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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从公平正义入手,系统的论证了自由与公平,机会与结果等问题。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对西方的现实做出反思,而且对中国的社会发展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正义 公平 高考移民 机会平等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从遥远的古希腊到现今,正义观经历了无数次的革新,但依旧是人们的追求。哈佛大学的罗尔斯教授曾说"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
一、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概述
针对美国当时的社会危机和功利主义正义观,1971 年,罗尔斯写成了《正义论》一书,提出了一种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即"正义即公平"理论。罗尔斯将其"公平的正义"的一般正义观表述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对公平、正义的阐述主要体现在他的正义二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 (1)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 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
第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 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是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 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在现实社会中,自由与平等、正义与效率等有时会发生冲突,为解决冲突,罗尔斯提出一种词典式序列来解决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满足了第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第二个原则。在正义与效率矛盾的时候罗尔斯是倾向于正义的。他认为即使是为了正义能够改善最不利者的利益,牺牲效率也是应该的。
二、"高考移民"概述
(一)高考移民现状
高考移民,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参加高考而进行户籍迁移的人员。主要是指准备参加高考的高中生从录取分数线较高、录取率较低的省份将户籍迁往分数线较低、录取率较高的省市。
长期以来,我国高考录取分数线两头低、中间高,而录取率则两头高、中间低。所谓"两头",是指西部及偏远地区的省、区(内蒙古、青海、甘肃、陕西、新疆、云南、贵州、海南等)和北京、上海、天津这些直辖市,这些地区被称为"高考洼地";所谓"中间",是指中部一些省区(湖北、湖南、江西、山东、河南等省),它们则被称为"高考高地"。同时,很多省份内部也存在着差异。省与省之间以及省内部的分数线差异加剧了"高考移民"现象。
(二)高考移民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高考移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同的利益集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和态度,其实质在于公平与效率之争。但是毋庸置疑"高考移民"问题的产生源于不公平教育现状下不公平的制度安排。
1、直接原因:不同的分数线和录取率
高考移民的直接原因是高考招生录取制度的区别对待,即在各省市间实行差别悬殊的录取分数线和录取率。从高考移民的定义可知,它是和当前户籍管理制度紧密相连的,就高考而言,不同的户籍意味着不同的"含金量",即意味着同样的成绩,在不同的地方其结果会大不一样。对大多数考生而言,这意味着能否上大学、上重点甚至是名牌大学。
2、深层次原因:不公平基础上的不公平
如果说对边远地区省份、少数民族,采取加分、降分录取的照顾政策,情有可原,根据罗尔斯正义论的原则,"保证最弱者的最大利益"也是一种公平。但高考对发达的大城市也采取同样照顾政策,甚至比偏远地区得到更多的照顾政策,就很难让人理解政策的公正和公平性。
对于发达地区,采取差别录取政策的一般解释是因为这些地区上缴的税比全国其它省份的要多,因此理应享受更多的由公共财政支持的高等教育,于是给予这些地方较多的录取指标,因此录取率高而录取分数线低。
对于西部偏远地区,我们可以先做个简单的假设:即如果在全国划定统一的录取线,由于这些地区的基础教育相对落后,其直接的后果就是这些地区的高考录取率会大幅度降低,进而会导致原本脆弱的基础教育体系的崩溃,于是在这些地区将形成"落后-低教育水平-低素质-落后"的恶性循环。为了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国家采取了差别录取政策。
可见,实行这种差别录取政策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起点"的不公平--对于发达地区而言,是指这些地区缴纳的税款多;对于西部偏远地区而言,是指基础教育的水平不等,存在着地区差异。于是,国家期望用另一种不公平--"过程"的不公平来弥补前"起点"的不公平。因此高考差别录取制度的实质是一种建立在不公平基础上的不公平的政策选择。
三、罗尔斯正义理论对中国教育制度的启示
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对于教育来说,正义也是先于善的。得到良好的教育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得的,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说其是正义的。这也是罗尔斯所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的发明都伟大得多。"给每个人以应得"的确是正义的应有之意,教育正义即给每个人以应得的教育权利和应尽的教育义务,否则就是不正义的。
机会平等或者说起点公平是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的基础,即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平等。教育公平则表现为所有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必须得到实现。在中国,是所有的公民都应该获得义务教育包括平等参与高考权的实现。中国现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承认起点公正,各省之间的倾斜分数线就是很好的例证。
对于实际存在的教育的不平等,如家庭出身、生活环境、社会条件等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应采取"差别原则",使每一个人都受益,尤其是要给弱势群体更多的利益。如对教育资源的分配,政府应加强对非重点学校、农村学校的投入,而不是继续给重点学校、城市学校更多的优惠,从罗尔斯正义论的角度看,"差别原则"应该是针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不该应用于某些教育发达地区,否则就造成了教育的不公平。
总之,教育平等应该包含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平等的原则,每个受教育者都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二是偏向弱势群体原则,教育的不平等能够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得到最大的利益,并且在此基础上争取实现最广大的教育机会的平等分配。也就是说所有的教育机会应该平等的被分配,除非这些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处在最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同时我们认为自由平等原则应该优于偏向弱势群体原则。
政府应该承担起实现教育制度正义的功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应该正视当前教育实践中的不正义现象,改革影响教育正义的各种弊病, 推进教育制度正义的实现。要想实现教育的公平必须破除制度性不公平。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京华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62页
[2]李克杰."高考移民"与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一个人权法的视.中国教师报,2003-12-31.
[3]夏瑜,丁东. 高考移民拷问高考.南方周末,2003-06-05.
[4]李卫平."高考移民"现象的法学思考[J].湖北招生考试.2004年10月.
[5]J·S·布鲁贝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2月.
