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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评判机制的底限被定义在经济学意义上的行为价值,至少应满足个人的生存价值,而法制的健全恰好为道德的行为选择提供了一个相对均衡的存在环境.当然,我们也决不允许由生存价值取代道德价值,或由法律来取代道德,这与人类的道德实践行为是相悖的,在此意义上:价值评判机制应当是'我'与'社会'评判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