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好案件评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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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案件评查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公信力的措施。当前通过案件评查来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是非常必要的。案件评查最重要的现实依据在于现代司法的价值目标与现行的司法体制、司法权力的运作机制现状之间存在的深刻矛盾与张力。
  关键词:案件评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39-02
  作者简介:孙冬华,男,广西桂林人,本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检察理论。
  案件评查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主要是通过对已审结移送至法院案件卷宗进行评查,查找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确保司法公正。案件评查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公信力的措施。其任务是保证及时、公正地审查每一案件,保障检察机关司法改革顺利进行,杜绝冤、假、错案发生,杜绝一切违反法定程序、超审限的行为和对检察工作不负责任等现象,保证“公正与效率”在审查案件中得以实现,最终实现司法的社会公正。
  一、案件评查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
  要做好案件评查工作首先要理解案件评查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案件评查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合法性与合理性:一是权力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检察权必然要受到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功能,此种功能具有外向性,如何针对检察机关对外法律监督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呢?案件评查则是一种有效的内部监督形式。二是现代司法理念批判性的特征决定了司法活动要在批判和反思中发展。现代司法理念的批判特征不仅要求检察官对案件审理的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独立的判断,而且意味着对司法活动自身也要进行经常性地批判和反思。案件评查正是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察权行使的自我批判,其目的不是否定,而是通过自我评判和反思使得司法活动维持一种勃勃向上的动力,实现自我超越和不断发展。三是司法程序化的内在特征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必须科学化、规范化。司法程序化是司法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其核心在于司法权的行使必须依赖严格的程序设置和制度构架,案件评查制度正是以程序化的评查作为监督依据,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案件评查制度的现实依据司法公正是相对的,绝对的公正永远无法实现,不能把刑事案件审查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相割裂,案件评查制度正是尝试建立一个相对公正的制度,保证有一个公正的起点。
  二、当前案件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评查人员的临时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评查的质量。由于每一次案件评查时的评查人员均是从各业务部门临时抽调。使个别评查人员在案件评查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案件评查标准,存在临时观点,怕得罪人,评查敷衍了事,对评查的案件确实存在问题,也不敢提出来,或该问题应扣较多的分,即少扣分,影响了案件的评查质量。
  (二)案件的评查表设置不科学。评查表的设置过于笼统,部分评查项目偏大,不利于准确地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一是评查表单一,没有体现不同程序的特点。如:刑、民、自侦案件的区别,起诉程序、不起诉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不同特点的区别。二是评查表的评查项目偏大,没有细化,使评查出的问题过于笼统。
  (三)评查结果未建立个人案件评查档案,没有与单位的评先评优挂钩。由于每次评查的案件中都能够发现部分承办人在办理案件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而发现问题后办案人员并没有对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不能从案件评查中根本纠正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有的问题每次评查都存在,再者从人事管理的角度看,没有办案件评查与个人评先评优挂钩,不利于对办案人员的量化管理与考核。
  (四)未能设立评查人评查不当的制约机制。评查案件的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促使办案人员依法及时公正地办理案件。因此,要求案件的评查人员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地对案件进行评查。但由于未能设立评查人评查不当的制约机制,对故意隐瞒错案不报的评查人追究评查不当的责任,导致有的评查人员对案件评查责任心不强,案件评查应付了事,不能有效地保证案件评查的质量。
  三、如何做好案件评查工作
  (一)建立健全专门的案件评查机构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办公室设置以来,由于检察系统工作人员的紧缺,导致案管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挂靠于其他科室,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工作开展的常态化、规范化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想使案件评查工作真正发挥实效,首先要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并至少配备二至三名品行良好、业务精通的资深检察官专门对案件管理和评查工作负责。对本院所办理的案件从实体、程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多方面综合进行评判,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深度和广度,形成规范化、长期化的评查工作流程和机制。同时,要对评查人员提供必要学习培训机会,确保他们掌握最新最全面的业务知识,提高专业素养,为评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二)设置合理的案件评查标准和方法一是突出质量评查的灵活性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质量负有监督职责,但不宜过度介入办案过程,干扰办案人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一般是对已审结的案件进行检查和评议,是一种事后监督。为便于监督管理,突出质量评查的灵活性,除固定的大规模全案评查外,可以灵活、随时抽查社会影响较为重大的已审结案件,也可以只针对单一诉讼环节已审结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例如已审结的审查逮捕案件,而非得等法院判决之后再进行。
  二是细化评查细则和标准。制定的案件评查标准不但要具有针对性,同时还应全面周密、包括检察执法的全过程;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有可操作性;既包含实体,又要兼顾程序。只有细化各项评查内容和项目,才能使评查结果更为客观、真实、全面。应将评查分为程序操作、实体处理、文书卷宗三个部分,每部分下分为若干项,并逐项评分。
  三是构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查”为一体的质量评查机制。即受理案件时对移送法律文书、卷宗严格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办案期限、羁押期限等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案件办结后对全案进行质量评查。将案件办理的整个流程均纳入监督范围,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全方位、立体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检察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三)建立的“案件评查征询外部意见机制”
  检察机关可以主动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群众代表,通过召开意见听取会、公开示证、发放调查表、走访等方式,征询他们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对执法是否规范、廉洁同步进行调查,并及时反馈给承办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建立科学的案件评查奖惩机制
  一是明确质量问题,区分差错责任。对于案件在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差错程度的不同进行责任划分,并根据《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由案件承办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与其差错相适应的责任。比如,程序性或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差错责任,除执行检委会或者领导意见导致的之外,应由案件承办人承担;法律文书在校对、排版等方面的差错,打印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建立健全申辩制度,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深入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并给办案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案件承办人员需进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对被判无罪、涉检上访或被投诉等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案件质量是否有差错及责任归属提出申辩意见。之后,评查人员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理性和综合分析,及时纠正错误,并不断总结经验,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三是从惩罚性案件质量评查向激励性案件质量评查转变。惩戒虽然也是督促案件承办人提高办案质量的一种方式,但需知案件质量评查不同于错案追究,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而不是为了追究错案责任。因此,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也应注重评选优秀案件,对优秀案件予以肯定和表扬,以激励检察干警的办案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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