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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规则包含关系、人情、面子三要素,为国人所诟,但并非一无是处。"关系"是社会治理的对象,"人情"是关系运行的机制,而"面子"是关系运行中的利益分配。关系规则在纠纷解决中可以转移争议,模糊事实;可以确认、改变明规则,增加解纷方案可接受性;可以促使自由裁量权向确定性转换。关系规则不可能消除,也必须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