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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并随之进入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社会学界研究的视野。婚内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类型也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若想要科学、合理的解决现有法律存在的不足,对婚内暴力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研究就成为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内暴力;冷暴力
中图分类号:G913 文献标识码:A
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暴力已成为损害妇女权益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来自全国妇联200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之中95%以上都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婚内暴力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在有的地区,已成为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引发刑事犯罪。由于婚内暴力具有严重危害性,因此怎样正确认定和处理婚内暴力就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加以重视的问题。而对婚内暴力的概念做出科学的界定是研究婚内暴力问题的前提。
一、婚内暴力的相关理论和观点
一般来说,婚内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类型。学界一般是把家庭暴力看作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在立法上,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的,解释里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然而,学者在暴力主体、暴力主体的关系性及暴力程度等方面的认识仍存在分歧,以下分别阐述。
(一)“家庭”、“婚内”概念的分歧
“家庭成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是个模糊概念,只是在婚姻法和继承法中规定了一定范围内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学术界,有的学者通过列举的方式来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认为“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也有的学者则是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有的则较为武断地把“家庭暴力”等同于“婚内暴力”。也有学者认为,在“非合法婚姻家庭”中发生的婚内暴力行为也应该受到重视和研究。
(二)“暴力”概念的分歧
学者一般比较倾向于对“暴力”概念进行严格的限定,即认为“‘暴力’的内涵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也有的学者从法律的角度直接指出“精神上的单纯的摧残不应该认定为家庭暴力”。然而也有很多学者认为这种规定在法律上使得夫妻间的“精神暴力”问题无法可依,并进而提出“隐形暴力”和“冷暴力”的概念。
而对于“冷暴力”,有学者认为,冷暴力已日益普遍地存在于生活之中,主要表现为:“当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降低语言交流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等。”又指出:“冷暴力又被称为精神暴力、隐性暴力,是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或无端挑剔、委过于人、性生活的控制等方式,让对方的精神生活不能正常进行而始终处于恐惧中。”与此同时有学者提出,殴打、推搡、脚踢、煽耳光等传统的暴力行为已衍生出一些新形态,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
二、关于“家庭暴力”、“婚内暴力”概念的思考
从上面列举的各学者对家庭、婚内暴力的认识来看,存在两种情况,一种过于限制范围。首先,将家庭暴力集中在物理暴力上,排除其他暴力形式,如精神虐待。但是实际生活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冷暴力状况已经越来越普遍,而且其伤害对比物理暴力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们必须给予家庭冷暴力适当的关注。其次,将家庭暴力直接描述为“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但实际上婚内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丈夫打妻子”、“妻子打丈夫”和“夫妻之间的互殴”。而其中“夫妻之间的互殴”是最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在定义时直接将施暴者定位为男性,并不符合中国家庭的实际状况。
另一种则过于放宽范围。主要表现为扩大家庭暴力的外延,将非合法婚姻家庭的主体也包括在婚内暴力的主体之中。就目前来说,对于“合法”状态的婚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尚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戒或救济,在各方面法律仍未成熟完善的情况下就贸然将范围扩大,必然导致更多的问题出现。此外还有“冷暴力”的外延,将一切夫妻相处不和睦、产生矛盾时的表现行为统称为家庭暴力。如何将真正的“冷暴力”与普通家庭纠纷区分开来,也是在界定“冷暴力”时的一个重要问题,无限扩大其外延只能使得反家庭暴力工作更难以顺利进行。
