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民身份转变过程中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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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农民在我国是身份而非职业的象征。受制于社会传统观念,国家治理理念,法律制度影响,造成了我国农民身份转化的困境。本文指出,农民身份转型在此重重困难之下,需要我们通过对户籍、社会保障、土地等法律制度进行合理建设,推进农民身份的转变。
  关键词 农民 身份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范煜,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10-02
  一、我国农民身份转变的概述
  (一)我国农民身份转化的现状
  在我国,农民指代的是身份概念。在西方,人们普遍是从职业视角定位农民。农民是指从事农业工作的人,与工人,商人,教师,公务员等没有本质区别,均平等的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的受到法律对待和保护。而在中国“农民”一词其语义中含有对农民身份和地位的一种贬低的成分,不只是对从事农业职业的人的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描述,更象征了一种低等的社会身份和等级。随着改革开放,生产力发展,技术革新,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被解放出来,农民的职业选择变得更为宽广,这在一定程度上掩饰了农民因身份而受到的不平等的、歧视性的对待。但是,我们不能满足于一时的歌舞升平,要居安思危,重视农民这样一个身份背后所隐藏的基本权利受侵犯和忽视的问题。
  (二)我国农民身份难以转化的原因
  1.传统观念方面,社会文化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农民身份的偏见。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农耕民族,历朝历代长期以来都十分重视农业在国家的地位,逐渐的形成了“重农抑商”的思想。“农民形成了自己代表一种身份的认识,统治者也形成了将农民定位为一种身份进行统治和管理的执政理念。”其历史传承和变革延续至今,仍然在我们的脑海里起着划分社会等级和身份的作用。
  2.法制方面,户籍制度造成我国农民身份固化的制度现实。自新中国建立,尤其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农民身份固化非但没有因为社会主义发展和法制的健全而有所改观,反而被国家以制度的手段孕育滋长的更加茁壮。自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起,我国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标志着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形成。公民开始按照身份的不同,享有不平等权利,承担不平等的义务。
  3.理念方面,以牺牲农业和农民利益来促进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固化农民身份,是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是为了快速发展工业积累资金的需要。国家农业落后,基础薄弱,为甩掉国家一穷二白的面貌,增强中国综合国力,农业作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最大产业,责无旁贷的成为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但是,这只是特殊历史条件下不得已而采取的特殊政策,不能成为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法宝。每当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出抉择和取舍时,首先想到就是牺牲农民的利益,自然而然的从治理理念上,就会对农民身份进行定义和固化。
  二、我国农民身份转变面临的问题
  (一)二元户籍制度造成了农民权利的贫困
  在二元制户籍制度的规范下,公民户口被登记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被法律认定为不同身份主体,依照主体身份享有不同权利。国家以制度形式对权利进行分配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限制或歧视农民。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事实上废弃了1954《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标志着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客观上成为了利益和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农民身份与相应的住房、教育、社会保障、消费等利益挂钩,使农民的应得利益长期缺失,不折不扣的沦为二等公民。将这一制度形成意识烙印镌刻在全体公民的脑海中,使人们不自觉就对农民生成身份概念的理解而非职业概念的理解。
  (二)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了限制农民身份转化的重要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下,面对国内和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没有一个稳妥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让人们对一种职业望而却步。长期以来,国家虽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提供政策支持,但资金主要靠农民自己和集体支付,农民因为身份地位和国家政策,从事农业生产收入水平一直较低,而集体组织随着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发展程度也参差不齐,造成了农民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和较低水平。“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终于实现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广覆盖。即: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但是,大多数时候农民仅仅享受到养老、医疗保险和有限的社会救助,而且数额与城镇居民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农民由身份向职业转变后,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无法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无疑会损害人们从事农民职业的积极性。
  (三)土地流转制度缺陷,制约着农民身份转变的进程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农民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土地仍然是保障农民生活的基本要素。而且,土地也是从事农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上的产出构成了现代农业物质基础。农民出于对土地保障功能的依赖,不敢轻易放弃土地权益。“农民身份的获取具有天然性、世袭性。只要父母或其中一方是农民,子女便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就会产生内生性的对农地产权的要求,人口周期变化导致农村周期性地小规模农地调整,农地产权不稳定。”现状是农民为了维持自己最基本的生存而不愿放弃因农民身份而享有的土地权利,另外又不满意于小农式的生产获得的有限收益,在自身身份转变过程中瞻前顾后,徘徊不前。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能满足农民对土地经营和流转的需要,大部分流转只能限于本集体内部,流转的封闭性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提升。土地供需不受市场调节,会造成有的地方因土地供大于求而造成抛荒,有些地方土地供求匮乏而造成人均耕地不足,无法形成规模效益,阻碍农業现代化发展进程,使农民这一职业缺乏吸引力,影响农民身份转变和职业化发展。   三、我国农民身份转变过程中的法制建设
  (一)户籍法律制度方面
  “为加快农民身份的转化,必须改变旧的户籍管理制度,制定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新的户籍制度,为农民身份转换创造宽松的环境。”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是造成农民身份和权利不平等的根源,为加快农民身份转变,必须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不平等待遇,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消除身份歧视。
  户籍制度的改革的关键是建立《户籍法》,从整体上规制我国目前的户籍状况,改善不合理的内容。但户籍制度与众多法律法规相关,对户籍制度的改革也会使相关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产生变革。如《收养法》、《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兵役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条文都要进行考虑。而且,目前各地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安部的条例,针对地区情况和特点,颁布许多地方性法规来管理当地的户籍。如各地的暂住(居住)条例等,是对人口流动进行限制。国家现阶段可以对《户口登记条例》进行修改,祛除不合理的条款,修改有歧义的条款,针对新情况添加新条款。即能在《户籍法》尚未出台前,对现有的户籍制度进行初步改善,作为一种改良实验为《户籍法》立法提供经验,也可以避免政府和公民缺乏有效户籍制度适用的苦恼,起到过渡作用。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
  构建覆盖面广,多层次,体系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以职业安全性引导农民职业化转变和各阶层人员进入农业产业从事农民职业,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法律制度要保障农民能享有生命健康和社会福利,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并明确政府为农民提供生活保障的途径和职责。在现有《社会保险法》实施的基础上,加大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对农村医疗和养老的资金投入,逐渐使整个社会的保障标准趋于一致。另进行单项立法,在农业行业和农村集体及自治组织中,推行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并在《社会保险法》中也要明确相关内容,突出此部分重要性。“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接轨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和衔接。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做到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等的衔接整合。开拓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并对这部分资金加强监管。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建设,改善农村医疗条件和基础设施,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使农民病有所医。”农民职业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身份化向职业化转变的“定海神针”,建立城乡均等、职业平等的保障制度,选定实验区试点实行,总结经验教训,由点到面的推行普及,最终做到完善农业和农村社保制度,推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进程。
  (三)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方面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权利,此项权利的缺陷,是制约农民身份转化的主要障碍之一,所以政府要创新土地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要探索如何合理赋予并保障农民的土地产权,扩大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使农民能合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土地。保证农民能自主行使土地使用权,改革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土地市场接受市场调节,使农民能从土地流转中获得应有的收益。构建合理的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执行标准和补偿标准的制定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和合理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产权制度和支配权制度的安排,使得农民能够安心的离开土地,自由从事其他职业,进入城市就业生活。而且,合理的流转制度,能对土地資源进行集中利用,形成规模化效益,促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提高我国农业的机械化和技术化水平,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提高农民这一职业的收入水平和社会声誉、地位,真正促使农民身份在现代化进程中得到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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