犯到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所以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认为对于ICP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在出现ICP存在侵权行为后,先推定ICP存在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ICP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在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才免责。那么ICP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第三人过错;三是受害人过错。ICP通过以上三个方面证明了自身不存在过错后,即可免责。这样规定既加重了ICP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对应,又不至于损害ICP的合法权益,可谓寻求到了一种法律的平衡。
注释:
曾宪义,王利明.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71-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