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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1993年《教师法》提出通过教师资格考试选拔合格教师,到2001年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全面开展之后,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存在的问题有:考试对象有待明确、考试内容有待拓展、考试科目与标准有待规范统一。对此,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解决这三个问题,从而完善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促进教师职业发展。
[关键词]全国统一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 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教师培养从封闭走向开放、单一走向多元,教师来源日益丰富,教师资格考试也日益获得人们的重视。面对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和其他行业优秀人员,国家应该如何对他们的教学知识和能力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控,成为教师资格认定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一、教师资格考试的形成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四十多年,我国一直没有从法律上建立起严谨规范的教师资格制度。直到1993年的《教师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5年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才初步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
2001年教育部召开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会,开始全面部署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同年,上海、四川等地开始举办面向社会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之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面向社会的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二、我国现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方案
1.考试对象与形式
参加资格考试的对象为学历层次符合《教师法》要求的非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和其他社会人员;考试形式分为笔试和面试,考生先进行笔试,成绩合格者再参加面试,最后笔试和面试全部合格者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
2.考试标准
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核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组织面试、试讲,以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笔试主要考核考生掌握教育教学基础知识状况及应用这些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问题的基本能力;面试主要是要了解考生设计教学方案及在课堂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
3.考试的组织和管理
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在《教师资格条例》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中是这样具体表述的: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三、我国中小学师资格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师资格考试的对象有待明确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关于我国教师资格考试对象的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言下之意,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教师资格申请者不用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直接认定教师资格。这意味着具备学历的师范生不必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申请认定。这里存在一个隐含的前提就是师范院校的合格毕业生就已经达到了教师资格的标准。这种把“学历教育”简单地等同于“资格教育”,不能严格保证教师队伍质量。
2.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有待拓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中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对教师资格申请者要求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但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并不代表该申请者就是一名合格的教师。我国教师资格考试目前还处于只侧重非师范生所欠缺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知识的补偿性考试阶段,显然这样的考试并不能评估出教师的教学知识和能力,更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教师专业化的要求。
3.教师资格考试的科目与标准有待规范统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照规定看,教师资格标准原则上是全国统一,各地以全国标准为准绳来编制资格考试试卷。但因我国对教师资格的基本素质和知识至今没有明确界定标准,这就导致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有些地区加考教学法)的培训与考试各自为政,各地考试差异很大。
四、完善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构想
1.考生来源多样化
目前社会对教师数量需求基本饱和,取而代之的是对教师质量的要求,而且教师培养已经从传统向开放式转变,师范类与非师范类学校专业设置已经有了交叉,具备教师资格的学历并不等于具有教育教学的能力。
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申请者只要具备了规定的学历,只要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并热爱教育事业,那么不管申请者所学的专业和所从事的职业,都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申请教师资格。这种考生来源多样化,为未来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能力结构的形成、为教师专业地位的确立都将打下坚实的基础。
2.考试内容综合化
教师资格考试内容是教师资格考试的关键问题。教师资格考试不完全等同于其它职业资格考试,它有着自己特殊本质的要求。教师资格的考试应该体现这种特殊本质的要求。具体说来,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具备这几类知识:一是学科专业知识;二是教育教学知识和能力;三是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现代教育技术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3.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不仅能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还能与我国其它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一致。目前,我国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证书都是通过全国考试获得的。教师资格制度作为关系子孙后代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项重要的职业资格制度,也应该像其它职业资格一样走规范化、标准化、严格化之路,采取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办法。只有这样,才能严格把住教师入口,提高教师质量,提升教师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实行教师资格考试,选拔出质量合格的教师,优化教师队伍,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对保证教师资格的权威性与客观性,对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改革与发展,保障教师专业化进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敏.关于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及其实施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2.
[2]海桦.论教师资格制度及其推进策[J].中国成人教育,2003,(8).
[3]陈凡.我国教师资格考试问题研究及启示[J].新课程研究(教师教育),2006,(3).
