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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耳鼻喉杂志委员会主办就目前国内所关心的耳鸣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深化对耳鸣认识,对推动耳鸣临床和基础研究的发展。 1共识一 通常临床上原因不明的耳鸣统称特发性耳鸣,建议废除“神经性耳鸣”这一诊断名词。 目前临床上耳鸣分类比较混乱,多数专家同意将主观性和客观性作为耳鸣的基本分类原则,由于客观性耳鸣的病因和性质相对明确,对临床上原因不明的主观性耳鸣,均未发现明显异常可称为特发性耳鸣。虽然耳鸣的潜在病因,病变部位和病理生理过程都经过长期的探索,但耳鸣至今仍应被归入“特发性”一类,病因尚不明确,特发性耳鸣可伴有或不伴有听力障碍,伴有或不伴有不良心理反应,病情可以是进展或静止,由于耳鸣不是一种独立疾病,对于“神经性耳鸣”这一临床曾经最常使用的诊断名词,专家们一致认为应予废除“神经性耳鸣”的诊断,可能误导患者认为耳鸣是不治之症,从而造成悲观情绪,丧失配合治疗的信心,不利于治疗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