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犯罪的情境性特征及刑法规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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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聚众犯罪 聚众情境 刑法规制
  聚众情境是引发聚众犯罪的主要关系之一,在这个情境当中,参与到聚众犯罪的相关人员,可能存在情绪上面的相互感染、行为上面的相互刺激,通过这种乘积扩大的效应心理,导致个体出现不理智的行为,很多人都在聚众情境下无意识、不自觉地参与到了犯罪活动当中,这种从众非理性的心理,很容易造成个人行为失控,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

一、聚众犯罪与聚众情境的相关关系


  进行良好的刑法规制,对于情境特征进行优化把控,可以对于聚众犯罪行为进行良好的界定,既可以体现社会的惩罚规则,也可以保障聚众犯罪参与者的相应人权,实现整个刑法规制价值观念的升级。
  (一)聚众犯罪的界定与危害
  聚众犯罪主要是指三个以上主体从事的犯罪行为,而与团伙作案具有显著区别的是,聚众犯罪的人员主要以非正式的组织形式,组合在一起,关系非常松散,很多人在作案时,相互之间并不认识。但是,与团伙作案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是,聚眾犯罪也有一定的组织者,尤其是煽动者,通过聚众情境制造,来煽动群众参与到犯罪过程当中,该种行为严重扰乱公众秩序,危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严重后果。
  (二)聚众犯罪的心理特征
  1.非理性特征
  聚众犯罪的行为人具有非理性特征。在犯罪时,行为人已经超出经济人的理性界定,不进行理性计算,而直接受情绪的控制,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尤其是受到群体激情的感染,做出一些动物条件反射式的非理性反应。有一些人在事后调查过程当中表示,自己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做出那样的行为和选择。从情境理论可以看出,人是情境的动物。在群体性情境当中,人会超出理性判断,而做出一些非理性的行为。因而在聚众犯罪界定的过程当中,要对群体心理进行优化把控。
  犯罪时,行为人已经无法意识到法律规制对其处罚的效力,对于外界的指导、意见也存在刻意忽视心理,再加上“责任分担”作用,认为自己对于整个行为和后果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可能为所欲为,不计后果,全凭自己情绪态度进行相应的行为。
  2.攻击本能理论
  弗洛伊德指出,攻击性是人的本能之一,而聚众犯罪的行为人是本能压抑与欲望复生的转变过程。进行聚众犯罪的过程当中,行为人陷入到了聚众情绪当中,将自己的不安全感和焦虑心理,通过犯罪行为来进行表达。尤其是一些聚众犯罪的行为人,在长期生活当中受到外界压力,无法得到正常的释放,受到挫折之后,转而采用攻击的方式,对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进行指责。
  这种压力转移的犯罪行为,来源于行为人对于生活的欲求不满,而这是蕴涵在每一个人基因当中的,通过利欲的本能和权欲的本能,甚至是性的本能,进行综合驱动,犯罪行为人可能在聚众情境当中,做出不理智的犯罪行为。
  3.责任分担心理
  聚众犯罪的行为人往往认为“法不责众”,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整体行为当中的一部分,自己是一个“无名氏”。甚至还有一些人在聚众情境当中,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完全正义的、正确的,而完全不考虑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同时,“法不责众”这种心理是中国传统文化当中根深蒂固的一种错误观念,很多时候,这种观念成为了压倒聚众犯罪行为人的最后一根稻草,导致行为人犯罪恐惧感减弱,在参与到聚众行为过程当中,缺少内疚和反思,也对自己的行为无法形成正确的认知和看法。
  (三)聚众情境对于行为人的作用机制
  情境就是影响行为人产生动机、实施相应行为的周围环境,在具体的情境当中,诱发行为人的具体因素非常多,而多样因素组合成了一个诱发犯罪的行为动机,成为犯罪行为人冲动的直接导火索。在犯罪心理学说当中,聚众情境也被称为行为人的“心理场”,也就是说,犯罪人员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犯罪,而是整合侵害对象因素、现场他人客观态度、自然条件、氛围以及机遇因素,才导致犯罪行为人做出犯罪选择,因而,进行情境分析可以直接抓住犯罪发生的本质源头,对促发犯罪引发犯罪的相应机制进行灵活判断。
  1.聚众情境与从众心理
  聚众者参与到社会情境当中,一般都是寻求相应的需求满足,表达自己的心理诉求,而共同的需求和情况使得它们连接在一起。如果自己的伙伴出现了犯罪行为,那么行为人可能会出于认同、从众的相关心理倾向,而发生模仿和学习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已经不是他们判断是否进行该行为的主要标准,而社会和他人的评价,超越了自我认知,成为判断当时行为的主要标准。
  这种从众心理与传统的是非、好恶观念具有明显的不一致性,在这样的理论下,人会主动为恶,完全摒弃自己心中的怜悯和朴素的正义观。完全尊重他人的行为,帮人出头,两肋插刀,出现利他行为,例如我国西南地区的宗族间斗殴事件、网吧少年群体动物事件等等,就是这种从众心理的典型表现。
  2.对权威的盲从
  在聚众犯罪当中,尤其是一些大规模、有组织的聚众犯罪当中,往往都具有一到两个行为煽动人,这些人在群体当中担任一种权威的角色,而在权威的影响下,行为人的个人才智、自我意识均被削弱。行为人认同煽动者的言语和行动,无意识的品质占据了上风。群体成员对于聚众犯罪组织者无意识地服从,导致不同个体之间在从众意识的放大下,进入到“无名氏”的身份认知当中,认为“法不责众”,可以由他人对自己的责任进行分担,自己并不是最终导致犯罪后果的直接行为人,而只是在欲望的驱使下,不顾目的、不顾程度的发泄自己的欲望和不满。
  3.聚众犯罪与相乘效应
  聚众犯罪行为当中的不同参与者,会存在相互之间的行为影响行为感染,尤其是从情绪上,进行这种效应的传递,导致整个局面进入到失控阶段,尤其是一些有组织聚众犯罪行为当中,权威者的负效应相乘,叠加在每一个聚众犯罪行为人上,就出现情绪的不受控制。
  (1)人是情感的动物,只有从情感规律角度对于聚众行为的特征进行相应的分析,才能够满足人对于自身情感的需求和体验。在聚众犯罪的过程当中,行为人会由于情绪和刺激,对于自己的行为出现失灵认知,而表现出服从、从众、利他的相应行为。   (2)犯罪行为人还会由于激动情绪无法控制,呈现出两极对立的行为特征,这时,人受到植物神经尤其是自主神经的交叉控制,处于一种无意识的状态,会由于白热化的氛围,使得自己的情绪被感染,认为从事该活动可以使自身欲望得到满足,该种情绪就像滚雪球一样不断的扩大,最终促使人产生犯罪行为。
  (3)在聚众犯罪的过程当中,每一个行为人都是一个情绪的源头,每一个人情感的爆发就像一座小火山一样,给他人带来了成千百倍的爆发影响。这种火山式爆发情绪在世界历史的历次屠杀当中,都有着集中的体现,例如《拉贝日记》对于南京大屠杀参与的相关士兵调查就可以看出,很多士兵都认为自己是“无名氏”,没有從事犯罪行为,而只是听从上级的命令进行相应的执行。自己受到聚众犯罪激情澎湃的场景影响,而做出了不理智的行为,当时的自己与日常生活当中的自己截然不同,意志力与辨别力已经不复存在。

