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摩擦频频发生,贸易摩擦的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在各种保障措施不断加强的同时,发达国家越来越多以更具隐蔽性的方式发起国际贸易摩擦,使我国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建立隐形贸易摩擦预警机制,防止和减少隐性贸易摩擦的发生,是当前的任务之急。
关键词:隐性国际贸易摩擦 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预警信息
隐性贸易摩擦是由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和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与显性贸易摩擦相比,更强调社会的责任感、专业性更强、实施依据特殊,因此隐形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 我国隐性贸易摩擦预警机制面临的困境
(1)对建立隐性贸易摩擦预警机制认识不足
隐性国际贸易摩擦通常是发达国家,以强调社会责任感为由,依据WTO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检验检疫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各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向发展中国家发起争端。外国企业一般都结成技术联盟对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这对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目前我国各界对隐性国际贸易摩擦还没有充分研究,对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认识不足。
(2)高技术产业和产品的预警信息发布滞后
目前,商务部门提供的与隐性贸易摩擦有关的产业信息明显滞后,还不能充分利用贸易政策信息、全球贸易电子账户,为国内企业提供技术贸易伙伴的资格和资信情况。所提供的各类国际技术贸易商情、国别技术产品出口指导,国际技术贸易谈判内容的信息明显滞后。各国新签订的技术贸易协议的内容,各国贸易政策报告,技术商品进出口展望报告以及高技术产品进出口评估报告,难以及时在预警信息网络中获得。
(3)贸易政策变化预警信息发布不透明
商务部门的信息机构,对于贸易伙伴国报复清单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分析,发布贸易报复预警,还很不透明。首先与贸易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盗版的界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标准等方面的贸易申诉的预警信息难以透明。其次预警机制还不能对外国政府是否遵守贸易协定进行监督,确保贸易伙伴完全履行贸易协定下的义务。且难以获得世界贸易组织政策审议概要、国别市场研究和国别贸易壁垒报告等。
(4)对国内国外贸易数据监控不详尽
目前中国统计数据仍然滞后和粗放,中国政府包括行业协会、企业几乎全部依赖欧美的统计数据。从中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数据统计来看,海关数据没有预见性,对国内的相关行业、企业以及研究预警机制建立的指导意义很有限。而作为行业组织,也因为管理部门的多元化,很难完整体现产品的出口情况,所以各行业组织的大宗产品出口数据都不完全。中国的数据与欧美的数据存在很大分歧,正因为这样,中方在进行贸易摩擦的谈判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2 完善我国国际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对策
隐性国际贸易摩擦预警机制是以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积极参加的动态的系统,既包括隐性国际贸易摩擦预警信息网络,又包括政府与相关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席制度,还包括对贸易伙伴国贸易政策变化的评估。
(1)建立贸易摩擦预警信息网络
隐性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建立,最主要是建立预警信息系统。一是纯粹的贸易和产业数据。这是构成对与隐性贸易摩擦有关的高技术产品贸易和产业分析的基础性数据。二是专业知识信息。这类信息可以让相关的企业了解技术标准或卫生检验检疫标准、技术许可贸易壁垒的信息,各国加强知识产权贸易保护的专业知识。三是跟踪贸易伙伴国贸易政策变化信息。四是发布信息必须具有超前性。
(2)建设一个信息开放与共享的环境
中国从政府到行业协会,其研究报告和数据库的运行要么以用户密码限制,要么需要交纳费用,这都与政府和行业协会自身“非盈利的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不符,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研究报告和数据库发挥作用价值的效用,也不利于行业研究人员和企业获得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和企业决策。贸易摩擦预警体系里众多的电子数据库中大多数都应该是免费开放的,研究报告的印刷本可采取定价销售方式,但电子版本应无障碍公布,努力建设有透明度、信息对称的环境,充分发挥贸易摩擦预警体系的社会价值。
(3)政府、企业、协会各司其职
1)政府层面
政府要在预警机制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实施有效的国际贸易宏观管理。除了跟踪各国技术标准或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的变动信息,技术许可贸易壁垒的信息,加强知识产权贸易保护的信息外,还应建立与外经贸、财税、科技、技监、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密切配合的联席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性国际贸易预警信息的交流,分析发展趋势,侧重支持和鼓励高技术产业和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开展应对隐性贸易摩擦的工作。
2)行业协会层面
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在预警机制中应发挥协调作用。对外贸易部门应建立“外经贸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提供详尽的统计数据信息研究报告,对进出口商品趋势进行监控和发布评估报告。行业组织还应加强与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交流和互动,发挥各方优势,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使其成为搭建政府和企业快速反应和互动交流的载体。
3)企业层面
高技术企业应是隐性国际贸易预警信息网的主体,政府应该对相关企业进行一定的投入。这些投入不仅包括资金方面,还应该包括知识方面的投入。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教授学者、科研专家、著名律师等,培训外贸企业管理者,组织企业相互交流,开展案例分析,积极帮助企业提高应对隐性贸易摩擦的主动性,有力的规避隐性贸易摩擦。
