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反洗钱立法在短短十多年时间内发展起来,但这期间频频修订。这与我国反洗钱立法模式的缺陷有很大关系。早期不自主的反洗钱立法未将洗钱犯罪以独立行为予以打击,故无法满足要求;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虽然将洗钱犯罪独立化了,但却没有预防洗钱的行政管理法,由此立法模式单一;而在2003年之后,我国立法已经全面规定了预防与打击洗钱犯罪,但由于两大类法律对洗钱概念的界定各自为阵,这种双重立法引起了法律的冲突。由此,必须通过对洗钱概念统一界定的模式才能解决我国立法上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