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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秦先生陈述:我的母亲在今年初被诊断为肺癌,为了治疗,我们几兄弟姐妹已经花了很大一笔钱,现在已经到了无以为继的境地。我的妻子与母亲感情不好,因此一直阻止我用我们的存款为她治病,在无法支付昂贵医药费的时候,我曾想过变卖我们婚后购买的一间商铺,但是遭到妻子的强烈反对,为此我们已经争吵不休,但是却不希望因此而结束我们的婚姻。我很希望能够变卖该商铺,请问目前在我们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我能够要求分割该财产吗?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可知你们婚后的存款收入和购买的商铺都是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对其进行处理时应征得双方的同意,但是由于你对你的母亲有赡养的义务,而她确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因此,在该情况下,如果你们分割该财产没有对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话,你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人民法院分割你们的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确实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建议夫妻之间协商解决该问题,以维持双方之间的感情。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可知你们婚后的存款收入和购买的商铺都是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对其进行处理时应征得双方的同意,但是由于你对你的母亲有赡养的义务,而她确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因此,在该情况下,如果你们分割该财产没有对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话,你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人民法院分割你们的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确实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建议夫妻之间协商解决该问题,以维持双方之间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