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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医疗损害事件、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而医疗纠纷的处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因此,本文就医疗契约的性质进行论述,提出医疗契约不仅包括处理医疗事务的委任关系,而且还包括买卖、租赁、雇佣、赠与等关系,即医疗契约是一种综合性的契约。主张将医疗契约视为一种混合契约或无名契约更符合医疗契约的实际,也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以明确双方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