尽管婚内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且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不能因其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占据较大的比例就武断的将家庭暴力与婚内暴力等同起来,婚内暴力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婚姻,是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婚姻的本质在于共同相爱、精彩的生活并延续自己的生命。由此可知婚姻是依托感情维持的一种关系。因此,当维系这种组合的感情因素有变化或者消失的时候,婚内暴力中的施暴方就会因为没有法律等强制手段的约束而更加的肆无忌惮,甚至很有可能因为负面主观情感的存在而实施性质更为恶劣程度更为严重的暴力。相对的,遭受暴力一方就会因为法律救济手段的缺失或者不完善而更加求助无门,也有可能因为其所拥有的正面主观情感而承受更严重的心理伤害。
因此,婚内暴力与家庭暴力有相似之处却又不等同于家庭暴力,婚内暴力最特殊的地方就在于性暴力与“冷暴力”这两种暴力形式上面。
(一)关于性暴力的思考
“性暴力”这一暴力形式尽管在我国婚姻法中未做规定,但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的规定,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不少学者也认为应将其纳入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中。
夫妻之间互负法定同居义务并不代表丈夫蹂躏妻子是在行使权利,而妻子对此忍气吞声就是在履行义务。如此一来,证明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书岂不是就变成了可以让一方肆意逞凶的通行证?因此,同居义务不能抵销基本人格权中的性自主权,双方自愿是夫妻性生活的道德前提,任何情况下的性暴力都会构成对其人格尊严和性自主权的严重侵犯。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婚内性行为构成暴力的范围应限定在某一特定时期,如在女方患病、分居、离婚诉讼或女方向有关部门申请保护期间,丈夫对妻子的性侵犯和性暴力就应当以隶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然而性暴力不仅仅局限于“婚内强奸”的形式上f尽管婚内强奸罪与非罪在学术界仍有较大的争论)。其他诸如故意的性虐待,或刻意地过分地采取对方不能接受的方式和方法来故意侮辱对方的人格,或造成对方的肉体痛苦,或者故意选择女性例假期间这样不恰当的时间或方式都属于暴力。性冷遇也属于性暴力的一种。这种暴力类型通常会包含 在常见的冷暴力当中,在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停止或敷衍性生活同样会对对方造成心理上乃至生理上的伤害。同时,夫妻之间因为互负有同居的义务,在这一条件下,性暴力更易发生在夫妻之间,因此,将性暴力形式作为婚内暴力特殊性的表现是可行的。
(二)关于冷暴力的思考
首先,对于“冷暴力”这种暴力形式的存在,应当予以肯定。虽然这种暴力行为没有实质的形态和载体,但并不能否认冷暴力对遭受暴力方的伤害同样是巨大的。精神层面受到暴力往往使受害方长期处于抑郁压抑的状态之中,久而久之很有可能患上抑郁症之类的心理疾病,而且压抑的环境对下一代的成长也会产生很大影响。
然而在“冷暴力”应不应该规制、应如何规制的问题上,还是存在很多不同意见,有的学者对是否要对“冷暴力”进行立法干预这个问题存有异议。有的学者认为不宜将家庭冷暴力纳入法律调整范畴,理由是:首先,家庭冷暴力的概念及标准难以界定。“冷”是一个主观形容词,依托于人的主观判断,不同人感受不同,很难有统一标准。其次,夫妻之间由于赌气或感情淡漠等原因而发生的“冷战”现象属于人的意识形态领域,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再次,法律难以干预消极的不作为,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很有可能会形同虚设。第四,有可能减弱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反家庭暴力主要是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其中,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是最主要的,如果盲目扩大家庭暴力的外延,反而会使立法最基本的目的都难以实现。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家庭冷暴力的普遍发生与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有关,我国应立法规制家庭冷暴力。立法的不完善直接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法可依,常常使受害者在主张权利以及请求保护时于法无据,而更深层次的影响则是导致实施暴力者在主观上无所畏惧。立法的不完善还造成法律救济的滞后。针对以上不足,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是有效途径。如果能够将冷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就可以依照婚姻法追究施暴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目的。
“冷暴力”虽然是一种长期存在的暴力形式,但对它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学者对“冷暴力”的界定虽然在具体描述上有所不同,但都认同冷暴力是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不积极处理和解决,对对方造成精神上伤害的行为。虽然家庭冷暴力在立法上面临许多困难,比如界定难、收集证据难、追究法律责任难等,但这并不是将冷暴力排除在法律规制范围之外的理由,而且对冷暴力的规制可以通过立法和某些法律制度的建立来解决,同时随着日后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与成熟,也可以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加以完善。
三、结语
尽管各类报刊杂志对婚内暴力予以了很充分的关注,学界关于婚内暴力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在概念、特征、成因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着很多分歧。而这些理论上的分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依然是不可忽视的。
