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股权质押流程的风险类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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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融资需求也在逐渐的膨胀。而股权质押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中诞生的产物,有着其独到的融资优点。但是,因为我国金融市场相对比较落后,与之配套的股权质押制度与法律跟不上市场的变化。加之股权本身的价值又处在不断的波动当中,这些因素使得股权质押在操作上具有极高的风险。本文通过研究股权质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研究股权质押风险的类型与特征从而为风险控制的手段与策略提供参考,推动国内股权质押理论的发展。
  一、引言
  近几年中国的金融市场有了快速的发展,国际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国外许多先进的融资手段与方法开始在国内实践起来,其中股权质押由于其简单的操作过程以及良好的流动性等成为了大股东进行财务融资的重要策略与手段。股权质押作为公司制度产生以后的新型担保方式,其不但可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而且在交易过程中有着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作用。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与成熟,以及国内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也得到的深度发展,将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贷款数量也在逐年上涨。股权质押不但使得公司本身的融资手段得以扩宽,同时也为股东个人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拓宽。但是国内的融资环境与国外差距盛大,并且相关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操作经验都相对缺乏,这使得操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风险,而又缺乏控制风险的相关方法与手段。本文主要通过研究股权质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研究股权质押风险的类型与特征从而为风险控制的手段与策略提供参考,推动国内股权质押理论的发展。
  二、股权质押的内涵与特点
  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国外许多先进的融资手段与方法开始在国内实践起来,其中股权质押由于其简单的操作过程以及良好的流动性等成为了大股东进行财务融资的重要策略与手段。所谓的股权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所合法拥有的,并能自由处置的股权作为能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其出现无法履行债务责任时,债权人有权力将其作为标的物的股权折价处理或者以拍卖、变卖的形式得到价款并且拥有优先偿还的权力。股权之所以可以具备成为质押标的物的能力,是因为股权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两个基本要件,第一是股权本身必须是一种财产,并且可以实现自由的转移和占用。其次,股权必须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并且可以转让。
  股权质押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其过程具有表征性,相对传统质押,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并没有产生实际占有的转移。因为股权本身是抽象的、无实体的,并不能做到像实物那样实际的交付。其次,股权作为标的物其价值不是建立在股权本身,而是建立在第三人对其的预期之上,因此股权的价值会出现波动。最后,股权质押具有优越的便利性,相比于传统质押,股权质押只需要将权利凭证转移就可,不必交付实物,并保管实物。
  三、股权质押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类别
  风险的定义为未来的不确定性,是投资过程中收益与损失的不确定。具体来说,股权质押的风险是在施行质押的过程中,所担保债权能否实现的不确定性以及出质人利益的是否会受损害的不确定性。由于我国股权质押仍然属于较新的融资手段,能学习的经验相对较少,相关的制度与法律也不健全,这使得在进行股权质押过程中蕴藏着多方面的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主要的风险包括了四大类,法律风险、道德风险、质押物风险与价值变动风险。而价值变动带来的风险也是整个股权质押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是法律制度的空缺或者不完善、不成熟或者在进行股权质押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由于我国整个金融市场本身发展的时间就比较短,整个金融制度还处在不断摸索与不断完善之中,而股权质押作为相对而言新型的融资方式,对其约束的法律与制度更是不完善。首先,股权的质押相对与传统的物质质押和权力质押相比较,有着很大的特殊性,虽然在《物权法》里说明了当债务人无法正常履行义务,质权人可以在协商后拍卖质押财产。但是,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出质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力发生变化。股权本身具有双重关系,一方面其体现了股东个人与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另一方面股权也体现了股东个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股东的出质行为不过是股权的让渡,但是债权在法律之中是优先于股权的偿还,因此,一旦出质股东所在的公司破产、资不抵债,其股权价值便为零,又后位于普通其他债权人得以偿还,此时对质权的实现就几乎为零,质权人会受到极大损失。其次,在《物权法》里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未满时,不能约定抵押财产在债权人,不能偿还时所有权归债权人。但是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质权人的权力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因为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其股权未经上市,难以在二级市场内流通,因此,质权人若要实现质权不能与二级市场公开卖出,只能在私下进行沟通与变卖。但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人合的性质浓厚,一旦出现债务无法偿还,股权的价值会出现巨幅的贬值情况,这时除了原始股东外,其他人不会再购买股权,此时质权人的质权将难以实现,,况且在法律中同时禁止了流质,此时质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严重的损失。
  (二)道德风险
  所谓的道德风险是指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有损于他人利益的行为。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主要是指大股东利用质押的手段进行“二次圈钱”,甚至将上市公司的财产“掏空”。从目前来看,股权质押成为了大股东快速敛财的手段,利用其便捷性实现快速套现并脱身。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大股东主要利用关联交易的手段进行资金的抽逃与套现。关联交易主要是指有关联的双方发生了资源或业务的专业,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交易及其交易披露》中有详细的定义,指企业的财务决策与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如果关联的双方一方具有能力对另一方实行完全的直接控制,或者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以及能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双方视作有关联的双方。而在双方之间有明确的任何权利或者义务的转移都视作进行了关联交易。若出质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骗取债权人的财产,抽逃自己在公司的资产,将会严重损害到中小股东以及上市公司和债权人本身的利益。   (三)质押物风险
