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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区政府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广西实际作出的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实施方案。对于广西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制度,加快推进广西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而在此基础上,借鉴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构建由政府主导的以专项财政拨款与对破产生态环境企业的环保罚款、社会捐赠等为来源的专项资金的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采取先赔付后追偿的创新模式,对于解决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存在的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赔偿能力、赔偿不及时等问题的解决,具有创新和重要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广西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环保保护立法
一、问题的缘起
生态环境保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我国在新时代下必须要重视面对的一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开幕式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环境保护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当前生态环境保护也面临着生态环境赔偿责任主体确定问题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责任。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学界的意见不一,有学者提出应建立以责任机制、纠纷处理机制、资金来源机制等内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1;也有学者提出要将生态环境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区分立法2;还有学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下的本质是私权与行政公权的混合结果,生态环境損害赔偿需要引入磋商机制。这些学者观点不一,但目的相同,都致力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具体问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依托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指导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明确一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道路。引入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机制,行政赔偿的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对生态环境损害者的罚款及社会捐赠等多元化途径。形成以环境保护罚款与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符合广西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在出现生态环境损害者未能及时赔付资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未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虽已经确定责任者但是责任者无能力支付修复生态费用等情形时,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进行赔付,并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的设立的实际管理人赔付后具有追偿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兜底性责任主体和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制度,其作用对于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证成
在立法层面上当前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广西也随着着国家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而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的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有了更全面的法律上的依据。广西的环境保护工作受益于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在广西现有的立法基础上,还存在一个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方的补偿制度困难,受到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无法及时得到资金来修复,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对于无法确认责任主体或暂时无法找到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污染的解决。借鉴于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广西可以在现有的环境立法中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建立一个参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基金,成立专门部门管理,在未找到责任主体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该基金对生态环境予以修复。
在政策层面上,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提倡绿色经济的国家政策下,自治区党委和区政府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联和引发了相关的方案意见。明确了广西的环保任务和目标以及工作方向,在此指引下突破原有的制度约束,创新性的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的政治背景下,往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的直接推动下进行各项和社会改革,包括立法改革和政治改革。同样的,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和广西的地方政府政策的指引下,明确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为改革方向,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之一,以广西作为试点改革,广西试点改革后,再向全国推广该制度,进而将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推向全国,为全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助力。
在经济层面上,在广西构建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制度符合广西人民的根本利益,旅游业是广西的重要产业支柱,特别是以广西桂林的为代表的一批旅游景点,享誉中外,有“桂林山水甲天下”的美誉。广西的旅游经济为广西的发展带来巨大收益,特别是在当前旅游业发展迅猛的势头下,真正验证了习总书记的生态文明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因此,在旅游经济获得发展的同时,应当在旅游收入中取出部分收入作为财政拨款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从而形成发展旅游、保护环境、进一步发展旅游的良性循环的经济模式。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的路径之一,同时将环保执法中的罚款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的修复之中来,保障生态环环境的修复资金充足。
三、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构建的立法体例选择
确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三个路径:①通过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在该条例中加入一个独立章节,将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直接确立在该条例之中;②单独立法,在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和不违背上位法及立法法的基础上,拟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后实施;③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拟定规章的方式来设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规定》,同时报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据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政府分别具有地方立法权和制定规章权。广西根据广西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现有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地方性立法或制定规章,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广西的旅游资源丰富,经济基础相对于其他省份较为薄弱,发展旅游是广西发展的捷径,也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建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是在现有的法律政策及财政条件下的灵活变通,符合广西发展利益,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要求。 (二)构建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
1.设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委员会
广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广西的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作为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的主体单位也应该具有全局性的协调功能,不能简单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这一环境保护执法管理单位来单独实施。要构建并推进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制度,突破经济利益与环保利益的矛盾瓶颈,必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因此,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主体单位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牵头,成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贵哥要高于自治区环保厅,才能凸显广西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重视程度和决心。委员会成员应由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等机关的主要领导担任。在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工作。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之一,介入到广西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在符合法律政策基础上,由政府为广西的生态环境损害兜底性赔偿,同时也符合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税收的精神。