综上,只有充分认识隐性国际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特点,分析其存在问题,才能使隐性贸易摩擦预警机制成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动态的系统。
关键词:隐性国际贸易摩擦 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预警信息
隐性贸易摩擦是由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和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与显性贸易摩擦相比,更强调社会的责任感、专业性更强、实施依据特殊,因此隐形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 我国隐性贸易摩擦预警机制面临的困境
(1)对建立隐性贸易摩擦预警机制认识不足
隐性国际贸易摩擦通常是发达国家,以强调社会责任感为由,依据WTO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检验检疫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各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向发展中国家发起争端。外国企业一般都结成技术联盟对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这对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目前我国各界对隐性国际贸易摩擦还没有充分研究,对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认识不足。
(2)高技术产业和产品的预警信息发布滞后
目前,商务部门提供的与隐性贸易摩擦有关的产业信息明显滞后,还不能充分利用贸易政策信息、全球贸易电子账户,为国内企业提供技术贸易伙伴的资格和资信情况。所提供的各类国际技术贸易商情、国别技术产品出口指导,国际技术贸易谈判内容的信息明显滞后。各国新签订的技术贸易协议的内容,各国贸易政策报告,技术商品进出口展望报告以及高技术产品进出口评估报告,难以及时在预警信息网络中获得。
(3)贸易政策变化预警信息发布不透明
商务部门的信息机构,对于贸易伙伴国报复清单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分析,发布贸易报复预警,还很不透明。首先与贸易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盗版的界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标准等方面的贸易申诉的预警信息难以透明。其次预警机制还不能对外国政府是否遵守贸易协定进行监督,确保贸易伙伴完全履行贸易协定下的义务。且难以获得世界贸易组织政策审议概要、国别市场研究和国别贸易壁垒报告等。
(4)对国内国外贸易数据监控不详尽
目前中国统计数据仍然滞后和粗放,中国政府包括行业协会、企业几乎全部依赖欧美的统计数据。从中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数据统计来看,海关数据没有预见性,对国内的相关行业、企业以及研究预警机制建立的指导意义很有限。而作为行业组织,也因为管理部门的多元化,很难完整体现产品的出口情况,所以各行业组织的大宗产品出口数据都不完全。中国的数据与欧美的数据存在很大分歧,正因为这样,中方在进行贸易摩擦的谈判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2 完善我国国际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对策
隐性国际贸易摩擦预警机制是以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积极参加的动态的系统,既包括隐性国际贸易摩擦预警信息网络,又包括政府与相关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席制度,还包括对贸易伙伴国贸易政策变化的评估。
(1)建立贸易摩擦预警信息网络
隐性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建立,最主要是建立预警信息系统。一是纯粹的贸易和产业数据。这是构成对与隐性贸易摩擦有关的高技术产品贸易和产业分析的基础性数据。二是专业知识信息。这类信息可以让相关的企业了解技术标准或卫生检验检疫标准、技术许可贸易壁垒的信息,各国加强知识产权贸易保护的专业知识。三是跟踪贸易伙伴国贸易政策变化信息。四是发布信息必须具有超前性。
(2)建设一个信息开放与共享的环境
中国从政府到行业协会,其研究报告和数据库的运行要么以用户密码限制,要么需要交纳费用,这都与政府和行业协会自身“非盈利的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不符,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研究报告和数据库发挥作用价值的效用,也不利于行业研究人员和企业获得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和企业决策。贸易摩擦预警体系里众多的电子数据库中大多数都应该是免费开放的,研究报告的印刷本可采取定价销售方式,但电子版本应无障碍公布,努力建设有透明度、信息对称的环境,充分发挥贸易摩擦预警体系的社会价值。
(3)政府、企业、协会各司其职
1)政府层面
政府要在预警机制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实施有效的国际贸易宏观管理。除了跟踪各国技术标准或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的变动信息,技术许可贸易壁垒的信息,加强知识产权贸易保护的信息外,还应建立与外经贸、财税、科技、技监、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密切配合的联席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性国际贸易预警信息的交流,分析发展趋势,侧重支持和鼓励高技术产业和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开展应对隐性贸易摩擦的工作。
2)行业协会层面
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在预警机制中应发挥协调作用。对外贸易部门应建立“外经贸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提供详尽的统计数据信息研究报告,对进出口商品趋势进行监控和发布评估报告。行业组织还应加强与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交流和互动,发挥各方优势,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使其成为搭建政府和企业快速反应和互动交流的载体。
3)企业层面
高技术企业应是隐性国际贸易预警信息网的主体,政府应该对相关企业进行一定的投入。这些投入不仅包括资金方面,还应该包括知识方面的投入。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教授学者、科研专家、著名律师等,培训外贸企业管理者,组织企业相互交流,开展案例分析,积极帮助企业提高应对隐性贸易摩擦的主动性,有力的规避隐性贸易摩擦。
综上,只有充分认识隐性国际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特点,分析其存在问题,才能使隐性贸易摩擦预警机制成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动态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