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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标准是研究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的基础,标准之间的差异往往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结果。技术难以作为衡量法律问题的唯一标准,混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和作品提供行为,将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因此,需要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是一种绝对的完整的控制,充分考虑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