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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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性贪利犯罪中,往往遇到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该项财产的合法来源,司法机关又未能查出其犯罪事实的情况.鉴于对这类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惩罚的刑事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应该说,这一条款的订立,为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查处和审判这类犯罪为数甚微.究其原因,除了查处这类案件本身的难度和受到的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外,还存在一些亟待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加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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