过于限制婚内暴力的范围,会将许多家庭暴力排除在研究的范围之外,导致本该被关注的婚内暴力得不到关注:而无限扩大婚内暴力的外延,又会扩大打击范围,转移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注意力,很有可能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因此,在婚内暴力研究的过程中,需要对婚内暴力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科学的定义和评估,只有这样才能为预防和制止我国婚内暴力的工作做出贡献。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内暴力;冷暴力
中图分类号:G913 文献标识码:A
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暴力已成为损害妇女权益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来自全国妇联200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之中95%以上都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婚内暴力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在有的地区,已成为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引发刑事犯罪。由于婚内暴力具有严重危害性,因此怎样正确认定和处理婚内暴力就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加以重视的问题。而对婚内暴力的概念做出科学的界定是研究婚内暴力问题的前提。
一、婚内暴力的相关理论和观点
一般来说,婚内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类型。学界一般是把家庭暴力看作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在立法上,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的,解释里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然而,学者在暴力主体、暴力主体的关系性及暴力程度等方面的认识仍存在分歧,以下分别阐述。
(一)“家庭”、“婚内”概念的分歧
“家庭成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是个模糊概念,只是在婚姻法和继承法中规定了一定范围内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学术界,有的学者通过列举的方式来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认为“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也有的学者则是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有的则较为武断地把“家庭暴力”等同于“婚内暴力”。也有学者认为,在“非合法婚姻家庭”中发生的婚内暴力行为也应该受到重视和研究。
(二)“暴力”概念的分歧
学者一般比较倾向于对“暴力”概念进行严格的限定,即认为“‘暴力’的内涵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也有的学者从法律的角度直接指出“精神上的单纯的摧残不应该认定为家庭暴力”。然而也有很多学者认为这种规定在法律上使得夫妻间的“精神暴力”问题无法可依,并进而提出“隐形暴力”和“冷暴力”的概念。
而对于“冷暴力”,有学者认为,冷暴力已日益普遍地存在于生活之中,主要表现为:“当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降低语言交流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等。”又指出:“冷暴力又被称为精神暴力、隐性暴力,是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或无端挑剔、委过于人、性生活的控制等方式,让对方的精神生活不能正常进行而始终处于恐惧中。”与此同时有学者提出,殴打、推搡、脚踢、煽耳光等传统的暴力行为已衍生出一些新形态,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
二、关于“家庭暴力”、“婚内暴力”概念的思考
从上面列举的各学者对家庭、婚内暴力的认识来看,存在两种情况,一种过于限制范围。首先,将家庭暴力集中在物理暴力上,排除其他暴力形式,如精神虐待。但是实际生活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冷暴力状况已经越来越普遍,而且其伤害对比物理暴力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们必须给予家庭冷暴力适当的关注。其次,将家庭暴力直接描述为“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但实际上婚内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丈夫打妻子”、“妻子打丈夫”和“夫妻之间的互殴”。而其中“夫妻之间的互殴”是最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在定义时直接将施暴者定位为男性,并不符合中国家庭的实际状况。
另一种则过于放宽范围。主要表现为扩大家庭暴力的外延,将非合法婚姻家庭的主体也包括在婚内暴力的主体之中。就目前来说,对于“合法”状态的婚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尚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戒或救济,在各方面法律仍未成熟完善的情况下就贸然将范围扩大,必然导致更多的问题出现。此外还有“冷暴力”的外延,将一切夫妻相处不和睦、产生矛盾时的表现行为统称为家庭暴力。如何将真正的“冷暴力”与普通家庭纠纷区分开来,也是在界定“冷暴力”时的一个重要问题,无限扩大其外延只能使得反家庭暴力工作更难以顺利进行。
尽管婚内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且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不能因其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占据较大的比例就武断的将家庭暴力与婚内暴力等同起来,婚内暴力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婚姻,是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婚姻的本质在于共同相爱、精彩的生活并延续自己的生命。由此可知婚姻是依托感情维持的一种关系。因此,当维系这种组合的感情因素有变化或者消失的时候,婚内暴力中的施暴方就会因为没有法律等强制手段的约束而更加的肆无忌惮,甚至很有可能因为负面主观情感的存在而实施性质更为恶劣程度更为严重的暴力。相对的,遭受暴力一方就会因为法律救济手段的缺失或者不完善而更加求助无门,也有可能因为其所拥有的正面主观情感而承受更严重的心理伤害。
