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消费已成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这种消费方式的方便快捷为人们津津乐道。然而,人们在互联网消费的同时却忽视了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本文就我国互联网消费对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进行阐述。
[关键词] 互联网消费 侵害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互联网消费在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到2005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已经突破1亿,达到1.11亿人。相关的互联网产业进入了黄金时期,收费邮箱、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消费方式相继出现。如果说,2005年以前互联网消费还是一个新事物,那么现在,已经有数以亿计网民享受到了互联网消费的便利。然而,互联网消费的迅猛发展也伴随着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其表现就是互联网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也在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
一、互联网消费概念
所谓互联网消费,广义上说,是指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买卖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是包括互联网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等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狭义上说,互联网消费仅仅是指通过相关的网站,在互联网上购买有形商品的形式。本文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之处。
二、互联网消费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特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互联网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两者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式不同。因此,在互联网消费中产生纠纷,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样可以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但是互联网交易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互联网交易是非面对面交易,消费者不能看货订购,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在经营者没有充分公开信息时,往往导致消费者误解,甚至受欺诈。互联网交易也是一种非即时清结的交易,通常先由消费者通过网上银行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款后才交货。不法经营者利用这一点,以虚假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劣质商品,或收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由于互联网消费的特殊性,使得互联网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其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1.对“知情权”的侵害。知情权被侵害在互联网消费中常有发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有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种“知情权”是与传统消费方式的看货、试用等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简单的说即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必须明明白白,并且有权知道有关商品的相关信息。通常在互联网消费中这种“知情权”的实施是以虚拟方式进行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商家和商品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商家在网上的广告与宣传来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然而,互联网广告也存在其缺陷,很多互联网商家乘机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和欺诈消费者,从而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2.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公平交易指消费者在消费时以合理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有保障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有权拒绝商家的强制交易行为。互联网消费者不可能像传统的消费者一样,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讨价还价。互联网消费使用鼠标键盘进行简单操作完成,消费者无法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使互联网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实现变得困难。例如,格式合同的使用。互联网消费大多为格式合同,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而且很多格式合同包含免责条款,对消费者极不公平。消费者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协商余地。也就是说消费者要想与其交易就必须接受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条款,这种变相的强制交易实质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3.对“安全权”的侵害。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首要权利,对消费者来说,安全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与传统消费方式相比,互联网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没有发生什么本质的变化,但对于财产和隐私安全而言,则缺乏有力保障。网上支付是消费者履行支付义务的主要方式,但互联网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造成网上支付信息泄露,从而使消费者信息被冒用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另外,互联网消费时消费者必须填写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或被商家利用,或被不法分子盗用,从而造成对互联网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
4.对“求偿权”的侵害。求偿权即消费者损害赔偿权,实现该权利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服务后,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消费者在互联网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救济权难以实现。首先,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我国大多互联网商家都不会明确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和所在地,这就导致当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使用救济权。其次,诉讼管辖法院较难确认。在互联网消费纠纷案件中确认诉讼管辖法院较为困难: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再次,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互联网消费涉及产品标的额大多不高。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得不偿失,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无实际诉讼意义。对法院来说,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同时造成了较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并且阻碍了互联网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在互联网消费热潮席卷全球的同时,纵观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互联网消费者其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只有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依据我国互联网消费现状从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规定互联网商家的义务,建立互联网交易争端解决机制,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并由相关部门建立互联网交易投诉中心,同时建立在线解决机制。完善其他保护方式,加强监管,实行行业自律,建立信誉评价体系,才能有效地保护我国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为我国互联网消费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同时,使更多的人加入到互联网消费的行列,促进我国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消费 侵害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互联网消费在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到2005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已经突破1亿,达到1.11亿人。相关的互联网产业进入了黄金时期,收费邮箱、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消费方式相继出现。如果说,2005年以前互联网消费还是一个新事物,那么现在,已经有数以亿计网民享受到了互联网消费的便利。然而,互联网消费的迅猛发展也伴随着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其表现就是互联网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也在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
一、互联网消费概念
所谓互联网消费,广义上说,是指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买卖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是包括互联网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等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狭义上说,互联网消费仅仅是指通过相关的网站,在互联网上购买有形商品的形式。本文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之处。
二、互联网消费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特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互联网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两者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式不同。因此,在互联网消费中产生纠纷,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样可以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但是互联网交易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互联网交易是非面对面交易,消费者不能看货订购,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在经营者没有充分公开信息时,往往导致消费者误解,甚至受欺诈。互联网交易也是一种非即时清结的交易,通常先由消费者通过网上银行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款后才交货。不法经营者利用这一点,以虚假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劣质商品,或收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由于互联网消费的特殊性,使得互联网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其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1.对“知情权”的侵害。知情权被侵害在互联网消费中常有发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有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种“知情权”是与传统消费方式的看货、试用等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简单的说即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必须明明白白,并且有权知道有关商品的相关信息。通常在互联网消费中这种“知情权”的实施是以虚拟方式进行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商家和商品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商家在网上的广告与宣传来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然而,互联网广告也存在其缺陷,很多互联网商家乘机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和欺诈消费者,从而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2.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公平交易指消费者在消费时以合理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有保障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有权拒绝商家的强制交易行为。互联网消费者不可能像传统的消费者一样,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讨价还价。互联网消费使用鼠标键盘进行简单操作完成,消费者无法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使互联网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实现变得困难。例如,格式合同的使用。互联网消费大多为格式合同,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而且很多格式合同包含免责条款,对消费者极不公平。消费者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协商余地。也就是说消费者要想与其交易就必须接受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条款,这种变相的强制交易实质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3.对“安全权”的侵害。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首要权利,对消费者来说,安全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与传统消费方式相比,互联网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没有发生什么本质的变化,但对于财产和隐私安全而言,则缺乏有力保障。网上支付是消费者履行支付义务的主要方式,但互联网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造成网上支付信息泄露,从而使消费者信息被冒用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另外,互联网消费时消费者必须填写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或被商家利用,或被不法分子盗用,从而造成对互联网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
4.对“求偿权”的侵害。求偿权即消费者损害赔偿权,实现该权利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服务后,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消费者在互联网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救济权难以实现。首先,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我国大多互联网商家都不会明确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和所在地,这就导致当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使用救济权。其次,诉讼管辖法院较难确认。在互联网消费纠纷案件中确认诉讼管辖法院较为困难: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再次,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互联网消费涉及产品标的额大多不高。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得不偿失,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无实际诉讼意义。对法院来说,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同时造成了较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并且阻碍了互联网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在互联网消费热潮席卷全球的同时,纵观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互联网消费者其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只有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依据我国互联网消费现状从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规定互联网商家的义务,建立互联网交易争端解决机制,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并由相关部门建立互联网交易投诉中心,同时建立在线解决机制。完善其他保护方式,加强监管,实行行业自律,建立信誉评价体系,才能有效地保护我国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为我国互联网消费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同时,使更多的人加入到互联网消费的行列,促进我国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