二、聚众犯罪的形成机制


  在犯罪心理学理论下,人的行为受制于性格和成长环境,会出现阶段性的变化,表现出非常复杂的特性。在一般环境下,人的内心心理结构基本稳定,具有鲜明的个人特色,但是在一定的情境当中,就会出现缺乏主见,容易受到他人误导,随波逐流,发生从众的行为。在群体当中,人会出现一种群体心理,认为自己只要遵从他人的行为和意见,消除自己的个性就可以获得他人的认同,并且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任何责任。
  (一)聚众犯罪的发生场景
  从相关的历史资料分析可以看出,聚众犯罪通常发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航空站、影剧院、公园、公路、街道旁边,或者特定场所,如监狱等等,这些行为人往往并没有通谋,事发之前甚至相互并不认识,但是只要进入到这个特定的情境当中,受到一两个组织行为人的鼓动和煽动,就会形成比较一致的目的和动机。这些行为人的日常需求,在这个聚众犯罪情境当中被无限的扩大,尤其是他们的行动一旦受到阻碍,需求没有得到满足,那么犯罪的动机将会越来越强烈,当冲突激化到一定程度时,犯罪行为爆发的可能性也就会越大。
  (二)聚众情境当中的情感态度
  在聚众情境当中,行为人感情用事超越了理性判断的范围,使得自己的无意是占据了行为的主导,也就是中国古话所说的“怒打心中来,恶从胆边生”,行为人的欲望得不到控制,就在这种情境当中坐立不安,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够实现自己情绪的平复。同时,在聚众情境当中,不同人的个体情绪状态呈现出相互影响的成绩效果。虽然行为人会随着情势的变化,出现自动退出或感到后悔害怕,但是为时己晚。

三、聚众犯罪的刑法规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聚众行为分为聚众情境——激情爆发——造成的严重后果几个发展阶段。因而在刑法规制的过程当中,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机制,详细了解聚众情境,对于行为人的主体刺激,尤其是对于犯罪实施的过程进行相应的判断。
  首先,虽然在激情之下,行为人的动机比较模糊,但是这仍然是具有一定的诱发机制的。在刑法规制的过程当中,要从因果关系进行相对探求。对于犯罪的主体进行分类认定,尤其是核心群体、积极人群、激动人群和中立人群四个群体,要按照不同的行为原则,进行分析。
  其次,对于首要分子从重处罚,对于其他参与者、多次参加人、其他参加人等不同的群体,按照造成后果的轻重,以及具体的行为动机,进行相应的处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辨认控制能力的削弱过程,体现法律的公平以及正义性。
  最后,通过聚众犯罪的刑法规制,充分展现自然理性和个人人权保障等相应的价值理念,既要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也要提高民众对于守法观念的认同。

四、结论


  综上所述,聚众情境是诱发聚众犯罪的重要因素,对其进行优化把控,可以全面深化对聚众心态的认识。从本文分析可知,研究聚众情境与聚众犯罪行为及其刑法规制,有利于我们从科学的角度,对于犯罪行为认定进行科学判断,因而我们要加强对于聚众情境的心理状态分析,对于犯罪行为人心理动机、行为状态进行系统性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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