因此,婚内暴力与家庭暴力有相似之处却又不等同于家庭暴力,婚内暴力最特殊的地方就在于性暴力与“冷暴力”这两种暴力形式上面。
(一)关于性暴力的思考
“性暴力”这一暴力形式尽管在我国婚姻法中未做规定,但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的规定,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不少学者也认为应将其纳入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中。
夫妻之间互负法定同居义务并不代表丈夫蹂躏妻子是在行使权利,而妻子对此忍气吞声就是在履行义务。如此一来,证明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书岂不是就变成了可以让一方肆意逞凶的通行证?因此,同居义务不能抵销基本人格权中的性自主权,双方自愿是夫妻性生活的道德前提,任何情况下的性暴力都会构成对其人格尊严和性自主权的严重侵犯。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婚内性行为构成暴力的范围应限定在某一特定时期,如在女方患病、分居、离婚诉讼或女方向有关部门申请保护期间,丈夫对妻子的性侵犯和性暴力就应当以隶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然而性暴力不仅仅局限于“婚内强奸”的形式上f尽管婚内强奸罪与非罪在学术界仍有较大的争论)。其他诸如故意的性虐待,或刻意地过分地采取对方不能接受的方式和方法来故意侮辱对方的人格,或造成对方的肉体痛苦,或者故意选择女性例假期间这样不恰当的时间或方式都属于暴力。性冷遇也属于性暴力的一种。这种暴力类型通常会包含 在常见的冷暴力当中,在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停止或敷衍性生活同样会对对方造成心理上乃至生理上的伤害。同时,夫妻之间因为互负有同居的义务,在这一条件下,性暴力更易发生在夫妻之间,因此,将性暴力形式作为婚内暴力特殊性的表现是可行的。
(二)关于冷暴力的思考
首先,对于“冷暴力”这种暴力形式的存在,应当予以肯定。虽然这种暴力行为没有实质的形态和载体,但并不能否认冷暴力对遭受暴力方的伤害同样是巨大的。精神层面受到暴力往往使受害方长期处于抑郁压抑的状态之中,久而久之很有可能患上抑郁症之类的心理疾病,而且压抑的环境对下一代的成长也会产生很大影响。
然而在“冷暴力”应不应该规制、应如何规制的问题上,还是存在很多不同意见,有的学者对是否要对“冷暴力”进行立法干预这个问题存有异议。有的学者认为不宜将家庭冷暴力纳入法律调整范畴,理由是:首先,家庭冷暴力的概念及标准难以界定。“冷”是一个主观形容词,依托于人的主观判断,不同人感受不同,很难有统一标准。其次,夫妻之间由于赌气或感情淡漠等原因而发生的“冷战”现象属于人的意识形态领域,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再次,法律难以干预消极的不作为,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很有可能会形同虚设。第四,有可能减弱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反家庭暴力主要是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其中,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是最主要的,如果盲目扩大家庭暴力的外延,反而会使立法最基本的目的都难以实现。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家庭冷暴力的普遍发生与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有关,我国应立法规制家庭冷暴力。立法的不完善直接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法可依,常常使受害者在主张权利以及请求保护时于法无据,而更深层次的影响则是导致实施暴力者在主观上无所畏惧。立法的不完善还造成法律救济的滞后。针对以上不足,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是有效途径。如果能够将冷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就可以依照婚姻法追究施暴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目的。
“冷暴力”虽然是一种长期存在的暴力形式,但对它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学者对“冷暴力”的界定虽然在具体描述上有所不同,但都认同冷暴力是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不积极处理和解决,对对方造成精神上伤害的行为。虽然家庭冷暴力在立法上面临许多困难,比如界定难、收集证据难、追究法律责任难等,但这并不是将冷暴力排除在法律规制范围之外的理由,而且对冷暴力的规制可以通过立法和某些法律制度的建立来解决,同时随着日后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与成熟,也可以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加以完善。
三、结语
尽管各类报刊杂志对婚内暴力予以了很充分的关注,学界关于婚内暴力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在概念、特征、成因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着很多分歧。而这些理论上的分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依然是不可忽视的。
过于限制婚内暴力的范围,会将许多家庭暴力排除在研究的范围之外,导致本该被关注的婚内暴力得不到关注:而无限扩大婚内暴力的外延,又会扩大打击范围,转移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注意力,很有可能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因此,在婚内暴力研究的过程中,需要对婚内暴力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科学的定义和评估,只有这样才能为预防和制止我国婚内暴力的工作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