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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