作者简介:李春叶,女,现为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专业:法学理论。
关键词:正义 公平 高考移民 机会平等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从遥远的古希腊到现今,正义观经历了无数次的革新,但依旧是人们的追求。哈佛大学的罗尔斯教授曾说"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
一、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概述
针对美国当时的社会危机和功利主义正义观,1971 年,罗尔斯写成了《正义论》一书,提出了一种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即"正义即公平"理论。罗尔斯将其"公平的正义"的一般正义观表述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对公平、正义的阐述主要体现在他的正义二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 (1)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 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
第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 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是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 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在现实社会中,自由与平等、正义与效率等有时会发生冲突,为解决冲突,罗尔斯提出一种词典式序列来解决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满足了第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第二个原则。在正义与效率矛盾的时候罗尔斯是倾向于正义的。他认为即使是为了正义能够改善最不利者的利益,牺牲效率也是应该的。
二、"高考移民"概述
(一)高考移民现状
高考移民,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参加高考而进行户籍迁移的人员。主要是指准备参加高考的高中生从录取分数线较高、录取率较低的省份将户籍迁往分数线较低、录取率较高的省市。
长期以来,我国高考录取分数线两头低、中间高,而录取率则两头高、中间低。所谓"两头",是指西部及偏远地区的省、区(内蒙古、青海、甘肃、陕西、新疆、云南、贵州、海南等)和北京、上海、天津这些直辖市,这些地区被称为"高考洼地";所谓"中间",是指中部一些省区(湖北、湖南、江西、山东、河南等省),它们则被称为"高考高地"。同时,很多省份内部也存在着差异。省与省之间以及省内部的分数线差异加剧了"高考移民"现象。
(二)高考移民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高考移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同的利益集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和态度,其实质在于公平与效率之争。但是毋庸置疑"高考移民"问题的产生源于不公平教育现状下不公平的制度安排。
1、直接原因:不同的分数线和录取率
高考移民的直接原因是高考招生录取制度的区别对待,即在各省市间实行差别悬殊的录取分数线和录取率。从高考移民的定义可知,它是和当前户籍管理制度紧密相连的,就高考而言,不同的户籍意味着不同的"含金量",即意味着同样的成绩,在不同的地方其结果会大不一样。对大多数考生而言,这意味着能否上大学、上重点甚至是名牌大学。
2、深层次原因:不公平基础上的不公平
如果说对边远地区省份、少数民族,采取加分、降分录取的照顾政策,情有可原,根据罗尔斯正义论的原则,"保证最弱者的最大利益"也是一种公平。但高考对发达的大城市也采取同样照顾政策,甚至比偏远地区得到更多的照顾政策,就很难让人理解政策的公正和公平性。
对于发达地区,采取差别录取政策的一般解释是因为这些地区上缴的税比全国其它省份的要多,因此理应享受更多的由公共财政支持的高等教育,于是给予这些地方较多的录取指标,因此录取率高而录取分数线低。
对于西部偏远地区,我们可以先做个简单的假设:即如果在全国划定统一的录取线,由于这些地区的基础教育相对落后,其直接的后果就是这些地区的高考录取率会大幅度降低,进而会导致原本脆弱的基础教育体系的崩溃,于是在这些地区将形成"落后-低教育水平-低素质-落后"的恶性循环。为了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国家采取了差别录取政策。
可见,实行这种差别录取政策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起点"的不公平--对于发达地区而言,是指这些地区缴纳的税款多;对于西部偏远地区而言,是指基础教育的水平不等,存在着地区差异。于是,国家期望用另一种不公平--"过程"的不公平来弥补前"起点"的不公平。因此高考差别录取制度的实质是一种建立在不公平基础上的不公平的政策选择。
三、罗尔斯正义理论对中国教育制度的启示
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对于教育来说,正义也是先于善的。得到良好的教育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得的,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说其是正义的。这也是罗尔斯所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的发明都伟大得多。"给每个人以应得"的确是正义的应有之意,教育正义即给每个人以应得的教育权利和应尽的教育义务,否则就是不正义的。
机会平等或者说起点公平是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的基础,即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平等。教育公平则表现为所有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必须得到实现。在中国,是所有的公民都应该获得义务教育包括平等参与高考权的实现。中国现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承认起点公正,各省之间的倾斜分数线就是很好的例证。
对于实际存在的教育的不平等,如家庭出身、生活环境、社会条件等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应采取"差别原则",使每一个人都受益,尤其是要给弱势群体更多的利益。如对教育资源的分配,政府应加强对非重点学校、农村学校的投入,而不是继续给重点学校、城市学校更多的优惠,从罗尔斯正义论的角度看,"差别原则"应该是针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不该应用于某些教育发达地区,否则就造成了教育的不公平。
总之,教育平等应该包含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平等的原则,每个受教育者都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二是偏向弱势群体原则,教育的不平等能够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得到最大的利益,并且在此基础上争取实现最广大的教育机会的平等分配。也就是说所有的教育机会应该平等的被分配,除非这些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处在最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同时我们认为自由平等原则应该优于偏向弱势群体原则。
政府应该承担起实现教育制度正义的功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应该正视当前教育实践中的不正义现象,改革影响教育正义的各种弊病, 推进教育制度正义的实现。要想实现教育的公平必须破除制度性不公平。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京华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62页
[2]李克杰."高考移民"与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一个人权法的视.中国教师报,2003-12-31.
[3]夏瑜,丁东. 高考移民拷问高考.南方周末,2003-06-05.
[4]李卫平."高考移民"现象的法学思考[J].湖北招生考试.2004年10月.
[5]J·S·布鲁贝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2月.
作者简介:李春叶,女,现为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专业: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