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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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抢劫罪和抢夺罪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两种典型的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而且由于这两种犯罪行为在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方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情况也比较复杂,所以对这两个的区分也很困难,区分我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并且由于《刑法》中对这两者的定罪量刑有很大的差别,所以辨析和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进行辨析,力图揭示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便于更好的实现两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笔者指出这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和具体的犯罪故意、行为方式的不同,这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的定罪量刑,实现法律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关键词:抢劫罪;抢夺罪;犯罪客体;人身权利
  抢劫罪和抢夺罪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两种典型的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两者在主观目的和客观的行为方式上都有相似之处,罪名也仅有一字之差,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合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上的定罪量刑却有很大的差别,我国《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8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处罚在刑法上是较为严苛的,而《刑法》第267条对抢夺罪的定罪量刑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刑法》对于抢劫罪的处罚要比抢夺罪要重,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对抢劫罪与抢夺罪加以严格区分,才能够起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司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一、两罪联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行为目的和主观过错相同。首先,两种行为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都是非法取得他人所占有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主观过错都应当是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2)行为侵犯的客体相似。两者都是财产型的犯罪,侵犯的客体都包括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且犯罪对象多为动产。我国刑法把两个犯罪都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就是这个道理。
  (3)客观行为可能相似。之所以说“可能相似”,是因为两种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相似的地方,但也有很大差别。两者都可能采用暴力手段来达到夺取或者强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4)一定条件下的转化。抢夺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这也就是《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也有学者称之为准抢劫罪,即“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实际上是一个有违法性质的预备行为与抢夺行为的结合,刑法之所以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是因为它的犯罪性质和危害能够达到与抢劫罪相当恶劣和严重的程度,携带凶器的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就比较大。当然,对于这一条款的合理性以及对于“携带”和“凶器”的具体解释,学界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此不做讨论。
  二、两罪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两罪的犯罪主体是不同的,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而抢夺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这是两者最直观的区别。
  (2)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这是笔者看来两罪最重要的区别,之前提及,两种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他人的财产利益,但是抢劫罪除了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以外,它与抢夺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它还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的故意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是其他强制方式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或是不能反抗而获取财物,被害人是被迫交出财物或是让受害人拿走财物,而抢夺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是明知受害人能够发现财物被抢走,但是可能趁人不备、或是凭借自身的强壮力量公然的将财物夺走。抢劫罪的行为人不只有侵犯财产的故意,还有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的故意,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4)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虽然两种犯罪行为都可能以暴力为行为方式,但是两者的可能性暴力所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抢劫罪中的暴力既针对物也针对人,所以所侵犯的客体既有财产权利也有人身权利,客观上能够起到压制对方反抗的作用,而抢夺罪的暴力所针对的主要是物,这是两者最本质、最明显的区别。当然也不能简单的说抢劫罪中的暴力是针对人和物,而抢夺罪中的暴力只针对物,因为抢夺罪中犯罪分子在针对物采取暴力的同时也可能会对伤及人身权利,甚至有时候针对人身的暴力程度可能还会比较严重,导致受害人遭受严重伤害,但是这种暴力的主要目的是针对财物而非人,可能间接起到了伤害人身的结果;
  (5)对于犯罪数额的要求不同。抢夺罪中只有所夺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时,才有可能认定为抢夺罪,也就是说抢夺罪有犯罪数额的限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个“数额较大”以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为标准。而抢劫罪并没有数额的限制,任何数额只要构成抢劫罪的其他的既遂要件就可以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得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认定是很有必要的。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根据犯罪的四个构成要素,也就是以上笔者所总结的几点作为辨析的标准,结合具体的案件客观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察,得出结论。其中最根本的就是辨析行为人的强制行为主客观相一致主要是针对物还是针对人,是否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是仅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另外还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客观的犯罪数额等来进行综合考量。要真正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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