2.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设立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对广西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进行兜底性和“社会保险性”的统筹安排,设置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工作,由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管理和使用,直接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在广西出现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之后,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在调查污染事件后,初步评估受损的程度。对于一般的污染事件,由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和整顿,责令污染者进行生态修复,如治理污染水体及清除污染物等。若发生对生态环境损较为严重的污染事件,在污染者无力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责任主体及数额存在争议,当事人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评估存在争议而导致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等民事纠纷下,由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若污染者被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在刑事诉讼阶段由公、检、法对污染责任人进行调解,在该阶段也由由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对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事实上,成立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社会保险”性质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适用这一机制的前提是“相关责任人无法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特别是一些比较严重或者本身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
3.完善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的追偿机制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者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运行下,虽然有了政府进行兜底性和“社会保险性”的赔偿,但是环境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是不可推卸的。环境是社会共有的,谁损害了环境就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在垫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后,依据民法的无因管理原则,当然地取得追偿权。垫付的目的在于及时修复生态环境,而不是为了环境污染者買单。因此,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要建立其追偿机制,联合公检法进行追偿,这也是为保障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长久稳定运行的重要内容。在追偿机制下,形成一个垫付、追偿、再垫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良性循环。当然,可能会大量存在无法追偿的垫付资金。因为垫付的前提就是污染者无法偿付或怠于偿付。这部分缺口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财政拨款、环境保护执法罚款、排污费等来源解决。
4.保障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的资金来源
广西属于经济基础薄弱的西南部省份,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需要耗费大量资金。因此,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工作十分严峻,保障资金来源是重中之重。鉴于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的本质是政府垫付性质和环境保护公益性,不会具有盈利性也不能有盈利性的3。为保障该工作持久稳定运行,解决资金缺口是关键。财政拨款是首位,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一环,在监管、处罚、整顿后还要进行生态修复,因此广西的生态修复工作的资金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此外,对于环境受益的相邻省份的也应当有适当的财政转移支付,且必须专款用于生态修复,在满足生态修复工作前提下才可作为他用,要将环境保护为重。此外,在自治区政府的财政拨款中,也应预留部分经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工作。环保执法罚款是其次,在环境执法中处罚污染者所得的罚款应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专项经费中。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导致环境污染,赋予侵权责任,环保执法部门对其处罚的罚款,本质上来源于对环境的损害。因此将环保执法的罚款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专项经费合情合理。社会捐赠,环境保护是社会共同责任,当下众多企业对于公益性的投入不断增加,且依据当前的税收法律规定,企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是可以在申报税款是扣除纳税的。广西生态环境保护经费来源之一可以为社会捐赠,保护环境也是我们社会成员共同的责任。
四、结语
党的十九大以来,环境保护一直是热点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将建设生态文明上升为国家战略,提出“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区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对广西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重大改革部署,印发《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符合广西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着眼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委员会负责统筹广西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工作,以行政赔付机制、追偿机制、转项资金保障机制为内容,解决当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存在的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缺乏赔偿能力、赔偿不及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扩大化等问题,对广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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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腾.我国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之构建[J].法商研究,2018,35(02):1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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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宝伟,杨芳,李勃.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完善路径研究——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为视角[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8,3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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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马腾.我国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之构建[J].法商研究,2018,35(02):114-123.
作者简介:李启义(1994-),男,汉族,广西临桂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7级诉讼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关键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广西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环保保护立法
一、问题的缘起
生态环境保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我国在新时代下必须要重视面对的一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开幕式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环境保护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当前生态环境保护也面临着生态环境赔偿责任主体确定问题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责任。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学界的意见不一,有学者提出应建立以责任机制、纠纷处理机制、资金来源机制等内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1;也有学者提出要将生态环境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区分立法2;还有学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下的本质是私权与行政公权的混合结果,生态环境損害赔偿需要引入磋商机制。这些学者观点不一,但目的相同,都致力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具体问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依托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指导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明确一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道路。引入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机制,行政赔偿的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对生态环境损害者的罚款及社会捐赠等多元化途径。形成以环境保护罚款与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符合广西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在出现生态环境损害者未能及时赔付资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未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虽已经确定责任者但是责任者无能力支付修复生态费用等情形时,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进行赔付,并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的设立的实际管理人赔付后具有追偿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兜底性责任主体和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制度,其作用对于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证成
在立法层面上当前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广西也随着着国家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而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的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有了更全面的法律上的依据。广西的环境保护工作受益于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在广西现有的立法基础上,还存在一个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方的补偿制度困难,受到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无法及时得到资金来修复,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对于无法确认责任主体或暂时无法找到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污染的解决。借鉴于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广西可以在现有的环境立法中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建立一个参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基金,成立专门部门管理,在未找到责任主体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该基金对生态环境予以修复。
