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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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每年以相当大的比例在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甚至出现了多起由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下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抢劫、强奸暴力等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不同,不能按照处理成年人的办法来处理未成年人,因此如何正确处理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就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一大重要课题。
  一、 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暴力性犯罪增加。如果说几年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等犯罪类型上,那么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性质则大量转向了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的抢劫犯罪。甚至出现强奸、轮奸的恶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以旅顺口区为例,2004年以来,突发多起未成年人犯强奸、抢劫的案件,且人数众多,均为团伙作案。
  2、有预谋的犯罪增加。近几年来,有预谋、有分工,组织性较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上升,并占有一定的比例。如2006年,旅顺口区多发事先踩点、购置面具、铁棒,抢劫超市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
  3、犯罪的连续性增强。因父母亲离异而导致无人照顾的流浪儿越来越多,导致连续性偷窃等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并引发其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等思想。
  4、犯罪的偶合性和团伙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
  5、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危险化和低龄化。如前所讲的抢劫之前,踩点,购置面具,根据被害人的位置分工等,均体现了成人化、智能化的特点。而持械袭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又体现出危险性的特点。特别是出现了一些刚满十四周岁的抢劫、轮奸犯罪嫌疑人等。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1、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社会转型、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导致的利益多元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2、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文化市场上充斥着的凶杀暴力等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污染的杂志书刊等,对涉世不深、群体自控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激起未成年人好奇心和模仿欲,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父母对未成年人离弃、放纵、溺爱都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潜在危机。
  4、社会、学校等部门法制道德教育滞后。
  5、未成年人自身抵御能力差。由于未成年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我国刑事政策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有的原因和特點,针对这些原因、特点,在处理其犯罪时必须体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保护,对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特别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更是体现出这一精神。
  1、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重点体现“宽”,然后才是“严”,这与我国原来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中先“惩办”再“宽大”的要求有着根本区别,它将直接影响对一个人的刑罚处罚程度。对未成年人先宽后严符合其心理、生理特点要求。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强调的是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非犯罪化,在立法层面上并没有多大空间,而且此概念主要是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法律运动,由于刑事法律体系上的差异,这一观念对于我国是否适用还是个问题。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多的会体现在轻刑化和非监禁化方面。 而轻刑化、非监禁化适用的对象大多为未成年人。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倾向于有利于行为人的立场。以前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指导下,刑事司法对案件“可捕可不捕的捕”、“可诉可不诉的诉”、“可判可不判的判”,这主要是受“惩办”重心的影响,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在司法倾向上则恰好相反,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轻处理,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形势。
  (二)我国刑法、刑诉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规定。
  1、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触犯了刑法规定的8种法定罪名的,才承担刑事责任(现已有法学专家对此观点提出异议和讨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段,不能用刑罚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妇女最事责任年龄。
  2、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规定: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发生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然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①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的,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学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①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②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③具有其他轻微情节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四、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遵循的原则
  (一)从宽、从轻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因易受到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所以大多数犯罪均为突发性。对于这类突发性、偶然性的犯罪,我们应当本着从宽、从轻处理的原则来对待,慎用刑罚和强制措施,可不认为是犯罪的,坚决不以犯罪论处;可取保候审的,坚决不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可免于刑罚处罚的,坚决不判处刑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坚决适用缓刑,慎重使用监禁手段,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精神实质。这样做,有利于体现我国在现阶段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国家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作为尚未成长成熟的未成年人,更应当是这个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就如我国刑事政策从严打转变为宽严相济一样,控制、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不可能通过单纯的刑法作用加以大幅度改变,不可能通过加大打击力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而是要从正面引导,给他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不能一棒子打死,让他们有个缓冲、理解的过程。
