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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发[201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精神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要求,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