[4]汉江风.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期待完善[N].中国青年报,2003-7-28.
(作者系江西师范大学高教研究中心在读硕士)
[关键词]全国统一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 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教师培养从封闭走向开放、单一走向多元,教师来源日益丰富,教师资格考试也日益获得人们的重视。面对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和其他行业优秀人员,国家应该如何对他们的教学知识和能力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控,成为教师资格认定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一、教师资格考试的形成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四十多年,我国一直没有从法律上建立起严谨规范的教师资格制度。直到1993年的《教师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5年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才初步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
2001年教育部召开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会,开始全面部署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同年,上海、四川等地开始举办面向社会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之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面向社会的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二、我国现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方案
1.考试对象与形式
参加资格考试的对象为学历层次符合《教师法》要求的非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和其他社会人员;考试形式分为笔试和面试,考生先进行笔试,成绩合格者再参加面试,最后笔试和面试全部合格者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
2.考试标准
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核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组织面试、试讲,以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笔试主要考核考生掌握教育教学基础知识状况及应用这些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问题的基本能力;面试主要是要了解考生设计教学方案及在课堂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
3.考试的组织和管理
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在《教师资格条例》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中是这样具体表述的: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三、我国中小学师资格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师资格考试的对象有待明确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关于我国教师资格考试对象的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言下之意,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教师资格申请者不用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直接认定教师资格。这意味着具备学历的师范生不必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申请认定。这里存在一个隐含的前提就是师范院校的合格毕业生就已经达到了教师资格的标准。这种把“学历教育”简单地等同于“资格教育”,不能严格保证教师队伍质量。
2.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有待拓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中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对教师资格申请者要求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但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并不代表该申请者就是一名合格的教师。我国教师资格考试目前还处于只侧重非师范生所欠缺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知识的补偿性考试阶段,显然这样的考试并不能评估出教师的教学知识和能力,更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教师专业化的要求。
3.教师资格考试的科目与标准有待规范统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照规定看,教师资格标准原则上是全国统一,各地以全国标准为准绳来编制资格考试试卷。但因我国对教师资格的基本素质和知识至今没有明确界定标准,这就导致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有些地区加考教学法)的培训与考试各自为政,各地考试差异很大。
四、完善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构想
1.考生来源多样化
目前社会对教师数量需求基本饱和,取而代之的是对教师质量的要求,而且教师培养已经从传统向开放式转变,师范类与非师范类学校专业设置已经有了交叉,具备教师资格的学历并不等于具有教育教学的能力。
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申请者只要具备了规定的学历,只要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并热爱教育事业,那么不管申请者所学的专业和所从事的职业,都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申请教师资格。这种考生来源多样化,为未来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能力结构的形成、为教师专业地位的确立都将打下坚实的基础。
2.考试内容综合化
教师资格考试内容是教师资格考试的关键问题。教师资格考试不完全等同于其它职业资格考试,它有着自己特殊本质的要求。教师资格的考试应该体现这种特殊本质的要求。具体说来,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具备这几类知识:一是学科专业知识;二是教育教学知识和能力;三是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现代教育技术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3.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不仅能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还能与我国其它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一致。目前,我国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证书都是通过全国考试获得的。教师资格制度作为关系子孙后代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项重要的职业资格制度,也应该像其它职业资格一样走规范化、标准化、严格化之路,采取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办法。只有这样,才能严格把住教师入口,提高教师质量,提升教师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实行教师资格考试,选拔出质量合格的教师,优化教师队伍,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对保证教师资格的权威性与客观性,对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改革与发展,保障教师专业化进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敏.关于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及其实施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2.
[2]海桦.论教师资格制度及其推进策[J].中国成人教育,2003,(8).
[3]陈凡.我国教师资格考试问题研究及启示[J].新课程研究(教师教育),2006,(3).
[4]汉江风.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期待完善[N].中国青年报,2003-7-28.
(作者系江西师范大学高教研究中心在读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