  质押物风险主要是指质押物在选择过程中会产生的风险。其风险的来源包括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国有股权、涉外股权以及具有瑕疵的股权。首先,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相比流动性明显不足,保值增值的能力也相对缺乏。同时相比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信息的披露程度以及市场对其的监管都有不足之处。所以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安全性不如上市公司。加之非上市公司不需要向市场详细的披露财务与日常的管理决策,在这样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之下,其股权的价值难以得到有效的评估。倘若出现法律的纠纷时,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与难度。因此,若股权质押过程中的标的物为上市公司时,便在无形之中产生了巨大风险。其次,若标的物为国有股权时,也具有较大的风险。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国有股权与普通股权一样可以视为财产并进行转让,但是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却要求转让国有股权的过程中必须有国家相关的部门进行审批。而且必须充分论证质押的可行性以及明确质押后资金的详细用途,并且必须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其必须由董事会进行批准。一旦违反了相关的制度与法规后,质押将会无效。因此,质押的标的物为国有股权时,质权人必须要承担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质押无效的风险。再次,如果质押物是具有外资性质的股权,同样具有潜在的风险性。相比国外公司上市的注册制,我国上市的方式依旧是核准制,因此国内公司若要想上市,除了需要向证监会提供全面而详细的股票信息外,还必须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要求。而采用注册制的外资企业只需要向相关的管理部门提供资料即可。因此国内的投资者不能使用未缴付完全的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同时由于质押期间,出质人本身的投资人身份并未改变,这使得其未经企业其他投资同意的情况下,无法将处置股权转让,同样在没有经过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之下,出质投资者也不能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转让或者再抵押。但是,若是外资企业,由于注册资本授权制度的规定,其投资者可以将没有足额缴纳资本部分的股权作为出质的标的物,从而会使得质权人面临严重风险。最后,若质押的标的物是具有瑕疵的股权,同样会产生风险。所谓的瑕疵是指标的物存在的缺陷,不能满足相应的法定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瑕疵股权主要是指那些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具有虚假出资行为,甚至抽逃出资行为的。由于瑕疵股权的股东没有交清足额的资本,可以判定其不能享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出质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对质权人存在潜在的风险。
  (四)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带来的风险
  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是股权质押风险的主要来源。当股票价格上涨时,股权的价值也会随之上涨,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股权的价值也同样会随之下跌。
  之所以股权虽然没有实体,但依旧可以像普通财产一样当做质押的标的物,归根结底是因为股权自身所具备的财产性质与内在的价值。但是,有所不同的是股权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不像普通财产那样具有极强的稳定性,而是随时处在变动当中。而主要影响其变动的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股权所属公司的内部环境,比如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策略与未来战略甚至包括了企业的文化。如果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且整个盈利状况也不错时,该公司的股票票面价格便会上涨,从而其股权具有的相对价值也会随之上涨。反之,股权的价值则会下降。第二是受到对股权供求关系的影响。商品内在的供求规律会是商品的价格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股票本身作为一种无形的商品同样受到了价值规律的作用,一旦供大于求,则会使得其价格下跌从而使得股权的价值下降。反之,股权的价值则会上涨。第三是股权的定价方式。由于定价的方法与股权的质押率以及质押股票的价格直接相关,从而会使得股票的价格有所不同,以至于股权的价值上下波动。国内的股票处在不分红派息的环境之中,使得对其的定价方法中缺乏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考量。加之我国的股票市场本身就不完善,所以股票的定价很难反映出其真实的内在价值。
  虽然在《物权法》对质押的标的物价值变动有过明确的说明,当质押物的价值下跌到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完全负责。但是当债务人除了股票外无其他财产以偿还债务时,此时的损失便只能由质权人承担了。因此,债权人的偿债能力处于波动状态,未来是否有能力完全偿还债务是不确定的。这样的不确定性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综上可见,股权质押虽然操作什么便捷,但是其内在的风险却十分巨大,因此操作过程中必须要做到谨慎的风险控制。
  四、结语
  近几年中国的金融市场有了快速的发展,国际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国外许多先进的融资手段与方法开始在国内实践起来,其中股权质押由于其简单的操作过程以及良好的流动性等成为了大股东进行财务融资的重要策略与手段。股权质押作为公司制度产生以后的新型担保方式,其不但可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而且在交易过程中有着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融资需求也在逐渐的膨胀。而股权质押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中诞生的产物,有着其独到的融资优点。但是,因为我国金融市场相对比较落后,与之配套的股权质押制度与法律跟不上市场的变化。加之股权本身的价值又处在不断的波动当中,这些因素使得股权质押在操作上具有极高的风险。本文主要通过研究股权质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研究股权质押风险的类型与特征从而为风险控制的手段与策略提供参考,从而为推动国内股权质押理论的发展。(作者单位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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