  (二)从宽、从轻不是唯一原则,必要时可以不从宽、不从轻。
  当然,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也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贯适用从宽、从轻政策。我们应当承认,那些因未成年而得到轻、宽处理的少年犯大多数是受到了教育,改变了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从而往正途上发展,但也有少部分的未成年人,没有把法律的这项规定当作是给他们改正错误的一个机会,而是当作他们可以再犯罪的庇护伞。近些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不断增加,有些地方达到15%以上,甚至在20%左右。个别地区超过了30%以上。据调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所犯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罪的要严重得多,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他们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是,由于他们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他们在思想行为上已经不再具有法律规定的从轻、从宽的条件,不再具有可改造的可能性,对这样的人再适用从宽、从轻处理,便是对他们犯罪的放纵,因此,对于重新犯罪、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宜再适用宽、轻处理原则,因为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也离不开刑罚,应适当发挥刑罚的威慑、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牢牢掌握宽严相济的政策,该宽则宽,该打击则打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达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惩治相结合的目的。
  五、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特别要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1、为人父母者要以身作则,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端正自己对社会的态度,使子女耳濡目染,有一个良好、干净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长不仅要把教育子女作为一种家庭私事看待,更要把子女教育与国家、社会利益联系起来。因此,家庭环境中,不仅要有严教善教的父母,还需有文化、道德修养、法制观念强的父母;不仅要有共同和睦相处、相互支持的生活气氛,还需要有以文明、民主方式解决家庭问题和家庭矛盾的良好习惯。
   2、充分发挥学校教育职能作用,避免出现因过分追求升学率而放弃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起着主导作用,但目前因升学率、以分考核学校成绩、教师水平等因素,致使越来越多的学校、老師重视学生成绩的培养而忽略思想道德教育,甚至出现临近重大考试时,将不遵守纪律的学生放假回家,导致这一部分学生成天无所事事,在社会上流窜,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学校在抓好智育的同时,要重视思想教育,并不断改进方法,例如,可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课程教育,单独规划,聘请法律工作者担任客座教师,讲授法律知识,使广大未成年人都自觉地守法,把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律的范围内,形成良好的守法习惯。再如,对后进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关心爱护,不能搞体罚和变相体罚,不能放弃他们,要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多向这些孩子投放一点“爱”,平等地尊重每一个学生,让每个后进学生都树立自尊心和自信心,防止他们过早的流入社会,染上不良习气。学校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教育部“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文件精神,建立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和学生心理档案,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状态,提高学生抵抗阴影心理的能力。
  3、社会要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管理、控制、感化、教育、挽救的体系。党委、政府要把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列为议事日程。明确社会各部门的责任,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现在社区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为他们更贴近百姓的生活,更了解人民群众需要什么,什么问题存在的较为普遍。因此社区更要配合司法机关、学校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社区的工作人员要全面了解辖区内闲置、失业、退学、失足未成年人的思想、生活、工作动态,从各方面关心他们,要加强法制教育,尽量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增加他们就业的机会,让未成年人在就业中得到精神安慰,减少、消除心灵上的空虚。
  (上接第95页)
  容,为此,监所部门要紧密结合监管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立足监所检察职能,密切与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对于依法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要大力加强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促进监管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日常检察工作中,与在押人员谈话中能了解到诸如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对不应立案而立案侦查造成错误羁押,揭发漏罪漏犯等方方面面的情况。驻所检察要利用监管场所的地域环境和工作场所的优势,充分发挥打击犯罪“重要战场”的职能作用,开展深挖犯罪工作,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提供线索,为社会安全稳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不断提高科技含量,推动科技强检
  设施现代化是驻所检察监督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现代化科技的迅猛发展,反侦查手段越来越高,能力越来越强,同时也加强了监管和监督工作难度。为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各级政府对监管场所予以高度重视,2010年全国实现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联网,实现了信息共用,资源共享,驻所检察人员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随时监控在押人员在监室内动向,并与在押人员谈话、巡视监室、安全防范检查、约见驻所检察官相结合,适时掌握在押人员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够及时解决。检察室还应在硬件设施方面再加大投入,将监控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应用到设施设备改造上,真正实现办公现代化,提高检察室设施的科技含量,同时要增强设施的美观度、实用性和牢固性,更加充分发挥科技强检的优势,提高检察监督的工作效率。
  六、不断提高干警素质,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需要
  近年来受检察机关人才断档现象的影响,驻所检察队伍力量配备不足,人员老龄化,整体素质不高,已成为制约监所检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驻所干警要本着对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工作的需要,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的能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要通过开展各种教育训练以及岗位练兵活动,逐步改善部分干警文化水平偏低、思想守旧、观念落后、缺乏开拓意识和竞争意识等问题,逐步建立一支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监所检察业务的优秀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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