在政策层面上,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提倡绿色经济的国家政策下,自治区党委和区政府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联和引发了相关的方案意见。明确了广西的环保任务和目标以及工作方向,在此指引下突破原有的制度约束,创新性的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的政治背景下,往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的直接推动下进行各项和社会改革,包括立法改革和政治改革。同样的,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和广西的地方政府政策的指引下,明确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为改革方向,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之一,以广西作为试点改革,广西试点改革后,再向全国推广该制度,进而将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推向全国,为全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助力。
在经济层面上,在广西构建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制度符合广西人民的根本利益,旅游业是广西的重要产业支柱,特别是以广西桂林的为代表的一批旅游景点,享誉中外,有“桂林山水甲天下”的美誉。广西的旅游经济为广西的发展带来巨大收益,特别是在当前旅游业发展迅猛的势头下,真正验证了习总书记的生态文明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因此,在旅游经济获得发展的同时,应当在旅游收入中取出部分收入作为财政拨款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从而形成发展旅游、保护环境、进一步发展旅游的良性循环的经济模式。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的路径之一,同时将环保执法中的罚款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的修复之中来,保障生态环环境的修复资金充足。
三、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构建的立法体例选择
确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三个路径:①通过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在该条例中加入一个独立章节,将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直接确立在该条例之中;②单独立法,在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和不违背上位法及立法法的基础上,拟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后实施;③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拟定规章的方式来设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规定》,同时报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据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政府分别具有地方立法权和制定规章权。广西根据广西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现有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地方性立法或制定规章,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广西的旅游资源丰富,经济基础相对于其他省份较为薄弱,发展旅游是广西发展的捷径,也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建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是在现有的法律政策及财政条件下的灵活变通,符合广西发展利益,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要求。 (二)构建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
1.设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委员会
广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广西的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作为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的主体单位也应该具有全局性的协调功能,不能简单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这一环境保护执法管理单位来单独实施。要构建并推进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制度,突破经济利益与环保利益的矛盾瓶颈,必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因此,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主体单位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牵头,成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贵哥要高于自治区环保厅,才能凸显广西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重视程度和决心。委员会成员应由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等机关的主要领导担任。在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工作。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之一,介入到广西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在符合法律政策基础上,由政府为广西的生态环境损害兜底性赔偿,同时也符合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税收的精神。
2.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设立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对广西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进行兜底性和“社会保险性”的统筹安排,设置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工作,由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管理和使用,直接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在广西出现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之后,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在调查污染事件后,初步评估受损的程度。对于一般的污染事件,由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和整顿,责令污染者进行生态修复,如治理污染水体及清除污染物等。若发生对生态环境损较为严重的污染事件,在污染者无力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责任主体及数额存在争议,当事人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评估存在争议而导致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等民事纠纷下,由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若污染者被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在刑事诉讼阶段由公、检、法对污染责任人进行调解,在该阶段也由由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对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事实上,成立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社会保险”性质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适用这一机制的前提是“相关责任人无法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特别是一些比较严重或者本身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
3.完善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的追偿机制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者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运行下,虽然有了政府进行兜底性和“社会保险性”的赔偿,但是环境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是不可推卸的。环境是社会共有的,谁损害了环境就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在垫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后,依据民法的无因管理原则,当然地取得追偿权。垫付的目的在于及时修复生态环境,而不是为了环境污染者買单。因此,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委员会要建立其追偿机制,联合公检法进行追偿,这也是为保障广西生态环境行政赔偿长久稳定运行的重要内容。在追偿机制下,形成一个垫付、追偿、再垫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良性循环。当然,可能会大量存在无法追偿的垫付资金。因为垫付的前提就是污染者无法偿付或怠于偿付。这部分缺口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财政拨款、环境保护执法罚款、排污费等来源解决。
4.保障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的资金来源
广西属于经济基础薄弱的西南部省份,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需要耗费大量资金。因此,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工作十分严峻,保障资金来源是重中之重。鉴于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的本质是政府垫付性质和环境保护公益性,不会具有盈利性也不能有盈利性的3。为保障该工作持久稳定运行,解决资金缺口是关键。财政拨款是首位,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一环,在监管、处罚、整顿后还要进行生态修复,因此广西的生态修复工作的资金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此外,对于环境受益的相邻省份的也应当有适当的财政转移支付,且必须专款用于生态修复,在满足生态修复工作前提下才可作为他用,要将环境保护为重。此外,在自治区政府的财政拨款中,也应预留部分经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工作。环保执法罚款是其次,在环境执法中处罚污染者所得的罚款应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专项经费中。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导致环境污染,赋予侵权责任,环保执法部门对其处罚的罚款,本质上来源于对环境的损害。因此将环保执法的罚款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专项经费合情合理。社会捐赠,环境保护是社会共同责任,当下众多企业对于公益性的投入不断增加,且依据当前的税收法律规定,企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是可以在申报税款是扣除纳税的。广西生态环境保护经费来源之一可以为社会捐赠,保护环境也是我们社会成员共同的责任。
四、结语
党的十九大以来,环境保护一直是热点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将建设生态文明上升为国家战略,提出“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区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对广西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重大改革部署,印发《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符合广西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着眼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委员会负责统筹广西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工作,以行政赔付机制、追偿机制、转项资金保障机制为内容,解决当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存在的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缺乏赔偿能力、赔偿不及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扩大化等问题,对广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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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马腾.我国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之构建[J].法商研究,2018,35(02):114-123.
作者简介:李启义(1994-),男,汉族,广西临桂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7级诉讼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